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部門預算項目管理辦法

農業部部門預算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農業部部門預算項目管理,提高項目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財預〔2007〕38號)、《財政部關於加強和改進中央部門項目支出預算管理的通知》(財預〔2015〕82號)、《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做實中央部門預算項目庫的意見》(財預〔2016〕54號)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農業部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部部門預算項目,是指編入農業部部門預算,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安排的項目支出。
第三條 農業部機關各司局、派出機構、各直屬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是農業部部門預算項目的實施主體,對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擔主體責任,負責歸口管理和直接承擔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農業部財務司是農業部部門預算項目的監督主體,對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擔監督責任,負責項目資金的預算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四條 農業部部門預算項目管理堅持綜合平衡、統籌安排,科學論證、合理排序,專款專用、追蹤問效的原則。
第二章 項目分類
第五條 農業部部門預算項目實行分級管理,分為一級項目和二級項目兩個層次。
一級項目明細到支出功能分類的款級科目,按照農業部主要職責設立並由農業部作為項目實施主體,每個一級項目包含若干二級項目。一級項目應有明確的名稱、實施內容、支出範圍和總體績效目標,項目數量嚴格控制,項目名稱、實施內容和支出範圍等在年度間應保持相對穩定。
二級項目明細到支出功能分類的項級科目,項目實施主體為部本級(機關司局)及所屬預算單位。二級項目的設立,要與對應的一級項目相匹配,有充分的立項依據、具體的支出內容、明確合理的績效目標。
第六條 按照使用範圍,一級項目分為通用項目和專用項目。
通用項目,指根據部門的共性項目設立並由各部門共同使用的一級項目。通用項目由財政部根據管理需要統一設立,由各部門共同使用。
專用項目,指農業部根據履行職能的需要自行設立和使用的一級項目。專用項目由農業部提出建議,報財政部核准後設立。
第七條 按照項目的重要性,二級項目劃分為重大改革發展項目、專項業務費項目和其他項目三類。
重大改革發展項目,指黨中央、國務院檔案明確規定中央財政給予支持的改革發展項目,以及其他必須由中央財政保障的重大支出項目。
專項業務費項目,指農業部為履行職能,開展專項業務而持續、長期發生的支出項目。包括大型設施、大型設備運行費,執法辦案費,經常性監管、監測、審查經費,以及國際組織會費、捐款支出等。
其他項目,指除上述兩類項目之外,農業部為完成特定任務需安排的支出項目。
第三章 項目設定
第八條 申請設立部門預算項目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方針政策;
(二)符合財政資金支持的方向和財政資金供給的範圍;
(三)屬於履行行政職能和促進事業發展需要安排的項目;
(四)有明確的項目目標、組織實施計畫和科學合理的項目預算,並經過充分的研究和論證。
第九條部門預算項目應體現中央本級支出責任,項目內容應反映農業部主要職責和發展規劃,並避免與基本支出及其他項目交叉重複。
第十條 部門預算項目的實施主體應為部本級(機關司局)及所屬預算單位,非預算單位不得作為實施主體納入部門預算。
部門預算項目的實施主體應按照“職責與經費相匹配”的原則確定,一般不得將應由本級承擔的項目列入下級單位預算,或將應由下級單位承擔的項目列入本級預算,也不得將應由行政單位承擔的項目列入事業單位預算。
第四章 項目庫建設
第十一條 根據財政部關於中央部門項目庫建設有關要求,農業部設立部門預算項目庫,實行分層設立、分級管理。農業部項目庫由部本級和部屬預算單位上報的項目構成,部屬預算單位項目庫由本單位立項和實施的項目構成。有下屬預算單位的部屬預算單位,其項目庫由該單位本級和所屬預算單位上報的項目構成。
第十二條 項目庫建設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籌規劃。財務司統籌提出農業部項目庫建設的原則和要求,統一組織項目庫建設。
(二)績效管理。納入項目庫管理的項目都必須設定績效目標,未按要求設定績效目標或績效目標不合理且未進行調整完善的項目,不得納入項目庫。
(三)評審入庫。將項目預算評審作為項目入庫的前置條件,逐步推進項目預算評審全覆蓋,未經評審或評審不合格的項目,不得進入項目庫。
(四)滾動開放。項目庫實行開放管理,可定時或定期增加新的項目。納入預算安排的延續性項目,原則上滾動納入下年度預算;未納入預算安排的備選項目,可滾動進入以後年度項目庫。
第十三條 財務司組織對各單位提出的項目預算建議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項目納入農業部部門預算項目庫。其中需進行評審的,財務司組織有關專家或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審,積極穩妥逐步擴大項目評審覆蓋面。
第十四條 對審核通過的入庫項目,財務司應按照輕重緩急,進行合理排序。
第十五條 列入農業部年度部門預算和三年支出規劃的項目原則上須從項目庫中提取,未納入項目庫的項目原則上不得向財政部申報預算和三年支出規劃。
第五章 項目預算和支出規劃編制
第十六條 項目預算和三年支出規劃由基層預算單位編制,逐級審核匯總後,由財務司按照“一級項目+二級項目”的方式向財政部申報預算,根據二級項目的增減變化情況提出一級項目預算需求。
第十七條 財務司根據財政部下達的一級項目和重點二級項目預算控制數,分解下達各單位二級項目預算控制數。
第十八條 各單位根據財務司下達的二級項目預算控制數,編制項目預算和三年支出規劃,逐級審核匯總後報送財務司。
第十九條 財務司根據項目庫排序和農業部年度重點工作進行審核匯總,形成農業部部門預算和三年支出規劃草案,報送財政部審核批覆。
第二十條 財務司收到財政部批覆的年度部門預算後,應按時批覆各單位。
第六章 項目實施
第二十一條 部門預算項目中符合政府購買服務要求的事項,可交由具備承接條件的主體辦理,積極推行政府購買服務。各司局部門預算項目支撐的管理和服務事項,凡屬事務性管理服務,原則上都應向社會購買。
第二十二條 部門預算項目中不屬於政府購買服務範圍、需要非預算單位配合完成的事項,應通過委託的方式確定承擔單位。對帶有定向委託性質的任務,應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確定承擔單位,並履行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等程式,減少自由裁量空間。對不具有定向委託性質的任務,應完善申報方式,引入競爭機制,科學擇優確定承擔單位。
