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規定

證據規定

證據規定是指2010年5月31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法務部聯合發布的《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以及《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非法證據排除規定》)等兩高三部所發布的兩個取證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證據規定
  • 外文名:Evidence requirements;Evidence stipulation
介紹,辦理死刑案件,非法證據排除,死刑案定案,刑事證據制度,

介紹

證據規定明確,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要求各級政法機關嚴格執行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依法懲治犯罪、保障人權,確保辦理的每一起案件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辦理死刑案件

刑訊逼供取口供不作證據
規定明確,明顯違反法律和有關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應當予以排除。比如:沒有勘驗、檢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筆錄,不能證明物證、書證來源的;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以暴力、威脅等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作出鑑定結論的鑑定機構不具有法定的資格和條件等情形,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解讀】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研究院名譽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諮詢委員會委員、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樊崇義表示,之前法律規定嚴禁刑訊逼供,禁止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暴力肉體摧殘或者精神折磨以獲取口供。但是這么做獲取的供述,其法律效力如何,法律規定得不明確。這次明確規定上述非法證據在定案中予以排除,是一個重大的突破和進步,這在刑事訴訟法中叫做程式的制裁措施。
死刑案確立證據裁判原則
規定第一次明文確立證據裁判原則。規定要求,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必須做到認定案件事實應有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一切都要靠證據說話,沒有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必須做到對存疑的證據不能採信,確保判決認定的事實證據確實、充分;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必須做到用合法的證據來證明案件事實,對於非法取得的證據應當排除,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解讀】樊崇義表示,長期以來要求“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是一種理念,但在實踐中在“事實”的認定上並不統一。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比如一個東西,你說是黑的,他說是白的。在辦案中,有的憑經驗辦案,有的以社會反響和民眾反映辦案,還有的以領導意見來決定,這也會導致冤假錯案的發生。這次規定明確提出了證據裁判原則,以證據為根據,由證據來裁判。
證據確實充分予以細化
相關法律規定,對被告人作出有罪判決,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是,“證據確實、充分”在實踐中很難把握。死刑刑罰具有不可逆轉性,死刑案件的證明標準必須最高、最嚴,以確保判處死刑的案件萬無一失。
《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對“證據確實、充分”予以細化: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是每一個定案的證據均已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三是證據與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強調必須排除其他可能性;四是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是根據證據推斷案件事實的過程符合邏輯和經驗規則,由證據得出的結論唯一。
【解讀】樊崇義表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是原則性的規定,什麼是“清楚”和“充分”,在理解和執行上有不同的理解。規定統一了判處死刑案件的證據標準,使標準明確,便於在實踐中操作和使用。
證人的推測不能作為證據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沒有關於排除意見證據的規定,此規定確立了意見證據排除規則,即證人的猜測性、評論性、推斷性的證言,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但根據一般生活經驗判斷符合事實的除外。
【解讀】樊崇義表示,意見證據規則規範了證人作證的範圍。法律需要的證人證言是,他看到了什麼,在什麼時間和地點等,就是我們所說的“七要素”(即何人、何事、何時、何地、何方、何因、何果)。證人提供的意見不能說明案件的實施構成要素,比如證人說,“我認為他是個貪污犯,或他看起來像個貪污犯……”這只是他個人的判斷,但不能作為證據來使用。明確意見證據排除規則,有利於規範證人如實提供證言。

