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科學事業單位修繕購置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農業部科學事業單位修繕購置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為規範和加強“中央級科學事業單位修繕購置專項資金”的管理,根據財政部《中央級科學事業單位修繕購置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06118號)、中央財政項目資金管理及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而制定。該細則列七章,三十五條(含附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業部科學事業單位修繕購置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 外文名:無
  • 標號:農辦財〔2009〕48號
  • 制度:行政規章
  • 目的:加強專項資金的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辦公廳檔案
農辦財〔2009〕48號
為進一步加強我部“中央級科學事業單位修繕購置專項資金”管理,根據財政部《中央級科學事業單位修繕購置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06]118號)及中央財政項目資金管理有關規定,我們對原《農業部科學事業單位修繕購置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農辦財[2007]58號)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農業部科學事業單位修繕購置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中央級科學事業單位修繕購置專項資金”(簡稱修購專款)的管理,根據財政部《中央級科學事業單位修繕購置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06]118號)、中央財政項目資金管理及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農業部科學事業單位指中國農業科學院、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和中國熱帶農業科學院(簡稱三院)及其所屬科研機構(不包括已轉制機構)。
第三條 修購專款指中央財政在預算內安排用於農業部科學事業單位房屋修繕、基礎設施改造、儀器設備購置及升級改造的專項資金。
修購專款支持的項目簡稱修購項目。項目承擔單位簡稱項目單位。
第四條 修購專款實行項目管理,支持範圍包括:
(一)房屋修繕,指連續使用15年以上且已不能適應科研工作需要的房屋及科研輔助設施的維修改造。
(二)基礎設施改造,指水、暖、電、氣等基礎設施的維修改造。
(三)儀器設備購置,指直接為科學研究工作服務的科學儀器設備購置。
(四)儀器設備升級改造,指利用成熟技術對尚有較好利用價值、直接服務於科學研究的儀器設備進行功能擴展、技術升級等工作。
第五條 開支範圍:項目單位在項目執行中發生的材料費、設備購置費、勞務費、水電動力費、設計費、運輸費、安裝調試費及其他在項目執行中發生的必要費用。
不得用於購買小汽車,不得用於與採購進口儀器設備無關的出國費用支出。
第六條 安排使用原則:
(一)科學規劃、突出重點。以提高項目單位科技創新能力為核心,改善科研基礎條件薄弱環節為重點,區分輕重緩急,統籌規劃,合理排序。
(二)整合集成、效益優先。優先支持整合力度大、集成度高、能實現開放和共享、預期效益高的項目。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 財務司職責:
(一)制修訂農業部修購專款管理實施細則。
(二)審核報送修購工作規劃。
(三)會同科技教育司組織開展項目申報文本等評審工作,並向財政部報送評審結果。
(四)批轉年度修購專款預算。
(五)監管修購專款預算執行行為。
(六)組織開展修購專款績效考評工作。
(七)審核報送修購項目驗收總結。
(八)承擔修購專款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科技教育司職責:
(一)督導三院編報修購工作規劃並匯總送財務司。
(二)審批三院修購項目實施方案。
(三)配合財務司監督檢查修購專款預算執行。
(四)指導和監督三院組織實施修購項目。
(五)組織修購項目驗收,並將驗收總結報告送財務司。
(六)承擔在修購項目申報與實施過程中其他與科技教育司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
第九條 三院職責:
(一)組織所屬項目單位編報修購工作規劃和項目申報文本。
(二)批轉年度修購專款預算。
(三)匯總報送項目實施方案。
(四)組織實施修購項目。
(五)配合財務司組織開展修購專款績效考評工作。
(六)配合科技教育司組織開展修購項目驗收。
(七)監督檢查本院修購專款預算執行情況。
(八)承擔其他相關工作。
第十條 項目單位職責:
(一)項目單位法定代表人對修購項目負有第一責任。
(二)編報修購工作規劃和項目申報文本。
(三)編報項目實施方案。
(四)具體組織實施修購項目。
(五)編報修購項目執行報告,提交驗收申請。
(六)具體管理本單位修購專款。
(七)承擔其他相關工作。
第三章 項目申報
第十一條 項目單位在申報各年度修購項目前,必須提前做好項目可行性研究及必要的勘察、設計、論證、詢價等前期工作,房屋修繕類和基礎設施改造類項目,還應與當地規劃、建設等相關部門溝通一致。
第十二條 科學儀器設備購置須符合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相關規定。購置價值超過200萬元以上的單台或成套儀器設備,按照《中央級新購大型科學儀器聯合評議工作管理辦法》(財教[2004]33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項目單位應按財政部和農業部統一部署,依據修購工作規劃編制各年度《中央級科學事業單位修繕購置項目申報書》,經本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後,以正式檔案報送本院相關管理部門。項目申報檔案中應如實說明前期工作開展情況,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三院對項目單位報送材料的完整性、合規性進行審核後,以正式檔案報送財務司。財務司會同科技教育司組織對申報的修購項目進行評審、排序,並據此編制農業部年度《中央級科學事業單位修繕購置項目審核推薦表》,與項目申報檔案一併報送財政部。
