達能強購娃哈哈事件

達能強購娃哈哈事件

達能強購娃哈哈事件是指達能公司欲強行以40億元人民幣的低價併購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2006年利潤達10.4億元的其他非合資公司51%的股權。引發娃哈哈集團員工的強烈反對,並引起社會廣泛的關注。在兩國政府協調下,雙方已達成友好和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達能強購娃哈哈事件
  • 屬於法國
  • 總資產:達56億元
  • 時間:2007年
事件簡介,背景與起因,契約之爭,不同的聲音,思考,

事件簡介

4月3日,經濟參考報以《宗慶後後悔了》為題獨家報導了達能欲對娃哈哈進行低價併購這一事件。報導刊發後,社會各界產生了較大反響。眾多媒體紛紛跟進報導,人民網、新浪、搜狐等數十家知名網站隨即轉載,特別新浪網將本報報導於首頁位置轉載並召開調查。
4月5日,達能方面宣稱,根本就不存在所謂的“達能強購娃哈哈”的事情,這完全是個誤會。至於具體情況,會在不久之後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
4月8日,宗慶後做客新浪網,掀起聲討達能的浪潮。4月10日,娃哈哈經銷商、職工也投身戰團,口水戰一度達到高潮。這場“強行併購”的核心內容是:“法國達能公司最近欲強行以40億元人民幣的低價併購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總資產達56億元、2006年利潤達10.4億元的其他非合資公司51%的股權。”
4月10日,“最後通牒”下達的前一天,杭州娃哈哈工會委員會以全體職工代表的名義,發表聲明稱:從1996年確立合資關係以來,外資(法國達能)沒有給合資企業任何技術、研發等方面的支持,關於員工工資獎金的要求也多次遭達能委派的董事會成員的反對。可見雙方的矛盾由來已久。
4月11日,法國達能亞太區總裁范易謀在上海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法國達能已給雙方合資公司的董事發一份“最後通牒”,如果30天內法國達能提出的問題得不到回應,那么法國達能將以雙方合資公司的名義,向合資公司之外的娃哈哈銷售公司提出法律訴訟。
2007年12月-2008年4月,在兩國政府協調下,雙方中止了法律程式進行和談。達能要求以約200億的價格將其投資在合資公司的不到14億元人民幣股權售給娃哈哈,被娃哈哈拒絕。
2007年5月至今,達能正式啟動對娃哈哈的法律訴訟。此後,雙方進行了數十起國內外官司戰,但達能幾乎無一勝訴。
達娃之爭2007年10月1日終於定論,雙方和平“離婚”。達能和娃哈哈集團當天宣布,雙方已達成友好和解,達能同意將其在各家達能-娃哈哈合資公司中的51%的股權出售給中方合資夥伴。和解協定執行完畢後,雙方將終止與雙方之間糾紛有關的所有法律程式。但該方案目前尚須得到中國有關政府部門的批准。