第二十三條 各司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或委託等方式確定任務承擔單位後,應及時與承擔單位簽訂政府購買服務契約或任務委託書,明確任務內容、實施方案、經費預算、資金結算、違約責任等內容。契約或任務委託書一經簽訂,應嚴格執行,不得自行調整。
第二十四條 各司局根據與任務承擔單位簽訂的契約或任務委託書,向財務司提出項目資金支付申請。財務司審核同意後,辦理資金支付檔案。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支付給企業、事業單位、社團等單位的資金,應按規定取得發票。通過委託方式支付給行政單位、事業單位的資金,可以資金支付檔案、銀行結算憑證等作為報銷依據。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直接實施的項目資金,應嚴格按照批准的預算內容和規定的開支範圍、開支標準執行。項目資金原則上應在當年內執行完畢,確有結轉結餘的,按照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資金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應嚴格執行政府採購管理有關規定,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各司局應加強項目實施情況的跟蹤調度,按照政府購買服務契約或任務委託書的約定,按時驗收契約成果。對不能按時提交成果的任務承擔單位,探索建立黑名單制度。
第二十九條 項目任務承擔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按照政府購買服務契約或任務委託書的約定實施項目,對項目資金實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科學、合規、有效使用項目資金。
第三十條 項目任務實施完成後,承擔單位應及時對任務實施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總結,報送項目主管司局。
第七章 項目資金開支範圍
第三十一條 部門預算項目資金的開支範圍主要包括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郵電費、印刷費、專用材料費、維修(護)費、租賃費、差旅費、勞務費、諮詢費、培訓費、委託業務費及其他與項目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三十二條 部門預算項目資金不得用於編制內人員的基本支出,不得用於基本建設支出,不得用於計提項目管理費及其他與項目無關的支出。
各司局承擔的部門預算項目資金還不得用於因公出國(境)費用、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會議費和其他交通費用支出。
第三十三條 各單位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支付給承擔單位的部門預算項目資金,其開支範圍按照政府購買服務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有關法規、規章、制度對部門預算項目資金開支範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項目預算調整
第三十五條 部門預算項目的預算調整包括對部本級(機關司局)或預算單位的年度項目預算進行調增、調減或變更項目支出內容等。
第三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批覆的部門預算項目預算,原則上不得調整。確需調整的,應及時向財務司提出預算調整申請。
第三十七條 對於涉及部門預算項目的預算金額、預算科目、預算執行單位變更的預算調整事宜,財務司審核同意後,按照規定時間、程式、方式報送財政部審批。
財務司收到財政部批覆的項目預算調整檔案後,應及時批覆相關單位。
第三十八條 在不變更預算金額、預算科目、預算執行單位的前提下,對項目支出的具體內容進行調整的事宜,財務司審核同意後,批覆相關單位。
第九章 項目績效評價
第三十九條 根據財政部關於績效評價有關要求,財務司商有關項目主管司局,提出以農業部為主體開展的績效評價項目建議,隨部門預算建議一同報送財政部。
第四十條 按照部門預算批覆,財務司組織有關項目主管司局細化項目績效評價具體實施方案,選擇績效評價機構,開展績效評價工作。
第四十一條 財務司根據評價機構提交的項目績效評價報告,匯總編報農業部年度部門預算項目績效評價報告,按時報送財政部。
第四十二條 對於納入績效執行監控的項目,各單位應將其作為預算執行的重要組成部分,按規定開展績效監控。對偏離績效目標的項目,要及時採取措施加以糾正。
第四十三條 推進績效自評全覆蓋,預算執行結束後,各單位要對照年初預算設定的績效目標及指標值,對所有項目開展績效自評,並將自評結果按時報送財務司。財務司審核匯總後,形成農業部績效自評工作總結,報送財政部。
第四十四條 加強績效評價結果套用,將評價結果作為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建立以結果為導向、預算監督與預算安排相銜接的機制。
第十章 項目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部門預算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依法接受國家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項目承擔單位應積極配合併提供有關資料。
第四十六條 財務司會同項目主管司局對項目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專項審計,並將檢查和審計結果與預算編制、資金安排掛鈎,建立項目任務和資金安排的激勵約束機制。
第四十七條 對於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等行為,一經查實,將追回已安排的經費,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部門預算項目,不包括基本建設項目、科學技術類項目和轉移支付上劃等項目。
第四十九條 財務司會同項目主管司局,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項目特點和實際情況,制定具體部門預算項目的資金管理辦法。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財務司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農業部財政項目支出管理暫行辦法》(農財發〔2002〕3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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