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廢塑膠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2013年1月18日,環境保護部公告 2013年第3號發布《進口廢塑膠環境保護管理規定》。該《規定》分適用範圍、加工利用企業類型、加工利用企業環境保護要求、其他規定4部分。

自2019年6月13日起,關於發布《進口廢塑膠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的公告(環境保護部公告2013年第3號)廢止。

環境保護部公告,進口廢塑膠環境保護管理規定,適用範圍,加工利用企業類型,加工利用企業環境保護要求,其他規定,

環境保護部公告

環境保護部關於發布《進口廢塑膠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的公告
2013年第3號
為進一步完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我部制定了《進口廢塑膠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現予以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進口廢塑膠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環境保護部
2013年1月18日

進口廢塑膠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中“塑膠廢碎料及下腳料”類進口廢塑膠的環境保護管理。特定種類進口廢塑膠有專門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的,還應符合專門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的要求。

加工利用企業類型

以下類型之一的企業可以申請進口廢塑膠加工利用:
(一)以PET 為原料的化纖類生產企業;
(二)塑膠製品類生產企業(包括使用廢塑膠為原料的其他製品類企業);
(三)塑膠再生造粒類企業(再生PET 片生產企業除外);
(四)同一加工場地設備年生產能力不小於3 萬噸的再生PET片生產企業(僅限於申請進口PET 的廢碎料及下腳料)。
上述企業不包括超薄型(厚度低於0.025 毫米)塑膠購物袋、超薄型(厚度低於0.015 毫米)塑膠袋生產企業,直接接觸藥品、飲料、食品以及食品添加劑的塑膠製品生產企業。

加工利用企業環境保護要求

進口廢塑膠的加工利用企業應當符合以下環境保護要求:
(一)符合《固體廢物進口管理辦法》、《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廢塑膠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規定》;
(二)符合《廢塑膠回收與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術規範(試行)》以及地方相關技術規範和要求;
(三)加工利用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所委託的代理進口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近兩年內沒有以下違法行為的:
1.進口未經加工清洗等方式處理乾淨的使用過的廢塑膠,特別是未經加工清洗等方式處理乾淨的使用過的混合顏色膜狀廢塑膠;
2.將進口的廢塑膠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進口許可證載明的利用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包括將進口廢塑膠委託給其他企業代為清洗。
(四)近一年內沒有以下污染環境行為的:
1.進口廢塑膠分揀或加工利用過程產生的殘餘廢塑膠未進行無害化利用或處置的,包括將上述殘餘廢塑膠未經加工清洗等方式處理乾淨直接出售,以及交由個人及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企業進行利用或處置;
2.塑膠擠出機過濾網片未進行無害化利用或處置的,包括自行在無燃燒設備和煙氣淨化裝置的條件下焚燒處理,以及交由個人及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企業利用或處置。
(五)具有附1 所列的加工利用廢塑膠的設施、設備、場地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和措施,並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考核合格。

其他規定

申請材料及相關證明材料要求、申請、審批和監督管理,變更、遺失和延期處理等程式,應當執行《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管理規定》。此外,還應當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本規定實施後首次申請進口廢塑膠的加工利用企業,應當提交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出具的考核表(見附1),以及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企業加工利用場地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情況出具的監督管理情況及初審意見表(見附2)。考核表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內加工企業有新、改、擴建項目的,應當重新考核。
再次申請進口廢塑膠的加工利用企業,應當提交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企業加工利用場地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情況出具的監督管理情況及初審意見表(見附2)。考核表過期的,應當重新考核並提交。
(二)加工利用企業和代理進口企業的環境保護相關管理人員經省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培訓合格的證明,如結業證複印件等。
附1:進口廢塑膠加工利用企業環境保護考核表(略)
附2:關於對(填寫企業名稱) 申請進口廢塑膠監督管理情況及初審意見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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