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使用許可

商標使用許可

商標使用許可,是指商標註冊人通過法定程式允許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行為。通常是以訂立使用許可契約的方式。類型有普通許可、排他許可、獨占許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標使用許可
  • 目的:使商標能被第三方使用
  • 方式:通常是以訂立使用許可契約的方式
  • 類型:普通許可、排他許可、獨占許可
含義,許可種類,應注意的問題,法律規定,法律風險,

含義

商標權是企業對註冊商標享有的財產權,但要使註冊商標成為一項工業產權,為企業創造現實或可得的利益,則必須通過使用。商標的使用首先是指商標直接附著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而行銷於市。此外,在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為了商業目的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務活動,同樣構成使用。
商標使用許可
商標的使用既可以是商標所有人的自行使用,也可以是商標所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被許可使用。商標使用許可是商標所有權中一個非常重要的權利,運用得當,可使企業獲益多多。對此,企業應予重視。

許可種類

企業許可他人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是以訂立使用許可契約的方式,即發放許可證。在使用許可關係中,商標權人或授權使用商標的人為許可人,另一方為被許可人。 實際中,商標使用許可契約有的是獨立的許可協定,也有相當一些是包含在其他契約中的商標使用許可條款,如附隨於技術轉讓、特許經營等契約的商標使用規定。簽訂商標使用協定時企業可考慮從下述三種類型中選擇其中之一:
1、普通許可:“薄利多銷”的形式
即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在規定的地域範圍內使用契約項下的註冊商標。同時,許可人保留自己在該地區內使用該註冊商標和再授予第三人使用該註冊商標的權利。
這種許可方式多適用於被許可人生產能力有限或者產品市場需求量較大的條件下,許可人可以多選擇幾個被許可人,而每個許可證的售價相對較低,因而是一種“薄利多銷”的方式。對被許可人來說其獲得的商標使用權是非排他性的,因此如果契約涉及的註冊商標被第三人擅自使用,被許可人一般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侵權者起訴,而只能將有關情況告知許可人,由許可人對侵權行為採取必要措施。
2、獨占許可:可對抗商標所有人的獨家使用
即在規定地域範圍內,被許可人對授權使用的註冊商標享有獨占使用權。許可人不得再將同一商標許可給第三人,許可人自己也不得在該地域內使用該商標。獨占許可的使用費比其他許可證要高得多,所以只有當被許可人從產品競爭的市場效果考慮,認為自己確有必要在一定區域內獨占使用該商標才會要求得到這種許可。
被許可人的法律地位相當於“準商標權人”,當在規定地域內發現商標侵權行為時,被許可人可以“利害關係人”身份直接起訴侵權者。
3、排他許可:商標權人和被許可人使用的並行
在此種情況下,除許可人給予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權利外,被許可人還可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權利。即許可人不得把同一許可再給予任何第三人,但許可人保留自己使用同一註冊商標的權利。排他許可僅僅是排除第三方在該地域內使用該商標。

應注意的問題

1、牢牢把握對商品質量的控制
商標的產權價值在於它所享有的聲譽,許可他人使用商標即意味著商標信譽寄附於被許可人的行為和其提供的商品之上。因此使用許可契約中的質量控制是一項極為重要的內容。這方面有許多教訓值得注意。青島汽水廠曾是我國八大碳酸飲料生產基地之一,以“嶗山可樂”為代表的產品在市場上很受歡迎。但該廠卻急功近利,貿然許可國內144家企業使用“嶗山”商標, 由於缺乏必要的質量保障措施,導致商品質量急劇下降,直接影響到商標信譽。
後來,儘管該廠負責人屢屢更換,但該廠濫施許可的做法卻一直缺乏有效的控制,從而致使其商標信譽下降,嚴重影響企業生存。以1998年為例,青島嶗山礦泉水有限公司在青島的產品銷售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而娃哈哈純淨水在青島的銷售額則達4,000萬元人民幣。
2、慎重選擇合作夥伴
商品質量控制對於許可人來說,首先要慎重選擇合作夥伴,讓那些生產能力較好、經營管理水平較高且履約能力較強的企業作為被許可人。在授予許可使用權之前,許可人應對被許可人的法人資格、生產能力、管理水平、產品質量等進行考察、測試。達不到與自己產品相同質量標準的不能售與許可證。使用許可契約訂立後,許可人應密切注視被許可人的生產銷售情況,防止被許可人在產品質量、售後服務方面任何有損商標信譽的現象發生。
在契約期限內,許可人都有責任對被許可人的生產過程、工藝製作、產品檢驗和管理等方面實施必要的監督。當被許可人的產品達不到許可使用的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許可人應採取果斷措施以阻止情勢進一步發展,必要時應斷然終止契約,收回商標使用許可權。
3、盡心維護商標權
許可人有義務保證被許可使用的商標權的確定性和穩定性,維護被許可人的使用權。具體地說,許可人應保證契約項下的註冊商標真實可靠,是經過商標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予以註冊的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並且該商標仍處於法律保護的有效期限內。
許可人不得在同一地區內和兩個以上的企業簽訂獨占許可使用契約,導致兩個以上的被許可人的使用權發生衝突。在契約有效期間,許可人不應將該註冊商標任意轉讓給第三人,如需轉讓必須向被許可人說明情況,取得被許可人同意或者與被許可人解除使用許可契約。
許可人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維繫其商標權利並承擔所需費用,如及時辦理商標續展。對於市場上出現的商標侵權行為,如果是獨占許可、排他許可,可由被許可人提起訴訟,許可人積極參加配合行動。如果是普通許可則由許可人起訴,但被許可人應將有關侵權的事實情況及證據及時告知許可人。
4、監督商標使用不能放鬆
如何維護商標信譽,防止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失控而損害商標權人的利益,保護消費者權益,是企業商標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對被許可人商標使用進行監督的內容包括:第一、許可使用的商標必須與註冊商標一致。被許可人使用註冊商標和商標權人自己使用一樣,以核准的註冊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不得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範圍,不得任意修改註冊商標的文字和圖形。
同時,被許可人還必須按照契約規定在許可使用的商品範圍內進行使用。第二、被許可使用的商品上應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在商標許可使用實踐中,一些被許可使用商標的企業不僅使用許可人的商標,還將許可人的廠名和商品的產地名一起使用。這種行為極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解,還可能給許可人的企業形象和商業信譽帶來不利影響。
為了防止借商標許可使用而侵害商標權人及消費者正當權益的現象發生,作為許可人的商標權人也應當重視對被許可人商標使用的監督,防止不利於企業名聲和商品信譽的事情發生。
5、商標推廣的成本與所使用而產生的收益之間要匹配
許可人與被許可人,或與多個被許可人之間,合理分擔商標推廣的成本,是商標價值能夠持續增長的基礎。
連鎖經營在商標許可方面,科學地解決了這個問題。通過管理費的收取,連鎖總部負責品牌的維護與推廣,被許可企業在使用的同時,負責本區域內部的推廣,實現了推廣成本的合理分配。
在許可協定中,應該明確劃分商標推廣成本的分擔原則,限制或制止不投入只受益的免費搭車行為,維護其他共同使用人推廣商標的積極性。

