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離婚

過錯離婚(Fault Divorce)又稱“過錯離婚主義”,“有責離婚主義”。以夫妻一方的過錯行為作為對方請求離婚理由的近代立法原則。以婚姻是一種“民事契約”的理論為根據。15-16世紀歐洲開始從封建社會向資本主義社會過渡,隨著家族改革運動的發展,婚姻逐漸被視為“世俗的事”。中世紀歐洲的禁止離婚主義逐步發展為許可離婚主義,同時也提出了婚姻為“民事契約”的理論。基於這種理論,婚姻關係在符合一定理由,即一方或雙方有過錯、違反婚姻契約的義務和道德的有責原因時,可訴訟離婚。當然也不排除一些難於繼續維持夫妻關係的無責原因。如一方患精神病,生理缺陷等原因時,可以訴請離婚。現代主要資本主義國家都承認在夫妻違反婚姻契約時,婚姻可以離異。各國法律規定可作為離婚理由的過錯行為有通姦、遺棄虐待重婚、嗜毒、犯罪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過錯離婚
  • 外文名:Fault Divorce
  • 別稱:過錯離婚主義 有責離婚主義
  • 理論根據:婚姻是一種“民事契約”
過錯離婚是指夫妻一方提請離婚時,必須能夠提供適當的證據證明對方配偶存在過錯,從而才可獲取法庭離婚判決。目前,美國仍有35個州許可過錯離婚,一般情況下,可以作為離婚理由的過錯為通姦、殘酷、遺棄配偶、被監禁、性無能以及無法治癒的精神疾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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