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羅錦離婚案

共和國歷史上有一段時期,離婚成了道德禁忌,離婚率比正常時期低了十倍不止。以至該時期結束後,正常的婚戀觀還遲遲扭轉不過來——“衛道士”們甚至站出來指責電視台播放《安娜卡列尼娜》是提倡“有夫之婦軋姘頭”。然而時代也有張狂之人,遇羅克的妹妹遇羅錦,冒著“一個墮落的女人”的名頭,用一場官司、兩篇小說告訴世人這個簡單的道理:婚姻,沒有愛情,是不應該繼續維持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遇羅錦離婚案
  • 外文名:Yu divorce
  • 拼音:yuluojinglihunan
  • 類型:小說
背景,文革離婚率,感情破裂即可離婚沒那么容易,始末,遇羅錦在寫作中,不相信愛情,不相信幸福和未來,審判員黨春源借恩格斯的話為遇羅錦辯護,發回重審,新華社內參,《春天的童話》遭遇集火批判,影響,遇羅錦的《童話》在山西某城引起震動,令人不寒而慄的王永貞自殺事件,大趨勢:中國離婚數量逐年增加,

背景

文革離婚率

上海每天離婚不到兩對,為今日60分之一。婚姻法,是新中國成立後的第一部法典,急於出台的初衷,就是為了保障婦女的權益,把婦女從舊道德、舊倫理關係中解放出來。在首部婚姻法的保障下,50年代中國曾出現過一陣離婚潮。然而,隨著60年代以後社會風氣的全面左轉,婚姻、性都被視作道德禁忌,離婚更是“美帝”“蘇修”專屬的“生活腐朽”的證據。個人的離婚理由一旦公開提出,立即就會被戴上“資產階級腐朽思想”的標籤,且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孩子的前途。人們只得以放棄撞開離婚大門為代價,來認同、來維護以強調“階級和階級鬥爭”的“社會倫理裁判所”的權威。
以上海為例,1966—1976十年間,全市總離婚登記數只有6489對。全市平均每年離婚的數量僅相當於五十年代一個區的數量,比起今天更是遠遠不如,大約只相當於今日的六七十分之一。據上海學者的調查,當時有家室的中年人,即便在婚姻上因性格志趣、經濟家務、習性情感等出現了裂痕,也是幾乎不敢邁出離婚這一步的。甚至一方偷情出軌,另一方再怎么哭鬧,最終也離不了婚。畸形的婚姻綁架著畸形的感情

感情破裂即可離婚沒那么容易


1980年,五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了新《婚姻法》,並於198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也是《婚姻法》自1950年頒布以來的第一次大修。1981年的《婚姻法》有兩個特色,其一是首次將計畫生育原則寫入法律,這使得“80後”成為我國第一批獨生子女;第二個特色是對離婚的法定理由做了實體性規定:如果夫妻感情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離婚首次有了硬性標準。
1981婚姻法的出台,無疑是應對社會家庭倫理關係形勢的需要。然而在實際操作中,光有法律規定是遠遠不夠的。整個社會、民眾思想的徹底扭轉,需要很長的時間,80年代初期,離婚遠不像今天這么容易。想要離婚甚至還得經過全國人民的大審判。
文革中寫作“出身論”而受極刑的烈士遇羅克之妹遇羅錦的離婚案,成為當時人們矚目的焦點。尤為值得注意的是,與離婚官司進行的同時,遇羅錦發表了紀實文學《一個冬天的童話》及續作《春天的童話》,深刻描寫了自己的感情心路,講述自己為什麼要離婚,以及描寫了對時代的看法,引來了思想界、文藝界的大震動和大討論。加之遇羅錦的寫作是受到遇羅克的影響,以及恰逢涉及離婚規定的新婚姻法的出台,無不使這場官司蒙上了許多傳奇色彩。

始末

遇羅錦在寫作中

1966年,受遇羅克影響的北京女青年遇羅錦“因言獲罪”,被判勞教三年。勞教農場解散後,遇羅錦到河北省臨西縣插隊落戶,因生活所困,嫁到一個富裕的農村,和一個毫不相識的人結了婚。據她的說法,“由於沒有感情基礎,在忍氣吞聲中過了四年沒有感情的生活,我終於離了婚”,離婚後的她迫切想要回到北京,於是通過關係認識了一個叫蔡鐘培的、有北京戶口的工人,並與其結婚,從而回到了北京。
然而,她的第二段婚姻與第一段並沒什麼不同。“由於缺乏精神生活、由於生活情趣不同,由於我不喜歡他、不佩服他,甚至厭惡他,因此在夫妻生活上,也始終不和諧。”“我一直在猶豫:離還是不離?”終於,忍受著“女陳世美”“忘恩負義”等非議,認為婚姻完全沒有愛情的遇羅錦再次提出了離婚申請。然而這第二任丈夫不同意離婚。蔡鐘培認為遇羅錦虧欠他很多,他給遇羅錦上戶口,給她找工作,還為遇羅克的平反跑了許多地方,而遇羅錦卻對他變了心,並且存在欺騙行為,“沒有愛情”只是一個藉口,根本是忘恩負義,只拿他當一個在北京落腳的跳板。

