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義責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道義責任
  • 外文名:Moral responsibility, social responsibility
道義責任,個人因違反了一定社會或一定階級對人們在社會生活中提出的道德要求而必須承擔的責任,又稱道德責任。違反了道義責任,要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公眾的指責、個人自身良心上的責備等。道義責任,反映了社會對違反人們社會生活中關於善與惡、公正與偏私、誠實與虛偽等道德原則的行為的否定性評價,體現了一種倫理價值觀。
以下內容引自:《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社會責任(道義責任)鑑定與勸善標準》
1.6本標準所稱社會責任,也稱道義責任、道德義務,是指人類對社會良善、自然環境、社會進步的自然責任。
社會責任的內容包括以下兩個層次:
(1)第一個層次是社會責任底線內容,是社會責任的最低標準,是每一個人、單位、地區均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內容。對於拒不承擔社會責任底線的組織或者說違反社會責任底線的組織,應當予以懲誡。
(2)第二個層次是社會責任倡導內容,它可以包括人們為推動社會進步、推行人類普適價值的所有行動及要求。它由人們根據自身實際自願承擔。對於自願承擔社會責任倡導內容的組織,應當給予獎勵。
2.1本標準所稱人類普適價值,是指人類不分時間、空間、種族、宗教、信仰等因素而普遍適用的價值原則,如:人的基本權利至上原則、人的發展機會均等原則、獎善懲惡與獎功罰過原則、誠信原則、[利益分配與爭端處理的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等。
2.2本標準所稱正當權益,是指一個人或單位或地區擁有的符合[人類普適價值]的權益,該權益無論是否被[某一空間和時間的法律及/或風俗習慣]支持或反對。
2.3權益人有權自願放棄或以[明示的或默認的]契約形式讓渡自已的正當權益。權益人未自願放棄其正當權益、也未以契約形式讓渡自己的正當權益,則他人不應以任何理由竊取或強占或侵蝕或覬覦權益人的正當權益,否則,則屬於[損害或潛在損害他人正當權益]。人們可將[損害或潛在損害他人正當權益]稱為[惡]。
2.4人類的道德良知底線是[不作惡],即:不損害或潛在損害他人正當權益。人類的社會責任底線應高於人類的道德良知底線。同時,社會責任底線,也是維護道德良知底線的必要條件。
2.5社會責任底線,共包括四項內容,簡言之就是[不容惡]、[不支惡]、[積極懲惡]、[尊敬善舉],具體標準如下:
(1)[不容惡],是指不容忍關聯組織作惡,直至其真誠改正及/或道歉。在知悉[關聯組織]作出違反道德底線的行為時,在其未真誠改正及/或道歉之前,積極督促和勸誡其改正不道德行為,並拒絕享用[關聯組織]輸送的不道德收益。
(2)[不支惡],是指不向[拒不改正的作惡者、容惡者、支惡者]提供人道主義之外的支持。在知悉某人或單位或地區作出違反道德底線的行為時,在其未真誠改正及/或道歉之前,不向其直接或間接提供除人道主義之外的支持、幫助、合作。
(3)[積極懲惡],是指在力所能及範圍內,積極懲誡[拒不改正的作惡者、容惡者、支惡者],如:批評教育、鄙視、譴責、加強監督等,直至其真誠改正及/或道歉。
(4)[尊敬善舉],指在知悉某人或單位或地區作出善舉後,及時對該善舉表達尊敬,無論行為人的動機,也無論行為人是否惡名昭著。(釋言之:無論一個人出於什麼動機,也無論其是否是壞人,他只要作出善舉,人們均應對該善舉表達尊敬。如果你認為其動機不正或者其是以善掩惡,你可以仍然謹慎與之交往,但是,你不能不尊敬善舉。因為表達尊敬是對善舉的最低獎勵,如果人們不尊敬善舉,總是漠視、恥笑善舉或質疑善舉行為人的動機,則善舉會減少,社會道德基礎的堅實度將受損。)
一項行為符合第一款所述內容,則屬於[承擔社會責任底線行為]。
一個人或單位或地區決意並真正開始按照第一款所述內容行事,則可認為是一個[承擔社會責任底線的人員或單位或地區]。
2.6對於拒不承擔社會責任底線的行為,如果構成[失信關聯行為]或[支惡行為],則應鑑定為[失信關聯行為]或[支惡行為],詳見《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失信關聯行為及責任歸屬鑑定標準》或《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支惡行為及責任歸屬鑑定標準》;如果不構成[失信關聯行為]和[支惡行為],則應根據情節鑑定為[漠視或敷衍社會責任(道義責任)底線]、[不積極推動社會誠信建設]、[違反社會責任(道義責任)底線]。
3.1社會責任倡導內容,是指高於社會責任底線的社會責任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積極參與或推動公益行動;
(2)積極向公益組織捐贈;
(3)推動社會進步的其他行動;
(4)推行人類普適價值的其他行動。
3.2對於符合某一項或多項社會責任倡導內容的行為,應被鑑定為[積極承擔較高社會責任行為],作出該行為的個人、單位、地區,應鑑定為[積極承擔較高社會責任的個人、單位、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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