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

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是指由鄉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徵收的農村學校辦學經費。為了充分調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各種社會力量辦學的積極性,逐步解決我國農村辦學條件差、辦學經費不足、中國小教師待遇偏低的問題,促進農村教育事業的發展,國務院於1984年12月13日發布《關於籌措農村學校辦學經費的通知》,指出必須多渠道籌措農村學校經費,除國家撥給的教育事業費外,鄉人民政府可以徵收教育事業費附加。

對農業、鄉鎮企業都要徵收,可以按銷售收入或其他適當辦法計征,但不要按人頭、地畝計征。附加率可高可低,貧困地區可以免徵。由於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教育事業的發展也不平衡,因此各地教育事業費附加率和計征辦法,不強求統一,可由鄉人民政府每年按本鄉經濟狀況、民眾承受能力和發展教育事業的需要提出意見,報請鄉人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執行。這項附加收入取之於鄉,用之於鄉,並實行專款專用,主要用於提高民辦教師的補貼和改善辦學條件,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挪用和平調。教育事業費附加開徵以後,不得硬性再向農民和鄉鎮企業攤派辦學資金和實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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