不相信愛情,不相信幸福和未來

考察各自的言辭以及基本的事實,不難發現,蔡鐘培所說都是基於他為遇羅錦實際做了哪些事情,而遇羅錦表達的只是主觀上在精神領域自己對蔡鐘培的不滿,這兩者其實並不矛盾,但“婚姻有愛與否”與戶口、工作、平反等更“實際”的內容比較起來,“虧欠說”無疑讓當時的人們更同情蔡鐘培。尤其在案件廣為報導後,各地都有人譴責遇羅錦的做法,“為什麼非要自己的愛人與自己同等的文藝欣賞水平才覺得夠味呢?”
然而,也有很多的人被遇羅錦“沒有愛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說法觸動,認為這是真實人性的回歸,特別是在看過1980年3月號《當代》雜誌上發表的《一個冬天的童話》之後(離婚訴訟前一個月)。遇羅錦在這篇紀實文學的題記上寫到:“我寫出這篇實話文學,獻給我的哥哥遇羅克”,描述了文革期間她的第一段婚姻的不幸與精神上的苦悶,對真正愛情的熱切盼望,以及為什麼自己要離婚——“懷疑第一次湧進了腦子——究竟他有多少優點?有什麼值得欽佩和學習的長處?如果我們真的在一起生活會幸福嗎?……我在他身上尋求的是愛情嗎?究竟是什麼?” ;“我不相信”,“不相信父親,不相信愛情,不相信幸福和未來”,“我一點兒也不相信今後會再有幸福”。 —— 遇羅錦把她的不幸歸結到文革及極左思潮,哀傷的筆調引來了無數的同情。
給遇羅錦當代理律師的李勇極就認為,要講責任的話,責任主要在於當時的歷史背景——“左”的政策和“左”的思潮影響下造成的不合理的婚姻關係。遇羅錦本人雖然對婚姻失敗不是沒有責任,但是為時近三年的沒有愛情的婚姻本身,已對她作了嚴厲的懲罰。人們如果能設身處地地想一下,就會寄予同情和諒解。

審判員黨春源借恩格斯的話為遇羅錦辯護

對遇羅錦離婚案和《一個冬天的童話》的討論不斷升溫,負責判決此案的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判員黨春源甚至在正式判決還沒有下達的時候,就在報刊上發表文章《我為什麼要判他倆離婚》,許多報紙爭相轉載。文章充分介紹了遇羅錦的遭遇並支持了她的觀點,並引用了恩格斯的話為遇羅錦辯——“如果說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才是道德的,那么只有保持愛情的婚姻才是道德的”,還說“我作為本案承辦人,不忍再用封建主義的‘道德’和‘法律’繩索去捆綁他們”。1980年9月,黨春源作出了讓兩人離婚的一審判決,理由即感情不合。
同時,報紙上對此的評論也愈加熾熱,觀點也針鋒相對,例如《美滿的婚姻應以愛情為基礎》《“感情確已破裂”就是離婚的正當理由》、以及《感情不合就離婚不是通往幸福的大道》、《理想的天國代替不了現實生活》等等。這既是針對遇羅錦案,也是針對婚姻法如何實施的討論。

發回重審

判離婚,但強調是遇羅錦見異思遷才導致婚姻破裂;對原審判員提出批評。 遇羅錦案到此還不算完結,蔡鐘培感覺一審判決結果不公平,於是繼續抗訴。上級法院發回重審,1981年,更換了審判長的法庭重新審理了此案,對蔡、遇的“婚姻基礎”和“感情生活”案件改判了。擬了一份新的協定:
遇羅錦與蔡忠培於1977年7月8日戀愛結婚,婚後夫妻感情融洽和睦。後由於遇羅錦自身條件的變化、第三者插足、見異思遷因此使夫妻感情破裂。……經本院審理中調解,雙方達成協定,自願離婚”。
這個新的判決實際結果沒有任何不同,但措辭上對遇羅錦作出了嚴厲的批評。同時,法庭還對上一任審判員黨春源提出了嚴厲批評。認為他沒有深入探求,草率結案,還違反了判決書不許提前公布的規章制度。同時,輿論界的風向也主要轉向為對遇羅錦的批判。

