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市教育經費籌措管理辦法

《遵義市教育經費籌措管理辦法》是遵義市人民政府為了發展教育事業、保證教育經費來源穩定和逐年增長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遵義市教育經費籌措管理辦法
  • 檔案號:第56號
  • 代理市長:王秉清
  • 發布日期: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遵義市人民政府令,遵義市教育經費籌措管理辦法,附屬檔案,規劃原則,建設用地的供給,建設管理,

遵義市人民政府令

第56號
《遵義市教育經費籌措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9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務會暨第16次市長辦公會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理市長:王秉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遵義市教育經費籌措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發展教育事業,保證教育經費來源穩定和逐年增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大財政投入的意見》(國發〔2011〕22號)、《貴州省教育經費籌措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25號)和《中共遵義市委、遵義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教育事業發展的決定》(遵黨發〔2010〕14號)等相關法律檔案等,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教育經費,是指用於教育的財政撥款、教育費附加(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土地出讓金、教育設施配套建設費、價格調節基金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各項資金以及其他渠道依法籌集的資金。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的體制,逐年增加教育經費,使教育事業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
各級人民政府的教育經費支出,按照事權和財權相統一的原則,在財政預算中單獨列項,預算批准後由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從安排的城市維護建設費中,每年劃出10%的比例用於教育事業。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從扶貧資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於扶持貧困縣鄉發展教育事業。
第七條 教育費附加按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實際繳納稅額的3%徵收。地方教育費附加按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實際繳納稅額的2%徵收。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從當年以招標、拍賣、掛牌或者協定方式出讓國家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土地出讓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遷補償、土地開發等支出後的餘額(淨收益)安排10%用於發展教育事業。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規劃住宅小區時,應按當地基礎教育規劃和“千人指標”同步規劃中國小及幼稚園,開發業主按規劃同步建設,經政府相關部門驗收後由開發業主自主管理或交當地教育主管部門統一管理。開發業主不按規劃同步建設,則按每平方米住宅建築分攤教育設施配套建設費(不含土地費用),用於發展教育事業。徵收標準為:
1.未進行幼稚園配套的:18元/平方米住宅建築面積;
2.未進行國小配套建設的:30元/平方米住宅建築面積;
3.未進行國中配套建設的:18元/平方住宅建築面積。
具體指標及征管辦法見附屬檔案:《遵義市中心城區住宅區配套建設幼稚園國小國中規劃管理暫行規定》。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安排農村教育經費時,應當確保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各項資金用於農村教育經費的比例不低於50%(不包含教師工資),其中的10%用於改善高中階段辦學條件。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價格調節基金中的20%扶持發展教育事業。
第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對依照本辦法籌措的教育經費,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和審計制度,專款專用,專項管理,定期向財政部門報送會計報表和年終決算,定期公布收支情況。
教育、財政、稅務、審計、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教育經費的籌措、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在教育經費籌措、管理和使用工作中,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教育部門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11月23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遵義市中心城區住宅區配套建設幼稚園國小國中規劃管理暫行規定

附屬檔案

遵義市中心城區住宅區配套建設幼稚園國小國中規劃管理暫行規定
為切實解決遵義市中心城區住宅區配套建設幼稚園、國小、國中不足的問題,確保新建住宅區足額配建教育設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快教育事業發展的決定》(遵黨發〔2010〕14號)精神, 結合我市實際,就加強我市中心城區住宅區配套建設幼稚園、國小、國中規劃管理制定本規定。

規劃原則

(一)依據城市居住區配套幼稚園、國小、國中規劃建設指標及《遵義市中心城區基礎教育布局規劃》要求,新建住宅區必須配套相應規模的幼稚園、國小、國中。
(二)根據城市人口集聚、流動人口增加等因素,以及規模辦學的需要,住宅區配套幼稚園、國小、國中設定規模按千人指標測算(城市居民按3.0人/戶統計)應為:幼稚園40生,國小80生,國中40生;班容量為幼稚園30生,國小45生,國中50生。標準辦學規模規劃用地指標:舊城區為幼稚園15平方米/生、國小13.81平方米/生、國中16.30平方米/生,新城區為幼稚園15平方米/生、國小20?/生、國中25平方米/生;建築面積指標為幼稚園10平方米/生,國小8.29平方米/生,國中9.78平方米/生。
標準辦學規模即:原則上按居住人口每4500人口設定幼稚園一所,規模6班,30人/班,用地面積不小於2700平方米,建築面積不小於1773平方米;每1萬人口設定國小一所,規模18班,45人/班,用地面積舊城區不小於11190平方米,新城區不小於16200平方米,建築面積不小於6714平方米;每3萬人口設定國中一所,規模24班,50人/班,用地面積舊城區不小於19557平方米,新區用地面積30000平方米,建築面積不小於11734平方米。
(三)市城鄉規劃局在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審查修建性詳細規劃時,按上述指標會同市教育局結合教育資源布局現狀和《遵義市中心城區基礎教育布局規劃》等,同步做好住宅區配套幼稚園、國小、中學的規劃布點工作;在用地規劃設計條件中提出規劃範圍內配套幼稚園、國小、國中的設定規模、用地和建設規模。
(四)非成片開發地塊零星住宅(含翻擴建住宅)建設,未達到配套建設幼稚園、國小、國中要求的,由市城鄉規劃局根據“千人指標”和規劃居住人口測算的生源數量,在該地區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統籌安排予以解決,並充分考慮該地區原有教育設施的擴建用地,在該地區零星地塊改造時,同步實施。