背景與起因

1987年,宗慶後帶著兩名退休老師,靠著借來的14萬元起家。到了1996年,經過幾番投資和收購,娃哈哈產值突破億元大關,已經初具規模。懷著“市場換技術”美好願望的宗慶後選擇戰略性引入世界飲料巨頭達能。
1996年,娃哈哈與達能公司、香港百富勤公司共同出資建立5家公司,生產以“娃哈哈”為商標的包括純淨水、八寶粥等在內的產品。
娃哈哈持股49%,亞洲金融風暴之後,百富勤將股權賣給達能,達能躍升到51%的控股地位。
儘管達能持有合資公司51%股權,但整個娃哈哈集團經營、生產的決定權都集中在宗慶後手裡。在與達能合作近10年的時間裡,宗慶後憑藉自身在娃哈哈多年累計的威望、強硬的工作作風,一直牢牢地掌控著娃哈哈的控制權。達能曾派駐研發經理和市場總監,但都被宗慶後趕走。據悉,在與達能合作之初,宗慶後與達能的“約法四章”就是宗慶後強硬作風的最好體現:
第一,品牌不變;第二,董事長的位置不變;第三,退休職工待遇不變;第四,45歲以上職工不許辭退。
當時,達能立刻提出將“娃哈哈”商標權轉讓給與其合資的公司,但遭到國家商標局的拒絕,因此後來雙方改簽了一份商標使用契約。
讓宗慶後沒有想到的是,契約中一項看似不經意的條款,卻讓娃哈哈在今天陷入被動。契約上有這樣一條:“中方將來可以使用(娃哈哈)商標在其他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上,而這些產品項目已提交給娃哈哈與其合營企業的董事會進行考慮……”這一條款簡單說,就是娃哈哈要使用自己的商標生產和銷售產品,需要經過達能同意或者與其合資。10年來,娃哈哈相繼又與達能合資建立了39家合資公司,占目前娃哈哈集團公司下屬公司總數的39%。
合資以後,雙方的合作並不愉快。上世紀90年代中後期,伴隨著企業實力的迅速增強、產品行銷網路的日漸健全和產品形象的深入人心,娃哈哈亟須通過規模擴張和跨地區設廠來擴大產能。然而在投資建廠等諸多問題上,達能卻與娃哈哈意見相左。比如,為了回響國家號召,同時也為了完成企業產品在中西部地區的產業布局,娃哈哈的決策層希望能夠參與到西部大開發、對口支援革命老區、國家貧困區、三峽庫區建設等項目中去。但達能因為顧慮這些地區的消費能力,不願意進行投資。因為是合資方,達能不願意投資,娃哈哈也不能自行投資。雙方發生了尖銳的矛盾。
而就在此時,達能收購了當時娃哈哈最大的競爭對手樂百氏。這讓宗慶後隱隱約約感覺到了不安。在意識到與達能的合作不僅不能產生積極的意義,甚至還限制了娃哈哈的發展之後,1999年,宗慶後和中方決策班子商量決定,由職工集資持股成立的公司出面,建立一批與達能沒有合資關係的公司。這些公司大多建立在西部、對口支援的革命老區、國家貧困區以及三峽庫區等當初達能不願意投資的地區,並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到2006年,這些公司的總資產已達56億元,當年利潤達10.4億元。
或許是良好的業績讓達能眼紅,幾年後,達能突然以商標使用契約中娃哈哈集團“不應許可除娃哈哈達能合資公司外的任何其他方使用商標”為由,要求強行收購這幾家由娃哈哈職工集資持股公司建立的、與達能沒有合資關係的公司。
2006年12月,達能與娃哈哈就收購其餘非合資公司簽署了契約。但3個月後,宗慶後反悔,並決定成立另一家銷售公司,以期脫離原來合資公司的渠道,銷售非合資公司的產品。
2007年4月8日,宗慶後披露達能強購娃哈哈事件內幕。娃哈哈和達能之間的矛盾大白於天下。