非法證據排除

單人取證等行為應補正
現有司法解釋雖然在一定程度上確立了非法言詞證據排除規則,但因其規定的內容較為原則,且未規定相應的操作程式,致使排除規則很難在司法實踐中發揮法律規範應有的功能。與現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釋相比,《非法證據排除規定》對排除非法證據範圍、內容、過程做了細化,尤其強調程式規範。
規定主要是對非法言詞證據排除的操作規程作出了規範。非法言詞證據包括實體違法,如以刑訊逼供取得口供;程式違法,如偵查人員違反規定單人取證。規定第1條、第2條明確規定,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屬於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對於程式違法取得的言詞證據,實踐中一般均應補正、完善。
【解讀】樊崇義表示,刑訊逼供等暴力手段取得的口供屬於非法言詞證據,這是要堅決排除的,違反規定單人取證屬於取證程式上有瑕疵,可通過補正、完善,不一定都排除。
啟動調查需要說明原因
規定明確了啟動證據合法性調查程式的初步責任。規定提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應當要求提供涉嫌非法取證的人員、時間、地點、方式、內容等相關線索或者證據。
雖然控方承擔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合法性的舉證責任,但是,啟動這一程式的初步責任應由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承擔,以避免不負責任地隨意啟動對證據合法性的“審理”程式的情況。
【解讀】樊崇義表示,對這一點要分兩方面看,一是啟動證據合法性調查是被告人的一種權利,比如一個人在被打後做了供述,在法庭上當然有權利提出來,他提出來之後應該說明為什麼證據不合法;另外有些人不負責任地亂講話也不對。你既然提出來就要負責,但是被告人不應負舉證責任。
首次規定警察出庭作證
規定明確了訊問人員出庭作證問題。法庭審理中,對於有無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控辯雙方往往各執一詞,查證十分困難。規定第7條明確規定了訊問人員出庭作證問題,這也是重要的新的規定,既避免了動輒要求訊問人員到場,也保證了訊問人員必要時就其執行職務情況出庭作證,有助於便捷、有效地查明證據取得的合法性問題。
【解讀】樊崇義表示,訊問人員一般是指擔負偵查權的警察、檢察官等,在我國以前沒有警察出庭作證證明證據是否合法,這次明確規定了,在我國是一項創新。
規定讓司法實踐更具操作性
樊崇義30日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刑事案件涉及到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利益,尤其是死刑案件人命關天,司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必須慎之又慎,兩個規定對非法證據的排除的範圍、程式等都做了詳細規定,目的是為了保護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
對辦案機關來說,辦理刑事案件要更穩、更準、更狠,其中“準”是核心,兩個規定讓司法實踐更具有操作性,許多以前的原則性規定有了實踐標準。兩個規定明確了實體性規則,也明確了程式性規則。其中最大的意義是體現了程式價值。實體公正要靠程式保障,司法公正要靠程式合法來體現。
以案說法:趙作海案
1998年2月,河南商丘村民趙振晌被其侄子報案稱失蹤。一年後,當地發現無名屍,公安機關把趙作海作為重大嫌疑人刑拘。2002年12月,商丘中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趙作海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後經覆核,該死緩判決被核准。2010年4月,“死人”趙振晌回到趙樓村,趙作海案得以逆轉。今年5月9日,趙作海被釋放。
樊崇義教授說,趙作海案及更早的湖北佘祥林案等都是冤假錯案。《非法證據排除規定》和《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並不是因最近的趙作海案才發布,這兩個規定早在兩年前開始調研和徵求意見。但趙作海案對理解上述規定有參考價值。
趙作海案在證據上有重大缺陷,最嚴重的是被害人屍體的辨認。無名屍體怎么被認定成是趙振晌,需要證據支持,沒有堅持做DNA技術鑑定這是一個失誤。如在辦案中,嚴格執行上述兩個規定,才能把好證據關、程式關等,避免冤假錯案的出現。(京華時報本版采寫本報記者王麗娜於傑)

死刑案定案

禁用於死刑案定案的六種證據
1經勘驗、檢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證,沒有勘驗、檢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筆錄,不能證明物證、書證來源的;
2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
3以暴力、威脅等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
4作出鑑定結論的鑑定機構不具有法定的資格和條件,或者鑑定事項超出鑑定機構業務範圍的;
5勘驗、檢查筆錄存在明顯不符合法律及有關規定,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釋或者說明;
6不能反映原始物證、書證的外形、特徵或者內容的複製品、複製件。
證據與法規之進程
1996年,全國人大對刑事訴訟法作了全面修改,其中關於證據制度的規定比較原則。
1998年、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先後分別作出執行刑事訴訟法的具體規定。
1999年、2004年憲法修正案分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權。
2007年3月,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和法務部共同制定了《關於進一步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辦理死刑案件質量的意見》。
2010年5月30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法務部發布《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和《非法證據排除規定》。
五部門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中稱,“從總體內容和框架來看,這兩個規定是全新的,是我國刑事證據制度的創新和突破。”

刑事證據制度

在趙作海案餘熱未消之際,包括公檢法在內的國家五部門聯合發文規範“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的相關問題。
針對近年司法實踐中,特別是辦理死刑案件的實際辦案中存在的證據收集、審查、判斷和非法證據排除尚有不盡規範、不盡嚴格、不盡統一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法務部(下稱“五部門”)近日聯合發布了《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和《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非法證據排除規定》)。
五部門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中稱,“從總體內容和框架來看,這兩個規定是全新的,是我國刑事證據制度的創新和突破。”
而刑事訴訟法學家、中國政法大學樊崇義教授也在《法制日報》上表示,上述兩個規定對刑事證據收集、審查、定案等各個環節都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從程式的救濟和制裁上完善了法律體系,也完善了我國刑訴法的立法框架。也是我國刑事訴訟程式從粗放走向精細的一項重大舉措。
兩個規定的一個核心概念就是“證據”。據了解,我國現行的1996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中,對證據的規定只有8條。14年來,這8條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暴露出原則、籠統、操作性極差的弊端,因此也導致了一些刑訊逼供、以口供為本的辦案方式的出現,由此導致一些冤錯案件的發生。
一名資深刑辯律師告訴記者,中國有類似“命案必破”的傳統,這樣一來可能出現兩種結果:一是隱瞞重大罪案;二是張冠李戴,草草結案。而近期發生的趙作海案,法學界和法律界都傾向於認為這是一個糊塗案,從根本上說就是沒有按照規定程式來辦案。
而這次兩個規定的出台,就是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其中《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就特彆強調了對死刑案件應當實行最為嚴格的證據要求。正如五部門有關負責人所稱,死刑案件人命關天,在認定事實和採信證據上絕對不容許出任何差錯,必須把好死刑案件的事實關、證據關、程式關、適用法律關,使辦理的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其中,在制度上的保證就有《非法證據排除規定》,它就突出了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詞證據的排除規則。通常,非法言詞證據包括實體違法,如以刑訊逼供取得口供;程式違法,如偵查人員違反規定單人取證(應該至少是雙人取證)。對於程式違法取得的言詞證據,實踐中一般均應補正、完善。而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屬於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田享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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