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證據

辯護證據又稱無罪證據、防禦證據,控訴證據的對稱。能夠否定犯罪事實,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減免罪責的證據。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反駁控訴和法院製作無罪判決或減免刑罰的依據。在中國,不僅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有權提出辯護證據,而且,為了防止司法人員主觀片面、偏聽偏信,刑事訴訟法第32條規定:司法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能夠證實被告人有罪或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辯護證據
  • 性質:證據分類的一種
  • 特點:按照證據在控訴和辯護職能上所起
  • 作用:有助於全面收集和審查判斷證據
凡是證明沒有發生犯罪事實,以及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應當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證據,都屬於辯護證據。
辯護證據不一定是無罪證據。有時一個證據具有控訴和辯護的雙重性質,如被告人對犯罪行為的自首,就其供述的犯罪行為來說,屬於控訴證據,就其自首行為來說,又屬於辯護證據;有時一個證據中,既有控訴的內容,又有辯護的內;有些證據,只有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說明其控訴或辯護的性質。
辯護證據通常是由辯護一方提出的證據。但並非絕對如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2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能夠證實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大陸法系國家公訴人也有責任提出辯護證據。在英美法系國家,辯護證據原則上由被告一方提出,控訴一方沒有提出辯護證據的責任。控訴證據和辯護證據的分類,有助於全面收集和審查判斷證據。防止定案的片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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