契約之爭

北京市柴傅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柴森對《財經時報》表示,達能和娃哈哈之間的股權之爭,實質上是商標使用權上的問題。
3月14日,娃哈哈就此事發表的聲明中,大概陳述了與達能關於商標權糾紛的事實真相。
此份聲明披露,根據雙方1996年簽約時的《商標法》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契約也必須強制備案,而雙方實際執行的協定在當時不可能獲得商標局的批准。
因此,法國達能提出了兩份內容完全不一致的陰陽契約,以通過商標局的批准,並要求杭州娃哈哈強制執行未到商標局備案契約。也就是說,目前引起雙方爭議的商標使用協定,並沒有到商標局備案。
《財經時報》從相關專業律師處獲知,這兩份契約的法律效力取決於契約的簽署時間。按照法律規定,後簽署的契約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兩份契約簽署的時間相同,按照一般法和特殊法的規定,具備約束條件的契約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備案只是一種強制性的行為,即使在沒有備案的情況下,只要是雙方在同意的情況下簽署的契約都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律師說。
法國達能和杭州娃哈哈簽署的有關合資公司的契約條款,有效期限為50年。儘管雙方的合作關係已經陷入了尷尬,但柴森對《財經時報》表示:“除非撤銷或者終止契約,否則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只要合資公司存續,雙方所約定的50年的契約期就會是有效的。”
而如今,對於還有將近40年的“事實婚姻”,宗慶後已是去意良多。
現在,這份10年前簽署的契約,成為雙方難以解決的難題。“這是合法的,而且受法律保護,同時也是有執行效應的。”范易謀說。而宗慶後則希望法國達能把他們的資金撤走,換回娃哈哈原有的股權。
按照《契約法》的相關規定,如果訂立契約的一方存在重大的違約行為,違反了契約的主要義務,對方可以要求解除契約;另外契約條款有明顯的有失公平的,也可以申請撤銷。
“但顯失公平必須要提供出相關的證據,從法律實踐當中,對於顯失公平的要求非常嚴格,要么契約條款的執行情況存在很大的落差,要么存在重大的誤解。”柴森說。
柴森表示,娃哈哈未經合資公司董事會同意,單獨使用商標,的確是一種違約行為。
如果雙方無法通過協商達成一致,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最終的結果將會是達能針對娃哈哈的違約行為要求賠償。
倘若達能真的採取法律手段,由此娃哈哈可能會成為國內金額最大的商標使用許可違約賠償案。
根據法律規定,商標使用違約賠償採取多種適用方法選其一的標準:按照違約方違法所得的利潤來計算;按照未經許可使用商標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來計算;如果上述兩種沒有確切的計算依據,法院可以根據情況在50萬元以內裁判賠償的標準。
“現在達能提出的收購價已經達到了40億元,如果真的賠償,賠償金肯定會高於這個數字。”柴森強調,從法律的角度,達能只通過訴訟或仲裁,無法一步達到其以40億元的價格收購杭州娃哈哈其他非合資公司股權的結果,“如果宗慶後死抗著不和解!”
總體來看,雙方的分歧主要在三個方面。
其一,達能的資金和技術投入到底夠不夠?娃哈哈集團認為,當初之所以願意在發展非常順利的時候與達能合資,是出於“市場換技術”的考慮,希望能夠得到達能方面的資金和技術支持。但是,娃哈哈認為,達能對合資公司的資金和技術投入都不夠,而達能方面則認為責任在娃哈哈。
其二,達能的限制競爭條款是否合理?因為當初雙方簽訂的協定規定娃哈哈不能生產與達能有衝突的產品。這在娃哈哈方面看來是不合理的,而在達能方面,則認為他們已經為此付出了代價,也就是給予合資公司的投資。但是,正如宗慶後說的,限制競爭條款只限制了娃哈哈,卻沒有限制達能,達能不斷收購與娃哈哈產品存在競爭關係的公司,這對娃哈哈來說當然是無法接受的。
其三,娃哈哈集團獨立投資的公司使用娃哈哈的品牌是否合法?達能方面認為,既然已經約定了娃哈哈品牌的控制權歸屬於合資公司,娃哈哈集團不經合資公司董事會同意就使用,這就是“非法”的,應立即停止。而娃哈哈則認為,合資公司的收益已經足夠回報達能的投資了,非合資公司就是合法的。
綜合各種情況,無論娃哈哈怎樣調動輿論同情,採用什麼戰術,以前簽訂的合作協定都是白紙黑字無法抵賴的。因此,達能始終堅持一點,他們只是要求娃哈哈履行雙方以前簽訂的契約,按照契約中的約定行事,否則就啟動法律程式。而宗慶後顯得多少有些底氣不足,他說的準備帶領娃哈哈團隊出走另外創業的話就是明證。
而且,有權裁決此事的商務部的態度一如既往地中立,既不偏袒中方,也不偏袒外資,而是表示將按照有關規定行事。
因此,僅就法律的層面來講,此役達能的勝算比娃哈哈要大許多。
此外,隨著雙方的口水戰逐步升級,雙方的信息也被更多地披露在了公眾面前。許多人認為,宗慶後當初之所以與達能合資是為了將國資擠出局,因為娃哈哈集團有46%的國有股;而此次是想將達能也擠出局,好讓女兒順利接班。雖然宗慶後一再否認,但這種猜測仍然頗有市場。在達能方面,此役的勝負也關係到國際投資者對達能的信心,所以達能也不敢大意,需要全力應付