第十五條 實行項目預算執行進度與下年度項目預算安排掛鈎。項目單位的項目預算執行進度情況,作為財務司和科技教育司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排序的重要指標之一。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十六條 財務司會同科技教育司,依據財政部批覆,將年度修購專款預算批轉三院,三院據此批轉本院各項目單位。
第十七條 項目單位依據財政部下達的修購專款預算控制數,及時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報科技教育司審批。
第十八條 項目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的開支範圍及其他相關財務管理規定使用修購專款,要加強預算執行計畫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條 項目單位要嚴格執行政府採購管理有關規定,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使用修購專款形成的資產均屬國有資產,應按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和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及時納入本單位財務賬和資產賬管理,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將產權移交其他企事業單位或轉作經營性使用。
第二十一條 項目單位不得擅自變更項目預算內容。確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調整的,應逐級審核後報送財務司,由財務司上報財政部,經財政部批准後方可進行變更調整。
第二十二條 項目單位須按月編報修購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報表,經本院相關管理部門審核後分別報送財務司、科技教育司,並在年度決算中對修購專款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單獨說明。
第二十三條 項目單位須在實施方案確定的修購項目實施周期終了後1個月內,及時編制項目實施情況報告,經本院相關管理部門審核後報送科技教育司、財務司。其中,已按期完成的項目,須同時提出項目驗收申請;未按期完成的項目,須逐項說明理由並提出後續工作措施。
第五章 項目驗收和績效考評
第二十四條 修購項目驗收由科技教育司組織。其中,預算金額在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的項目須經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出具審計報告,審計報告中除載明資金使用情況等常規審計結果外,還應審核編列新增資產數量和價值明細情況。
第二十五條 驗收結束後,應及時將驗收報告送財務司。其中,通過驗收的,由財務司審核後報財政部;未通過驗收的,由科技教育司提出整改意見,限期整改後重新驗收。
第二十六條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通過驗收。
(一)未按批准的修購項目預算使用資金,或未經批准擅自改變項目預算內容、變更項目資金使用範圍的。
(二)所提供的驗收檔案、資料和數據不真實,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未按國有資產和財務管理有關規定執行,經費使用存在嚴重問題的。
(四)不應驗收通過的其他問題。
第二十七條 修購項目實行追蹤問效和績效考評。財務司依據《中央部門預算支出績效考評管理辦法(試行)》(財預[2005]86號)、《中央級教科文部門項目績效考評管理辦法》(財教[2005]149號)等有關規定,會同科技教育司組織開展部分或全部修購項目的績效考評。考評結果由財務司報送財政部。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審定批覆的修購專款預算,以及農業部批覆的實施方案,是項目驗收和績效考評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 項目單位要建立修購項目管理檔案,對項目申報檔案、項目預算批覆、項目實施方案、項目實施情況報告、項目驗收報告及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等及時歸集並實行專門管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科技教育司負責監督檢查修購項目實施情況,財務司會同科技教育司負責監督檢查修購專款使用情況、資產入賬及管理情況。
第三十一條 修購項目已完成形成的結餘資金,項目中止或撤銷形成的結餘資金,項目連續兩年未動用、或者連續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結餘資金,一律核定為淨結餘資金,由財務司統籌安排支出。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修購專款管理有關規定,弄虛作假、擅自改變資金用途,擠占、挪用或造成資金損失的行為,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按照財政部、農業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由財務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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