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

《山東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經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山東省民族事務委員會、山東農業廳、山東省林業廳於2017年11月28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山東省財政廳等5部門
  • 發布日期:2017年11月28日
  • 實施日期:2018年1月1日
  • 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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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發布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 山東省民族事務委員會
山東省農業廳 山東省林業廳關於印發山東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財農〔2017〕61號
各市財政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民族宗教局、農業局、林業局:
《山東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已經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
山東省民族事務委員會
山 東 省 農 業 廳
山 東 省 林 業 廳
2017年11月28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策部署,堅持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基本方略,進一步規範和加強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及項目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和扶貧成效,做到脫真貧、真脫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部、扶貧辦、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民委、農業部、林業局《關於印發〈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17〕8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項目,是指脫貧攻堅期內,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於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資金,以及利用各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安排的各類扶貧項目。
第三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應圍繞脫貧攻堅的總體目標和重點扶貧任務,統籌整合使用,形成合力,發揮整體效益。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貧發展、少數民族發展、國有貧困農場扶貧、國有貧困林場扶貧等。
第二章 資金分配與使用
第四條 省級財政根據脫貧攻堅任務需要和財力情況,在年度預算中安排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與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統籌使用。
市縣級財政根據本地脫貧攻堅需要和財力情況,將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和中期財政規劃,確保扶貧投入與扶貧任務相適應。市縣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安排情況納入績效評價內容。
第五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向脫貧任務較重的市縣、重點扶持鄉鎮、扶貧工作重點村以及黃河灘區等省委、省政府確定的深度貧困區域傾斜,使資金向脫貧攻堅主戰場聚焦。
第六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主要按照因素法進行分配。資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貧困狀況、政策任務和脫貧成效等。貧困狀況主要考慮各市縣貧困人口規模、貧困深度等客觀指標。政策任務主要考慮國家和省扶貧開發政策、年度脫貧攻堅任務、貧困少數民族發展、國有貧困農場扶貧以及國有貧困林場扶貧等工作任務。脫貧成效主要考慮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結果、績效評價結果等。每年分配資金選擇的因素和權重,可根據當年扶貧開發工作重點適當調整。
第七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主要由市縣按照國家和省扶貧開發政策要求,結合當地扶貧開發工作實際,圍繞培育和壯大貧困地區特色產業、改善小型公益性生產生活設施條件、易地扶貧搬遷貼息及後續產業發展、黃河灘區居民遷建、增強貧困人口自我發展能力和抵禦風險能力、建立健全扶貧開發長效機制等方面,因戶施策、因地制宜確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範圍。
第八條 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醫療、社保等社會事業支出,原則上從現有資金渠道安排。原通過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安排用於上述社會事業事項的,除“雨露計畫”中農村貧困家庭子女國中、高中畢業後接受中高等職業教育對家庭給予的扶貧助學補助,以及扶貧特惠保險保費補貼外,不再繼續支出。
第九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不得用於以下各項支出:
(一)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
(三)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
(四)彌補企業虧損。
(五)修建樓、堂、館、所及貧困農場、林場棚戶區改造以外的職工住宅。
(六)彌補預算支出缺口和償還債務。
(七)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不包括黃河灘區居民遷建)。
(八)其他與脫貧攻堅無關的支出。
第十條 省財政廳根據省扶貧辦匯總提出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方案,在省人代會批准省級預算後30日內將資金分配下達。