不同的聲音

宗慶後
宗慶後對外宣稱,與達能的合作事實上並不愉快,當初合資的初衷是用市場換技術,但現在看來不僅技術沒有換來,市場也要失去了,而且完全是中了達能的“陷阱”。
沒等達能方面做出反應,娃哈哈集團方面就接二連三地發動攻勢,宗慶後在媒體上的姿態簡直用得上“悲壯”來形容。他聲稱,他現在最壞的打算是帶領整個娃哈哈團隊出走,另創一個品牌。之後不久,“娃哈哈全體銷售將士”、全國經銷商等紛紛發表聲明,聲援宗慶後,部分地方政府也聲明支持宗慶後的立場。
宗慶後說:“這違反了國家去年9月8日實行的《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中相關的條款,已構成對中國飲料企業的壟斷。”
同時,宗慶後指責原來的契約中限制娃哈哈生產與達能可能存在競爭的產品的規定是不合理的,應該予以修改。他說:“你限制我們不能生產與合資公司競爭的產品,但條款對你沒有限制。而你實際上是收購了很多與我們有競爭的產品的企業,所以這個條款是不平等的,要修改。要么取消對我們的限制條款,要么增加對你限制的條款。”
宗慶後: “近年來,外資併購目標直指國內各行業排名前三位的企業,並控股這些龍頭、骨幹企業,已經導致許多重要行業或龍頭企業被其控制。這些外資利用其控股地位,說撤就撤,直接威脅到相關產業發展和國家經濟安全。”
萬向集團公司董事局主席魯冠球:“外資通過控股行業龍頭企業從而控制整個產業只是暫時的,靠壓是壓不好的,靠控制是控制不住的,應該靠雙方的融合才能實現雙贏。”
達能:完全是誤會
4月11日下午,達能方面如約召開了新聞發布會,正式反擊。達能亞太區總裁范易謀說,達能方面已於4月9日正式向宗慶後發出通知函,要求其作為合資銷售公司的董事長,對“非法”成立的非合資銷售公司準備啟動法律訴訟程式。而且,如果30天內宗慶後不採取任何行動,將自動啟動法律程式,就違約責任提出正式訴訟。
范易謀同時澄清說,這次收購娃哈哈旗下非合資公司的行動也不是外界風傳的所謂“強購”,雙方實際上早在去年12月就已經開始協商解決“非法”使用娃哈哈品牌的問題。他強調,外界傳聞的40億元不是用於“收購”娃哈哈,而是主要用於設備的購買、更新,還有土地的購買、使用等等。至於那些“非法”的公司,他認為完全是“不應該存在的”。
針對宗慶後提出的契約陷阱問題,范易謀解釋說,完全沒有什麼陷阱,“非競爭性的條款以及我們對於娃哈哈品牌的獨有使用權”是達能與娃哈哈的合作協定中的一部分,而且,娃哈哈通過這個契約得到了達能的大筆投資。因此,就達能方面來說,現在對娃哈哈方面的要求並不過分,只是要求宗慶後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職責,來更好地發展合資公司。
健力寶第一個聲援:
廣東健力寶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葉紅漢3日致函宗慶後,表達了聲援之意。4日,健力寶向經濟參考報紙報提供了有葉紅漢簽名的信函傳真件,信中說:“3月中旬以來,我注意到宗先生在保護民族品牌、反對外國壟斷中國飲料行業,並積極提議立法限制外國惡意併購的舉措。對此,我表示極大的聲援和贊成。”
各民族企業聲援
在達能強行收購娃哈哈風波席捲全國的時候,重慶涪陵區政府、湖北宜昌市夷陵區政府、湖北紅安縣政府、河南新鄉市人民政府、成都市政府紛紛對外發表聲援信。與此同時,4月12日,巢湖市居巢區民營經濟園管理處也對外發表聲援信,明確表示反對達能公司惡意低價強行併購娃哈哈。
網民觀點
新浪網將本報報導於首頁位置轉載,短時間內引起了點擊率風暴,馬上跟進,並以“達能收購娃哈哈等知名品牌,目的是否在於壟斷中國飲料行業”和“娃哈哈遭遇達能強行低價併購,在目前外資併購中是否常見”為題進行了網上調查。目前已有上萬名網友參與了該項調查。其中,93.61%的投票網友認為“達能收購知名品牌是為了壟斷”,85.8%的網友認為目前外資收購主要目的在於壟斷,而認為外資企業併購是為整體發展和外資收購是為了行業良性發展的僅占2.11%和3.25%。
外國公司和中方合資,惡意收購不少。有的合資前幾年虧損,然後再增資,中方沒錢只好把股份轉給外方。
中國的品牌都應該保護好。
這是一個戲劇性的結果。中國走向世界的步伐在加快,合作與競爭成為未來經濟發展的主題。或許有人認為,只要是競爭,要么兩敗俱傷,要么勝者為王敗者寇。實際上,有一個更好的結局:那就是以和為貴,在競爭中取長補短,在合作中共同發展,實現雙贏。