建設用地的供給

(一)建設用地出讓前,市城鄉規劃局依法出具擬出讓用地規劃設計條件時,應按本規定配建指標核算規劃用地範圍內配套建設幼稚園、國小、國中的設定規模、用地和建設規模,並在出具的擬出讓用地規劃設計條件中分別進行明確。
針對非成片開發地塊零星住宅(含翻擴建住宅)建設,未達到配套建設幼稚園、國小、國中要求或按《遵義市中心城區基礎教育布局規劃》無需配套建設的開發建設項目,市城鄉規劃局應在用地規劃設計條件中針對用地範圍內是否需要配套建設分別進行明確。
(二)市國土資源局依據規劃設計條件中確定的幼稚園、國小、國中配套建設要求,在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檔案中明確教育設施用地規模、建設規模及相關配套建設要求。
(三)出讓用地中的幼稚園、國小、國中建設用地採用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土地,產權歸轄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建設管理

(一)住宅區配套幼稚園、國小、國中應與住宅區統一規劃,同步實施,同步交付使用。市城鄉規劃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對住宅區配套幼稚園、國小、國中設計方案進行審查,由開發建設單位按經審查合格的設計方案及相關建設標準配套建設。建成後開發建設單位無償移交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產權屬國有。
(二)針對市城鄉規劃局在規劃設計條件中明確規劃用地範圍內不進行配套建設三項(幼稚園、國小、國中)教育設施的情況,開發建設單位應按照《遵義市教育經費籌措管理辦法》對未進行配套建設的分項交納教育設施配套建設費。徵收標準為:
未進行幼稚園配套的:18元/平方米住宅建築面積;
未進行國小配套建設的:30元/平方米住宅建築面積;
未進行國中配套建設的:18元/平方住宅建築面積。
(三)教育設施配套建設費由市城鄉規劃局在核發項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前進行代收,由市財政局監管,由教育部門專款專用,用於鄰近原有幼稚園、國小、國中的擴建,新增生源的入學問題由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解決。
(四)市教育局要會同市發改委、住建局、規劃局、國土資源局、財政局及有關區政府(管委會)共同參與配套學校建設的監督和驗收。不能按規劃要求同步建設和交付使用的住宅開發項目,市城鄉規劃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認可證》,市住建局不予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不予進行房屋產權登記。
(五)住宅區配套中國小、幼稚園建設完成並驗收合格後,移交給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管理,由其組織舉辦,實行屬地管理,產權屬國有。未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
四、本暫行規定適用於遵義市中心城區,範圍包括:紅花崗區、匯川區、新蒲新區,遵義縣南白鎮、龍坑鎮、三岔鎮、龍坪鎮;其他各縣(市)可參照執行。
五、遵義市城市規劃區住宅區配套中國小(幼稚園)規劃建設定額指標。
附屬檔案: 遵義市城市規劃區住宅區配套中國小(幼稚園)規劃建設定額指標
附屬檔案
遵義市城市規劃區住宅區配套中國小(幼稚園)規劃建設定額指標
學校類別
千人指標(生)
班級數
建築面積(平方米)
用地面積(平方米)
備註
舊城區
新城區
合計
生均
合計
生均
合計
生均
幼稚園
40
6
1773
9.9
2700
15
2700
15
30人/班
9
2481
9.2
3780
14
3780
14
12
3182
8.8
4860
13
4860
13
小 學
80
18
6714
8.29
11190
13.81
16200
20
45人/班
24
8464
7.84
14107
13.06
20560
19
30
9689
7.18
16148
11.96
23350
17
36
11437
7.05
19062
11.77
27560
17
初 中
40
18
9084
10.09
15140
16.82
22500
25
50人/班
24
11734
9.78
19557
16.30
30000
25
30
13542
9.03
22570
15.05
33750
22.5
說明:1.為了便於統一計算,根據《遵義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09)》,城市居民按3人/戶,居住戶數按120m2住宅建築面積/戶統計;
2.中心城區舊城區界線按《遵義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09)》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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