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安徽省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徵收管理暫行辦法》是安徽省政府在1987年08月24日為做好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徵收、管理工作,加快發展農村教育事業而制定的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2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7-08-24
【生效日期】1987-09-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安徽省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1987年8月24日皖政〔1987〕56號)
第一條為做好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徵收、管理工作,加快發展農村教育事業,根據《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凡從事農、林、牧、副、漁等業的農戶,均為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的徵收對象。
第三條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以鄉(鎮)為單位,按不低於人均純收入百分之一的額度計征。
人均純收入在一百五十元以下的鄉(鎮),以及遇到特大自然災害的地方,經縣(市)人民政府批准,當年可以減征或免徵。
革命烈士家屬、革命殘廢軍人、五保戶以及貧困戶,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討論,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酌情減征或免徵。
第四條鄉(鎮)人民政府每年按上年的人均純收入,提出具體計征比例,提請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由鄉(鎮)財政所負責與農業稅同時徵收。
第五條鄉(鎮)財政所根據上級政府批准的計征比例、額度,提出具體徵收計畫,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由村民委員會負責將應徵金額納入農戶當中的承包契約,分午、秋兩季收款,並開具專用收款票據。
第六條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首先用於改善本鄉(鎮)的國中、國小辦學條件,近期主要用於校舍修建和課桌凳的添置等,
第七條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由鄉(鎮)財政所統一管理,專款專用。必須做到鄉籌、鄉管、鄉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侵占、平調、剋扣、截留和挪用。
鄉(鎮)教育委員會根據鄉(鎮)人民政府下達的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徵收款額,定期編制具體用款計畫,送鄉(鎮)財政所核定後撥款。
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的徵收票據、清冊由縣財政局統一印製。鄉(鎮)財政所可以從徵收的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中提取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作為徵收費用。
村民委員會收取的現金及票據存根應及時上繳鄉(鎮)財政所。鄉(鎮)財政所對票據至少應保存三年。
鄉(鎮)人民政府每年應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的徵收和使用情況,並接受上級教育、財政和審計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八條對按時按量完成徵收任務的單位,由縣、鄉(鎮)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要根據情節,依照《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未經批准擅自調減或提高計征額度,以及由於主觀原因未按計畫完成徵收任務的單位、個人,縣、鄉(鎮)人民政府應按分工責任制,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並限期補征缺額部分。
第九條各縣(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條本辦法自一九八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相牴觸的,停止執行。
第十一條本辦法適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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