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擔保

連帶責任擔保

連帶責任擔保是當事人在保證契約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一種擔保方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連帶責任擔保
  • 外文名:Collateral liability
  • 套用人群: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
  • 定義:一種擔保方式。
擔保特點,區別,

擔保特點

(1)連帶責任保證是由保證人與主債權人在保證契約中約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證方式。作為保證方式的一種,當事人應當在保證契約中明確約定連帶責任保證方式。但我國《擔保法》規定,如果保證人與保證權人對連帶責任保證和一般保證沒有作出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連帶責任保證。
(2)由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契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意味著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契約債務均負有全部清償的責任。
(3)主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一旦主債務人到期不履行主契約債務,債權人既可以要求主債務人清償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根據保證人承擔的責任的不同,保證可以分為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

區別

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擔保區別:一般保證是當事人在保證契約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連帶保證責任是當事人在保證契約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這二者的區別主要有:
第一,承擔責任的具體作法不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是在主債務人不履行時,有代為履行的義務,即補充性;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為連帶責任人,債權人在保證範圍內,既可以向債務人求償,也可以向保證人求償,無論債權人選擇誰,債務人和保證人都無權拒絕。
第二,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的權利義務及其責任承擔問題適用於連帶責任的法律規定;而一般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不存在連帶債務問題,只是在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後,保證人對主債務人有求償權。
第三,一般保證中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債務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即不能以債權人是否催告主債務人作為是否履行保證義務的抗辯理由。
第四,連帶責任保證是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無規定或約定的,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而一般保證則只是由當事人約定。
第五,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力度較強,對債權人很有利,而保證人的負擔相對較重;而一般保證的擔保力度相對較弱,保證人的負擔也就相對較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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