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溯法

追溯法

追溯法,又叫追逆法,即逆流而上,探索發源處,比喻對事物追根求源。 “追溯法”在工具書中的解釋:查找文獻的方法之一。運用這種方法查閱文獻資料,便於讀者追蹤閱讀,可以收到事半功倍之效。利用綜述性質的文章進行追逆,更能收到顯著效果。

定義:追溯法是指從已有的文獻後所列的參考文獻入手,逐一追查原文,從這些新查到的原文後面所附的參考文獻再逐一追查、不斷擴檢的檢索方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追溯法
  • 外文名:Retroactive law
  • 別稱:追逆法
  • 主要用途:工具書、文獻檢索
教學嘗試,套用,

教學嘗試

追溯法是我們近年來在國小語文教學中摸索出來的一種新的教學方法。它按照“篇、 段、詞、句、字”的順序,由綱到目,從整體到個別進行教學。在教學中,充分發揮教師的主導作用和學生的主體作用,在“讀書、啟發、思考” 的過程中學懂課文。教學一篇課文,教師首先引導學生摸清文章的線索,得出一個初步的朦朧的印象,再沿著這條線索步步深入,追溯課文內容,使起初得到的朦朧追溯的印象逐步變得具體、清晰。正如美國心理 學家布魯納所說的:“不僅要求學生一般地認知,而且要有真情實感地認知;不僅知道完整的結果,而且要追溯達到結果的步驟。” 用追溯法教學要求學生課前按照教師設計的預習要求,自學生字、詞語,並思考課文的線索,這樣做不僅可以節約課堂中教生字、詞語的時’一一出’間,更重要的是養成學生動腦筋想間題的習慣,培養學生自C’:的方法和能力,是符合自覺性原則的。蘇聯著名教育家贊科夫把這稱為“使學生理解學習過程”的原則。一進入課堂,教師儘快地把學生帶進課文,學生初讀課文,接著就按照故事情節或景物變化、感情變化、知識類屬等去理清文章線索。

套用

道路交通事故
人因失效是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認知可靠性和失誤分析方法(CREAM)可以追溯事故發生的根原因,並對事故隱患進行預測。它強調情景環境對人的行為的重要影響,較符合駕駛員可靠性分析的需求。研究了CREAM中的追溯分析方法在道路交通人因失效事件根原因分析中的套用,建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的人因失效模式,對人因失效基本原因的分類和後果-前因關係進行歸納、整理總結和補充,提出了適用於道路交通人因失效事件的“後果-前因”追溯表和具體的追溯分析步驟。進而對其定量計算進行了探索,並通過實例探討了其套用,得到事故發生的根原因。
會計差錯人因失誤分析
選取2007-2010年滬深交易所發生過會計差錯更正的三十家上市公司為研究對象,採用調查問卷的方法對其內部會計人員進行了調查。利用spss16.0統計軟體對會計人員心理及生理因素,個體技能因素,組織環境因素與會計差錯發生的頻數,嚴重程度進行了多元線性回歸分析。最後得出結論:會計人員心理及生理因素,個體技能因素、組織環境因素是造成會計差錯的人因失誤,並且得到以下結果:
(1)會計人員心理及生理因素與會計差錯發生的頻數,嚴重程度呈負相關;
(2)個體技能因素與會計差錯發生的頻數,嚴重程度呈負相關;
(3)組織環境因素與會計差錯發生的頻數,嚴重程度呈負相關。
法不追溯
“法不溯及既往”是國際上通行的立法原則。其主要原因是:第一,法具有引導作用(也稱指引作用),即為人們提供一個既定行為模式,引導人們依法實施自已的行為。而新法在沒有頒布前,無法給人們提供一個既定行為模式,起不到引導作用,所以新法對以前的行為不能具有溯及力。第二,法具有預測作用,即行為人能夠預先估計自已行為的法律後果。而新法在頒布前,無法起到預測作用,如果新法具有溯及力,就等於以今天的規定要求昨天的行為,用事後創設出來的規定懲罰以前的行為,這是不公正、不合理的,不符合法治精神。
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項基本的法治原則。通俗地講,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規定去約束昨天的行為。美國1787年憲法規定:追溯既往的法律不得通過。法國民法典規定:法律僅僅適用於將來,沒有溯及力。在我國,“法無溯及力”同樣適用於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方面。
法具有指引作用,無論是確定的指引還是不確定的指引,都是為人們提供一個既定的行為模式,引導人們依法實施自己的行為。而新法頒布之前,並不存在新法提供的既定的行為模式,所以頒布後的新法就不能依據該模式對之前人們的行為去引導。換句話說,新法頒布前人們的行為,只能按照當時的法律來調整。另外,法還具有預測作用,即憑藉法律的存在,人們可以預先估計相互間行為的法律後果。但是,未頒布的法,並不為人們預知,自然也就不能起到任何作用,因此,新法不具有溯及力。
誠然,“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已是多數法律通行的規則,但現實生活中,卻還存在著相反的做法。這使得一些需要法律保護的弱勢群體正為其未知的義務而承擔著不明的責任。南京某電子有限公司便是其中一位。該公司2003年4月至5月期間生產了醫療器械產品HYO3型臭氧消毒殺菌機,在當時特殊的非典時期,作出很大貢獻。然而藥監部門2005年5月卻對該期間生產的HYO3型臭氧消毒殺菌機以不符合註冊產品標準為由給予行政處罰。可事實上,該產品執行的標準是公司於2001年9月28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所取得的企業標準,而且法律允許其有效期至2004年9月。但處罰所適用的規定註冊產品標準的《醫療器械標準管理辦法》是在2002年5月出台生效,換句話說,藥監局以該公司當時並不存在的註冊產品標準不符合要求為由進行處罰,用2002年的新法約束2001年的行為。顯然,該處罰是錯誤的引用法律,違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法無溯及力的原則表現在國家不能用現在制定的法律指導人們過去的行為,更不能用現在的法律處罰人們過去從事的當時是合法而現在是違法的行為。以限制行政權力的擴張與濫用,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性,保護人們期待的信賴利益。否則,我們就會無法預測自己和他人行為的確定後果。在當權者的朝令夕改面前我們只能驚慌失措,淪為任人宰割的羔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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