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證

辨證

辯證法是關於對立統一、鬥爭和運動、普遍聯繫和變化發展的哲學學說。辯證法的核心是鬥爭論(矛盾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辨證
  • 外文名:discriminate
  • 拼音:biàn zhèng
  • 釋義:辨析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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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語解釋

拼音:biàn zhèng

基本解釋

◎ 辨證 biànzhèng
[discriminate] 辨析考證

詳細解釋

釋義(1).辨析考證。
【出處】:《隸釋·漢緜竹令王君神道碑》 宋 洪适 釋:“ 德父 治郡之餘專意金石刻,辨證亦甚精確。”
【示例】:清·方宗誠 《<桐城文錄>序》:“ 植之先生 稱其義理多剏獲,其議論多豪宕,其辨證多浩博,而鋪陳治術,曉暢民俗,洞極人情。”
釋義(2).辨白引證。辨,通“ 辯 ”。
【出處】:《新唐書·錢徽傳》:“ 汝士 等勸 徽 出 文昌 、 紳 私書自直, 徽 曰:‘苟無愧於心,安事辨證邪?’”
什麼是辯證
辯證法是關於對立統一、鬥爭和運動、普遍聯繫和變化發展的哲學學說。辯證法的核心是鬥爭論(矛盾論)。或者說,辯證法就是矛盾論。21世紀用於包括思維、自然和歷史三個領域中的一種哲學進化的概念,也用來指和形上學相對立的一種世界觀和方法論。世界上只有兩種世界觀,一種是辯證法,一種是形上學,辯證法和形上學是從根本上對立的兩種世界觀。辯證法的基本特點是認為:鬥爭與聯合相聯結。這個思想也是辯證法作為方法論的基本思想.形上學基本特點是認為:鬥爭與聯合相脫離。它或者只見鬥爭,不見聯合,或者只見聯合,不見鬥爭。
這裡所講的“辯證法”和“形上學”都是形式上的概括,而非內容上的概括
不同時期的哲學家對辯證法有不同的認識,古希臘哲學認為它是論證和分析命題中的矛盾、揭露談話的矛盾及克服矛盾的方法。德國哲學家G.黑格爾認為,辯證法研究對象本質的自身矛盾,不僅是一種思維方法,而且是一種宇宙觀。馬克思主義批判地繼承了黑格爾的思想,認為辯證法是客觀世界本身固有的規律,思維中的辯證法是客觀規律在人的頭腦中的反映,辯證法是關於普遍聯繫和發展的學說。
辯證法有三種基本的歷史形式:古代樸素的辯證法,以黑格爾為代表的唯心辯證法和馬克思主義的唯物辯證法
一、辯證思維方式的界定
恩格斯曾經說過:以往的全部哲學,都隨著黑格爾的體系沒落了,但是它卻“留下了辯證的思維方式”(註:恩格斯:《反杜林論》,第21頁注釋。)。然而,何為辯證的思維方式?恩格斯把它理解為“辯證的思維”,他認為,所謂“辯證的思維,不過是對於自然界中到處盛行著的由於對立而形成的運動的反映而已”(註:恩格斯:《自然辯證法》,第189頁。)。 列寧把它理解為與形上學的哲學思維方式相對立的“辯證的哲學思維”方式(註:列寧:《哲學筆記》,第110頁。 )。這些概括的深刻性和重要性在於:它們指出了全部馬克思主義哲學的思維方式或思維基礎,這就是辯證思維方式。然而,對此,人們卻形成了很大的誤解:不把它作為一種“思維方式”來研究,而是把它作為一種高級的思維形態“辯證思維”、“辯證邏輯”來研究。對這一長期誤解,這裡不予討論。這裡要討論的是:何為辯證思維方式?它的本質特徵是什麼?
所謂辯證思維方式,就是以辯證法為其理念基礎的思維認識方式。要正確認識它,必須站在當代理性的立場上,對辯證法有個正確的理解。