法律規定

根據《商標法》第40條第2款的規定,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違反前述規定,沒有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繳其商標標識;商標標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一併收繳、銷毀。

法律風險

商標權許可使用風險
註冊商標的使用許可是指商標註冊人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契約,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根據商標使用許可契約,被許可人得到的只是一定條件下使用該註冊商標的權利,註冊商標的所有權仍然屬於註冊人。
1、商標許可形式及法律風險
商標許可基本形式包括獨占使用、獨家使用和普通使用三種。獨占使用許可形式,是指許可人將註冊商標的使用權授予一家被許可人,在商標使用許可契約的存續期間許可人放棄自己依法享有的商標使用權。獨家使用許可形式,是指在商標使用許可人存續期間,除商標許可人自己使用外,只授予一家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普通使用許可形式,是指許可人可以將被許可商標許可多家使用,同時商標權人自己也可以使用該商標,這種形式較為普遍。 很多採用加盟連鎖經營方式的企業,通常都包括商標許可,其許可形式採用普通使用即將商標提供給若干的加盟商使用,在快速擴大經營的同時迅速提升自身商標的價值。
由於商標本身的創新價值不高,更多體現為具體使用商標企業的商譽和信用,因此若企業希望獨占使用,則可能採用洽談商標轉讓的方式直接獲得商標所有權。正因為這種特點,商標許可與專利許可形式不同,普通使用許可是商標許可中最為常見的形式。 即使是普通使用許可,被許可方同樣需要在一定區域、一定時間、一定領域內排除競爭,若商標權人在同一區域同時許可多家使用商標,必然影響被許可人的利益。在普通使用許可形式契約中缺少對商標權人的必要限制,應當認為被許可方面臨法律風險。必要的限制包括商標權人不得在特定區域、時間、領域許可第三方使用商標,商標權人在特定區域、時間、領域自營的限制等。
2、商標使用許可契約及法律風險
(1)契約當事人及法律風險 被許可商標必須是註冊商標,許可人必須是註冊商標的所有人。按照相關規定,使用人用藥品、醫用營養食品、醫用營養飲料和嬰兒食品商標的,被許可人需提供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證明檔案;使用捲菸、雪茄菸和有包裝的菸絲的商標的,被許可人需提供國家菸草主管部門批准生產的證明檔案,被許可人是我國內地以外的,不需要此類檔案。 若契約當事人不符合相關規定,屬於不具有法定資格的主體不適格,因此導致契約無效的法律風險。
(2)超範圍許可的法律風險 被許可人使用許可商標的商品或服務應當與該商標被商標局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相一致,不得超出商標局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範圍。一旦超過範圍許可使用,被許可人超範圍使用商標,可能侵犯他人的商標權,被他人追究侵權責任;許可方同樣面臨契約無效、違約等法律風險。
(3)商標使用不當的法律風險 按照規定,一些被許可人為避免商品被認為是貼牌產品,而隱瞞實際的生產人名稱和產地,這種對商標的不當使用,將導致行政法律風險和民事法律風險。按照法律規定,這種情況被許可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責令被許可人限期改正,收繳其商標標識,並可根據情節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另外,被許可人違反商標許可契約的正常使用商標的義務,將面臨承擔違約責任的法律風險。
(4)許可契約備案及法律風險 《商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契約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契約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 通常認為,商標許可契約備案並不是商標使用許可契約生效的條件,僅僅是程式要求。但商標許可契約沒有進行備案,不能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在這種時候,若商標權人將商標轉讓,新的受讓人可能排除被許可人使用商標的權利。因此沒有進行備案雖然不影響許可契約的效力,但同樣給被許可人造成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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