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義貴任論

道義責任論是指刑法學舊派關於刑事責任本質的學說。以自由意志論為理論根據,認為凡達到一定責任年齡而有責任能力的人,都具有自由意志,而可以基於自由意志任意決定自己的行為,並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具有這種自由意志的人,基於其自由意志決定實施違反道義的犯罪行為,就應當承擔道義上的非難與譴責。

也就是說,根據道德倫理要求,具有自由意志的人應當選擇合乎法律要求的行為,但他竟不如此,而是選擇了違背法律要求的犯罪行為,即雖曾經認識到其行為之反道義性,但仍然故意實施其行為,或者雖然可能認識其行為的反道義性,但竟未予以注意和認識而實施其行為,因而這一行為與結果及意思決定應當受到非難。道義責任論認為責任評價的對象是客觀的犯罪行為,故又可稱為“行為責任論”。認為刑事責任的內容是行為與行為者內部之心理聯繫,故又稱“心理責任論”。此說曾受到“社會責任論”的枇判,與社會責任論尖銳對立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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