思考

再來探究十年前的協定到底是達能“有意設圈套”還是娃哈哈“大意沒看清”,均無實際意義。其實在達能的屢次合資條款中,都強調品牌收歸合資公司這一點。達能作為一家成熟的商業公司,在品牌方面非常重視。
雖然達能在理,但之所以引來詬病,也與其在中國的一系列併購行為有關。
達能在與娃哈哈、光明、樂百氏、正廣和等民族品牌的合資控股過程中,已屢有類似做法可見,即在契約中規定嚴苛的條款,在中方違約或達不到要求後卻不第一時間指出,一旦時機成熟再行提出其他的有利要求。
而娃哈哈這次叫板雖然合情因素多於合理,但是宗慶後似乎也很強硬,不惜提出另立門戶。
宗慶後的這一想法也屬萬不得已。一旦協商不成,整個娃哈哈將會出現很大動盪。要宗慶後放棄苦心經營的多年心血,也會像扔下親生孩子一樣難做決定。
范易謀雖然指責宗慶後作為“一個(合資企業的)領導,甩手離開這個企業,創立新的牌子,跟原有企業競爭,影響原有企業的業務,不符合作為一個傑出領導的價值準則”,但其潛台詞也很明顯,由於達能一直未能介入娃哈哈管理,宗慶後與他的團隊非常具有凝聚力,范仍希望能找到解決方案,“使宗慶後可以繼續在娃哈哈合資企業發揮他的作用。”
“30天期限並不意味第31天我們就會自動啟動訴訟程式,達能仍然希望協商解決。”范易謀強調。很顯然,誰都不願意看到雙輸的局面。
商務部、國資委等部委制定的《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第12條明確指出,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並取得實際控制權,涉及重點行業、存在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經濟安全因素或者導致擁有馳名商標或中華老字號的境內企業實際控制權轉移的,當事人應就此向商務部進行申報。當事人未予申報,但其併購行為對國家經濟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商務部可以會同相關部門要求當事人終止交易或採取轉讓相關股權、資產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併購行為對國家經濟安全的影響。
“娃哈哈”作為馳名商標,在轉讓時當事人應當向商務部進行申報。但問題在於,該部門規章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按照不溯及既往的原則,當然不能要求法國達能公司與杭州娃哈哈集團公司向商務部申報。那么,商務部能否要求合資企業將其所擁有的“娃哈哈”馳名商標轉讓給杭州娃哈哈集團公司呢?
根據契約法的規定,只有契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才能宣告無效。所以,商務部等部委制定的部門規章從理論上來說並不能改變契約的效力。商務部只能促請雙方通過談判的方式解決彼此的糾紛。如果商務部等部委動用行政權力,插手干預娃哈哈公司糾紛,那么,將面臨一系列法律難題。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規定,“合營企業的一切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果中外合資企業法中所說的“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那么,商務部可以會同其他國務院行政部門,直接干預“娃哈哈”智慧財產權糾紛;如果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所說“法規”僅限於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而不包括國務院各部委頒布的部門規章,那么,商務部無權要求法國達能公司轉讓自己所擁有的“娃哈哈”商標。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還規定,國家對合營企業不實行國有化和徵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合營企業可以依照法律程式實行徵收,並給予相應的補償。但很顯然,在“娃哈哈”事件中並不涉及公共利益。
可以肯定的是,杭州娃哈哈集團公司與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之間的這場糾紛,純屬於合資協定糾紛。如果苛求杭州娃哈哈集團公司當初不該出讓無形資產,或者指責杭州娃哈哈集團的創辦人不該繼續使用“娃哈哈”商標,為他人作嫁衣裳,顯然都於事無補。而外資企業容許杭州娃哈哈集團的創辦人長期繼續使用商標,顯然也是一種戰略性的選擇。
政府保持中立的態度,恰恰為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解決糾紛提供了足夠的空間。如果合資雙方能夠將十年來無形資產所獲收益進行重新分配,並在此基礎上,重修舊好,不失為解決問題的根本辦法。如果當事人試圖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彼此的糾紛,那么,“娃哈哈”這一馳名商標所受到的損害將難以估量。這場紛爭提醒企業的投資者,必須重視無形資產特別是無形資產中的智慧財產權,不能為了眼前的利益而失去長遠利益,更不能為了吸引外資而放棄自己的品牌。
當然,高調地處理商業糾紛也是一種市場操作模式。但不管怎樣,中國的企業家透過這一案件,應當有所反省。中國立法機關也應當儘快審議《反壟斷法》,為企業之間的併購和無形資產轉讓提供最直接的法律依據。
透過整個事件,我們可以抽檢出這樣三條錯綜複雜的線索:一,在一個正走向成熟和完善的經濟體制下,任何一個企業,無論內資還是外資,都有權利、有義務按照商業準則行事;二,作為中國民族品牌的娃哈哈,理所應當得到合理合法地保護;三,在中國入世開放、不斷融入世界經濟的狀態下,無論政府還是企業,都必須要提高對經濟全球化的風險防範意識。正是它們的交錯以及人們對其認識的不同,才導致了娃哈哈與達能交惡並進一步公開化、白熱化。
達能雖然嚴重違背了國家六部委《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中“併購方在中國營業額超過15億元人民幣,境內資產擁有30億元以上,境內企業超過15家,必須報經國家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審查”的規定,仲裁專家也做了如此描述,但是為什麼達能不這么做沒有受到制裁?為什麼達能在違反規定的情況下還能繼續對我們知名品牌進行控制?問題出在哪裡?
也許,像“沙塵暴”預警著環保形勢的日益嚴峻,娃哈哈也恰好給我們民族品牌及民族企業家提供了一種面向經濟全球化的風險預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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