辯證法,一般被理解為是關於事物和世界的聯繫和發展現象的學說。從聯繫上看,一是作為辯證法的核心特徵的“對立面的聯繫”,它表現為兩方面:其一是由對立面的聯繫形成的二極性的存在狀態,如一張紙或一種生物膜無論怎樣薄都有它的兩個面那樣,它是事物的存在基礎、存在本性、存在二重性;其二是實體性的對立面(如陰陽兩極、雌雄兩性)的聯繫形成的矛盾及其導致的運動、變化、發展。它們在理論上的反映,主要就是一系列的對立範疇及其辯證的制約關係、制約規律(如量變質變規律就是量變與質變之間的制約規律)。直到黑格爾以及今天絕大多數人,其對辯證法的認識,都停留在這個基於對立面聯繫的核心特徵“側面”上,我們可稱之為“對立性”或“矛盾性”側面。然而,聯繫不僅僅是對立面的聯繫,它還包括“普遍聯繫”,即事物與世界的整體性聯繫。事物(以及作為事物總和的世界)的整體性聯繫,其深刻內容之一,就是今日的科學和哲學所深切意識到的事物的系統性。
因此,站在辯證哲學立場上,我們認為,“系統性”可以概括為辯證法的另一個側面,正像“矛盾性”或曰“對立統一性”是被18世紀的數學、物理學以及社會歷史確證為事物和世界的普遍性秩序那樣,“系統性”也被本世紀40年代開始的貝塔朗菲的普通系統論以及今日的一大群系統科學,確證為事物和世界的“又一種”普遍性秩序,問題是:事物和世界的“矛盾性秩序”和“系統性秩序”,究竟是兩個不相容的秩序,還是相容的、同一秩序的兩個側面?我們認為是後者而不是前者。因為,二者都是對於“聯繫”的把握。“矛盾性”是對於事物和世界中的二極性的“對立面聯繫”的把握;“系統性”是對於事物和世界中的“多極性”的“整體性聯繫”的把握。前者是辯證法的核心性特徵,後者是辯證法的整體性特徵。辯證法,從其完整形態上看,是其核心性特徵和整體性特徵的綜合,是矛盾性與系統性的統一。從傳統的觀點看,辯證法僅僅是指矛盾性秩序,這就必然出現它和系統性(系統論)的關係這樣的假問題。而從人類今日的科學對世界的認識看,辯證法不僅僅是指“矛盾性秩序”這個側面,它還應當包括“系統性秩序”這個側面。這是我們在其他著作中已經論證過的(註:參見拙著:《辯證思維方式論》,高等教育出版社1990年
版。),這裡不再贅述。總之,當我們考慮辯證方式的產生前提和觀念基礎時,我們首先必須對辯證法有一個現代意識。
上述辯證法的矛盾性和系統性原理,作為辯證思維方式在認識論上賴以產生的先在條件,它就成了辯證思維方式的觀念前提,即:人類如果沒有形成這些觀念,以及相應地,一個人如果不能擁有這些觀念,那就不可能有自覺的、深入的辯證思維方式的出現,而這觀念一旦產生,一旦在頭腦中取得支配地位,它就會或深或淺在如下意義上支配著思維,使思維可以成為“辯證的思維”:
(1)它們是思維思考、觀察、把握事物的理論依據和出發點, 從而迫使思維力圖在主觀上形成辯證的把握方式。
(2)它們是思維思考對象、把握對象的方式方法的依據, 使“辯證把握”在方法上體現出來,形成辯證思維方法,而一旦思維運用辯證的思維方法把握對象,辯證的思維方式及其活動也就出現了。
(3)它們也是思維力圖在現象中加以揭示的客觀的內容, 即力圖發現和把握的對象內容中的一般辯證本性。
(4)作為思維力圖揭示的對象的客觀辯證內容, 以及作為主觀上的辯證把握活動,這種主客雙方的一致,就使思維處在一種辯證的、具體的邏輯——認識活動之中,它通過語義上的辯證運動而體現出來,形成辯證思維活動。這裡,我們可給辯證思維方式以如下定義:
所謂辯證思維方式,就是思維主觀上對立地與系統地把握客觀對象的矛盾性與系統性的思維認識方式,其本質,可用辯證地把握對象的辯證本性來概括。
對此,本文只能集中討論作為辯證思維活動的實際體現的,決定了辯證思維方式之特徵的關鍵環節:辯證語義運動。
二、辯證思維方式的本質特徵:辯證語義運動
1.思維與語義的關係
思維,作為對於對象的認識和把握的意識活動,從來不是單獨的、空洞的意識過程,而總要有它的載體。這個載體,就是在文化中形成並對應於一定的主客體情況的語言符號。思維與語言符號相同一,思維藉助於語言符號而進行,這是一般的公論。
另一方面,除了今日的機器思維之外,任何思維都屬於一定的主體,由這個主體的主體性(主觀精神)所支配,所控制,這也是一個客觀的事實。對於認識著的思維而言,思維總是在其主體性的控制支配之下,運用著語言符號去把握、去表達客觀對象的某種規定,某種意義,藉以形成確定的認識。符號學已經指出:思維主體對語詞意義的運用,形成了思維的語用側面;語言對客觀規定的表達,或者說所運用的語言的客觀含義,就形成了思維的語義側面。思維的活動和思維對於語言的運用(語用功能),目的都在於讓其語義能正確表達主體對客觀情況的認識。因為,語義的主要功能在於認識,而這種表述本身又形成了語構。因此,可以說,藉助於語言符號而進行的認識和把握著客觀內容的思維,總有(或者說總要形成)它的語用(語言與思維主體的關係)、語義(語言與思維客體的關係)和語構(語言與自身系統或語言自身的結構系統的關係)三位一體的三重規定性。在這裡,語用、語義、語構是互相體現的,語構作為一種結構形態,不過是語用與語義的表現形態。對於語用和語構,我們這裡不討論。要認識辯證思維的本質特徵,我們只要集中於語義這一側面就夠了,只是要記住:語義是語用的結果,並且體現於語構之中,它不是孤立存
