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附加費

教育附加費

教育附加費是對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附加費。 其作用是發展地方性教育事業,擴大地方教育經費的資金來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附加費
  • 性質:附加費
  • 作用:發展地方性教育事業
  • 可以:擴大地方教育經費的資金來源。
  • 時間:2010年12月1日起實施
  • 收費對象:凡代征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
納費對象,征費範圍,徵收率,費額計算,教育附加,

納費對象

納費人是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均為教育費附加的納費義務人 (簡稱納費人)。自2010年12月1日起,根據《國務院關於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通知》(國發【2010】35號),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適用國務院1986年發布的《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時規定》。 凡代征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亦為代征教育費附加的義務人。 農業、鄉鎮企業,由鄉鎮人民政府徵收農村教育事業附加,不再徵收教育費附加費。

征費範圍

征費範圍同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徵收範圍相同。

徵收率

教育費附加的徵收率為3%。

費額計算

(一)計費依據:
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稅額為計費依據。
(二)計算公式:
應納教育費附加=(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三稅稅額)×3%
根據財稅〔2005〕25號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就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全面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後,經國家稅務局正式審核批准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範圍,分別按規定的稅(費)率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稅稅額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不再退還,未征的不再補征。
所以公式中的增值稅部分還應加上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產生的免抵稅額;如果當期有免抵稅額,一般在生產企業免抵退匯總表中會有體現。
實行免抵退的生產企業的教育費附加計算公式應為:
應納教育費附加=(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免抵稅額+消費稅+營業稅稅額)*3%

教育附加

中國政府網2011年7月1日公布《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大財政教育投入的意見》。《意見》要求,全面開徵地方教育附加,各地區要加強收入征管,依法足額徵收,不得隨意減免。
2010年5月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明確提出,到2012年實現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占國內生產總值比例達到4%的目標。為確保按期實現這一目標,國務院日前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大財政教育投入的意見。
《意見》提出,拓寬經費來源渠道,多方籌集財政性教育經費。具體要求如下:
——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教育費附加制度。國務院決定,從2010年12月1日起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教育費附加統一按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實際繳納稅額的3%徵收。
——全面開徵地方教育附加。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相關規定和《財政部關於統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0〕98號)的要求,全面開徵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統一按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實際繳納稅額的2%徵收。
——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按比例計提教育資金。進一步調整土地出讓收益的使用方向。從2011年1月1日起,各地區要從當年以招標、拍賣、掛牌或者協定方式出讓國家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土地出讓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遷補償、土地開發等支出後餘額10%的比例,計提教育資金。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意見》指出,各地區要加強收入征管,依法足額徵收,不得隨意減免。
《意見》指出,落實上述政策增加的收入,要按規定全部用於支持地方教育事業發展,同時,不得因此而減少其他應由公共財政預算安排的教育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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