新華社內參

法院為何改判,或許原因不完全出自於法律領域本身。事實上,在思潮衝突激烈的八十年代,這種受到萬眾矚目的事件往往會受到政治上的影響。從《一個冬天的童話》在文藝界評獎的一些情況,或許能看出點端倪。
《一個冬天的童話》曾參加作協1981年報告文學評獎,落選。在獲獎者座談會上,獲獎者黃宗英要將自己的筆轉送給遇羅錦,以示聲援。黃宗英說:三十年代,人們尚能夠支持上官雲珠(著名電影演員),到了八十年代,我們為什麼還容不下一個遇羅錦呢?
同年,《當代》也評獎,當時遇羅錦已經遭遇輿論的道德批判,新華社內參甚至以《一個墮落的女人》為題,譴責遇羅錦的私人生活。但評審會依然準備將“當代文學獎”頒給遇羅錦。直到一個電話來質問:“《花城》要發《春天的童話》,《當代》要給獎,是不是有預謀的行動?”這時,《當代》才緊急取消了頒獎。

《春天的童話》遭遇集火批判

電話來自何人不得而知,但對遇羅錦遭受的壓力顯然又增加了。
1982年《花城》雜誌刊出遇羅錦的長篇小說《春天的童話》,這是《冬天的童話》的姐妹篇,仍屬於作者自傳性質的紀實文學。講女主人公與有婦之夫萌發感情,以及與自己的丈夫鬧離婚的故事。小說人物事件幾乎完全與現實對得上號,甚至連“內參”發《一個墮落的女人》的情節都一模一樣。
小說刊發後,遭到了《北京晚報》《文藝報》《文匯報》《中國青年報》《南方日報》《新觀察》等一批報刊的集火批評,指出這是一篇有嚴重錯誤、發泄個人不滿情緒、趣味低劣的作品,是一部宣揚資產階級腐朽個人主義倫理道德觀的作品,是一部攻擊社會的作品。《花城》編輯部為此遭到極大壓力,被迫刊登了自我批評《我們的失誤》。
從此,遇羅錦基本消失於文藝舞台。第二次離婚後,她再一次結了婚,然而第三次婚姻也沒給她帶來幸福,於是她又再一次離婚了。如今,遇羅錦輾轉定居在德國。

影響

遇羅錦的《童話》在山西某城引起震動

山西作家畢星星介紹了遇羅錦離婚案及《一個冬天的童話》在其老家某小城引發的巨大震動。小城幹部相當一部分屬於舊式婚姻,男人讀書工作,女人在農村,沒文化,這種情況下要鬧離婚就屬於無過錯離婚,沒有正當理由。自從遇羅錦的作品傳播過來後,他們就不在隱諱自己的離婚訴求。有些人拿著《當代》雜誌,在單位逢人就說起《童話》。去法院,還拿著遇羅錦的離婚判決報導去。遇羅錦案一波三折,小城的男人心理也隨之浮沉,遇羅錦受批判,自由離婚派便垂頭喪氣,守舊派則歡呼雀躍。

令人不寒而慄的王永貞自殺事件

阻礙《婚姻法》“感情破裂即可離婚”規定實施的,不光有來自有思想、法律乃至政治等領域的阻力,另一類阻力來自傳統婚姻倫理影響最嚴重的地方——包辦婚姻中弱勢的一方堅決不肯離婚,甚至不少地方的婦女組織了“秦香蓮上訪團”, 告婦聯、告法院、告公安局,堅決不同意離婚。這其中,最為駭人聽聞的是河南鄭州王永貞當庭自殺事件。
本案原告王本立是河南省委宣傳部一位處長,被告是他的妻子王永貞。王本立第一次到金水區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其理由主要有三條:王永貞在“文革”中曾寫材料揭發他,對他進行政治陷害;平時在生活上不關心他;拒絕與他過夫妻生活。而王永貞則以王本立有“第三者”插足為理由不同意離婚。法院進行了長達兩年的調查,儘管王本立的離婚理由是充足的,法院在一九八二年九月還是判處不準離婚。當時,王永貞十分感謝法院對她的支持。
可是過了一年法院得知他們仍然過著分居生活,王永貞始終無法拿出王本立搞婚外戀的證據,而王本立再次提出離婚訴訟時。法院準備改為支持王本立的請求。當法院宣讀判決時,王永貞當庭從手提包里掏出一個棕色的小瓶子,嘴對嘴喝下藥,結果服毒身亡。
事件發生後,該法院一年多時間再未判過一樁離婚案。可見有些地方想離婚的阻力之大。

大趨勢:中國離婚數量逐年增加

從總的趨勢講,改革開放後全國範圍內出現了一次離婚潮。上海地區一年的離婚數量已經抵得上十年的數量。而從1978年到1982年,全國離婚人數從一年28.5萬對增長到了一年42.8萬隊,增長了50%。這一方面有為特殊年代不正常婚姻還債的因素,也有新婚姻法以及遇羅錦離婚案等“思想解放”因素的作用。自由戀愛、自由婚姻的觀念已經幾乎成為社會主流認識,遇羅錦案時發生的一些事在今天看來已經相當可笑。然而在今天全國一年離婚人數接近200萬對的時候,或許我們也該開始憂慮“婚戀自由”的邊界在什麼地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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