根據預算管理有關要求,在每年11月底前,省財政廳按預計執行數的一定比例,將下一年度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預計數和中央財政提前下達數,提前下達市縣財政部門。
第十一條 縣級要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涉農資金統籌整合的意見》(魯政發〔2017〕30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支持脫貧攻堅的意見》(魯政辦發〔2016〕29號),以脫貧攻堅規劃為引領,加強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行業扶貧資金、基金的統籌整合,充分發揮資金規模效益。
第十二條 用於產業扶貧方面的資金,主要由縣級通過實施特色優勢產業項目,帶動建檔立卡貧困戶增收脫貧。
第十三條 用於金融扶貧方面的資金,主要由縣級通過貼息和風險補償方式,撬動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和各類經營主體發放扶貧貸款。
對金融機構向有勞動能力、有致富願望、有生產經營項目、有信貸需求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發放的5萬元以下、3年期以內、免抵押免擔保、以基準利率放貸的扶貧小額信貸(富民農戶貸),縣級通過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予以全額貼息。對金融機構發放的扶貧小額信貸(富民農戶貸)形成的本金損失給予一定比例的補償。
對金融機構按每帶動1名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給予5萬元優惠利率貸款的標準,向各類經營主體發放的“富民生產貸”,縣級通過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年貼息3%。
第十四條 用於黃河灘區居民遷建方面的資金,按照《山東省黃河灘區居民遷建規劃》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等部門下達的年度投資計畫落實到具體項目,重點支持灘區居民安置和脫貧攻堅。用於易地扶貧搬遷貼息方面的資金,根據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搬遷建設任務和貼息貸款規模,撥付到省級投融資主體。
第十五條 用於扶貧特惠保險方面的資金,通過保費補貼方式,對建檔立卡貧困戶、貧困人口參加醫療商業補充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家庭財產保險等險種給予補助。用於“雨露計畫”方面的資金,對審核通過的扶持對象,由縣級財政部門通過財政惠民補貼“一本通”將補助資金直接發放到貧困家庭。
第十六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財政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屬於政府採購、招投標管理範圍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制度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各市縣應加快預算執行和項目實施進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轉結餘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按照財政部和省財政廳關於結轉結餘資金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各市縣要創新資金使用機制,探索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資產收益扶貧等方式,撬動更多金融資本、社會幫扶資金參與脫貧攻堅。
第三章 項目組織與管理
第十九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審批許可權下放到縣級,實行目標到縣、任務到縣、資金到縣、權責到縣的“四到縣”管理體制。省級負責政策指導,市級負責管理監督,縣級是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縣級要完善工作程式,強化工作措施,加強產業扶貧項目儲備、遴選立項、組織實施、竣工驗收、建後管護、收益分配等全程管理。
第二十一條 建立項目儲備庫。縣級應立足實際,科學規劃,定期發布全縣扶貧項目實施指導意見。項目村應在廣泛徵求建檔立卡貧困戶意見的基礎上,篩選確定適宜的扶貧項目,經鄉鎮審核後,報縣級論證評審,建立縣級扶貧項目儲備庫。
第二十二條 項目立項提報。項目村以項目儲備庫為基礎,按照上級下達的年度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計畫和任務清單,編制年度扶貧項目實施方案,經村內公示後報所在鄉鎮審核。方案應明確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具體投向、幫扶對象、幫扶方式和幫扶期限,不得向貧困戶直接發放實物或現金。鄉鎮對所轄各項目村項目實施方案審核同意後,報縣級審批。聯合實施涉及多個村的扶貧項目,應明確項目實施主體和相關村的權責。
第二十三條 項目審批備案。縣級收到項目村實施方案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經專家評審委員會論證評審並出具書面審批意見。縣級應將審批同意的項目實施方案報市級備案,同時納入全縣涉農資金統籌整合方案,作為考核檢查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項目組織實施。項目村應按照批覆的實施方案組織實施,不得擅自調整變更。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變更的,按項目管理程式報批。項目原則上應在一年內實施完畢。
第二十五條 項目竣工驗收。項目完工後,項目實施單位應在自查自驗的基礎上,通過鄉鎮及時向縣級提出驗收申請。縣級應在收到驗收申請1個月內,按照涉農資金統籌整合的統一部署要求,完成項目竣工驗收並出具驗收報告。竣工驗收應嚴格按照批覆方案實地查看項目,根據實際情況委託專業機構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投入形成的資產進行評估。
第二十六條 項目後續管護。縣級應建立健全項目後續管護機制,依據項目驗收報告及時辦理資產交接,明晰產權歸屬,設立資產登記台賬,建立資產管理制度,落實資產管護責任,確保扶貧項目健康持續運行。鼓勵將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投入項目形成的資產歸村集體所有,形成固定資產的須依規計提折舊。項目資產實行委託經營的,應明確委託經營期限及期滿後資產處置方式。規範完善項目建設、資產移交處置、資產委託經營、項目收益分配、精準幫扶等書面契約協定,明確項目參與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七條 項目收益分配。項目參與各方在法律和現有制度框架下,因地制宜確定項目運營收益具體分配方案。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投入產業扶貧項目產生的收益用於幫扶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的比例不低於70%,根據貧困人口動態調整情況,適時調整受益對象。項目覆蓋帶動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實施差異化到戶扶持政策,因戶因人精準幫扶,避免項目收益平均分配,確保幫扶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四章 管理監督
第二十八條 與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相關的各部門根據以下職責分工履行管理職責。
(一)省扶貧辦、省民委、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等部門分別商省財政廳擬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各支出方向資金的分配方案。省扶貧辦、省財政廳匯總後,由省財政廳根據分配方案下達資金。
(二)各級財政部門負責預算安排和資金下達,加強資金監管。
(三)各級扶貧、民族、農業、林業等部門負責資金和項目的具體使用管理、績效評價、監督檢查等工作,按照權責對等原則落實監管責任。
第二十九條 各市縣應當加強資金和項目管理,做到資金到項目、管理到項目、核算到項目、責任到項目,並落實績效管理各項要求。縣級應成立扶貧項目評審委員會,設立評審專家庫。項目村應成立扶貧理事會,設立扶貧聯絡員,確保貧困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三十條 全面推行公開公示制度。按規定推進政務公開,及時向社會公布資金政策檔案、管理制度、資金分配結果、扶貧項目等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一條 按照省委、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涉農資金統籌整合的部署要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實行綜合績效管理,績效評價結果以適當形式公布,並作為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三十二條 各級財政、扶貧、民族、農業、林業等部門要加強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項目的監督檢查,並積極配合審計、紀檢、檢察機關做好資金和項目的審計、檢查等工作。
創新監管方式,探索建立協同監管機制,逐步實現監管口徑和政策尺度的一致,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認機制,提高監管效率。
第三十三條 各級財政、扶貧、民族、農業、林業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四條 資金使用單位或個人存在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擠占挪用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以及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各市縣要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項目管理實施細則,並報省財政廳和省扶貧辦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扶貧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山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山東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農〔2012〕27號)同時廢止。《山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印發〈山東省定扶貧工作重點村產業發展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魯扶貧組辦字〔2016〕20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執行本辦法。

辦法解讀

主要內容。《管理辦法》共5章38條。第一章總則,主要明確《管理辦法》制定的依據,以及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定義範圍和支出方向。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主要包括扶貧發展、少數民族發展、國有貧困農場扶貧、國有貧困林場扶貧。第二章資金分配與使用,主要明確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預算安排的規定要求,資金分配重點、分配方式、使用範圍,以及資金分配程式、使用管理、預算執行、資金撥付等方面的規定。第三章項目組織與管理,主要明確產業扶貧項目管理方面的規定。要求縣級完善工作程式,強化工作措施,加強產業扶貧項目儲備、遴選立項、組織實施、竣工驗收、建後管護、收益分配等全程管理。第四章管理監督,主要明確相關部門職責、資金和項目管理要求。要求市縣做到資金到項目、管理到項目、核算到項目、責任到項目。全面推行公開公示制度,加強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加大對違法違紀行為處罰處分力度。第五章附則,主要明確辦法生效時間、解釋權等內容。
修訂內容主要體現四個方面:一是突出保障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點扶貧任務。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向脫貧任務比較重的市、縣、重點扶持鄉鎮、扶貧工作重點村以及黃河灘區等省委、省政府確定的深度貧困區域傾斜,使資金向脫貧攻堅主戰場聚焦。明確專項扶貧資金可以用於黃河灘區脫貧遷建,重點支持灘區居民安置和脫貧攻堅。二是徹底下放管理許可權。省里只明確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使用方向,具體用途由市縣結合當地扶貧開發工作實際,因戶施策、因地制宜確定。同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審批許可權下放到縣級,實行目標到縣、任務到縣、資金到縣、權責到縣的“四到縣”管理體制。三是充分體現統籌整合要求。要求縣級按照省委、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涉農資金統籌整合的部署要求,以脫貧攻堅規劃為引領,加強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行業扶貧資金、基金的統籌整合,充分發揮資金規模效益。同時,省里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實行綜合績效管理。四是完善強化項目管理要求。結合扶貧審計、日常督查發現問題,重點圍繞“扶貧措施要精準”要求,完善了產業扶貧項目管理流程,要求縣級成立產業扶貧項目評審委員會,項目村成立扶貧理事會,確保貧困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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