在的。集中於語義這個側面,是從內容上、認識上考察辯證思維方式的必然要求。
2.從語義網到語義鏈
語言,作為文化的形成物,作為思維對主客觀情況不斷認識、不斷運用的歷史形成物,除了人工語言的嚴格規定之外,它的任何一個語詞、各個符號,從語用側面說大都可作各種各樣的運用,從語義側面說有各種各樣的語義,而從語構側面說也有不違背語用與語義的各種各樣的構合,總之,三者的自由度是很大的。
因此,從語義上看,語言,特別是自然語言,它的任何一個詞都具有多重意義,這種多重意義就構成了一個詞的語義網。例如“桌子”一詞,就有它的所屬,用途、質料、結構、色澤、價值等多重語義集於一身,形成一個意義網路,它是這諸多語義的潛在體。在孤立的、非思維的情況下,人們不好突出它的任何一個確定的意義,因而也不能表達確切的認識。而語義網中的任何一個潛在的意義要轉化為顯在,表達出一種確定的認識,都要通過思維,——質言之,通過思維的語用和語構而完成。
思維為什麼能完成這一任務呢?這與思維的本性有關。
思維,作為人的意識的連遞的活動,它總是處在一定的線序過程中,呈現為一種線序進展著的思維流、語義流。觀念、想像固然可以同時呈現出對象的諸多方面於一體,但它們只有作為思維過程中的環節才有意義,而嚴密的邏輯思維,作為一種細密的過程,其思維“流”、語義“流”則相當“細”,呈現為以單個詞義、單個語義(通過“是”與“不是”)連線而成為線序的語義鏈,並以單義的語義鏈形成線序進展過程,形成語義流,以把握和再現對象。思維的這一本性,就是把潛在的語義網轉化為顯在的語義鏈的過程,因此,當思維通過語言符號進行思維時,語言中任何言詞的語義網,在語用中通過主體的選擇和確認,就轉化成了具有確定意義的語義鏈,它在語構上的最簡單體現就是形成“句子”。通過這一過程,潛在的語義網就轉化成了顯在的語義鏈,而那未被選擇的潛在的諸多語義,就暫時沉沒到意識的背後去了。
上面,我們用語言學的術語闡述了思維是一個通過線序進展把潛在的語義網轉化為顯在的語義鏈的過程,其實,用邏輯學的術語來表達則更簡單:概念在非思維的狀態下,其多重涵義(內涵)形成一個語義網,其意義並沒有確定;而在概念進入思維過程的狀態下,即在判斷中,就通過判斷的特殊化、確定化而轉化為語義鏈。對於複雜的思維來說,一個判斷往往不夠,要通過一群判斷或多群判斷(判斷群),把一個概念的內涵、語義揭示出來。例如,對於“辯證語義運動”這一概念,我們這裡要通過“思維與語義的關係、語義網與語義鏈”等由多群判斷組成的語義鏈的運動,即語義流,來展開它潛在的語義網,揭示它的內涵,藉以實現我們對它的認識。由此可以看出:概念就是潛在的語義網,判斷就是顯在的語義鏈,判斷群和推理就是確定的語義流。思維就是語義鏈、語義流組成的語義運動。
3.語義鏈的辯證運動:辯證語義運動
對於通常的抽象思維方式來說,其語義鏈、語義流的運動是很自由的,它可以依據思維主體的認識指向或客觀情境而隨意展開語義網中的不同語義。但對於辯證思維方式來說,在涉及對象的辯證本性的核心——對立面的辯證關係時——它體現為對於對立概念的把握和表達——就不能不依循對立面的辯證關係來把握對象了。在這種情況下,思維要想保持真值,其語義鏈的運動即語詞的線序展開過程,就不能不體現為按照對立面的辯證關係而運動,而活動,如說偶然的東西是必然的,必然性是通過偶然性開闢道路等等,從而在思維中出現語義鏈的辯證運動——辯證語義運動。認識這一點,是認識辯證思維方式的關鍵。 對立面的辯證關係,是一種既相互區別又相互同一的不可分割的聯繫,如一般與個別共性與個性這種表達對立面關係的對立概念。當然我們可以只用抽象思維方式分別把握一般或共性、個別或個性之類現象的種種規定,通過抽象分別把握它的各個側面,形成抽象語義運動。但是,當我們要涉及“共性與個性”這種對立面之間的辯證關係時,我們就不能再孤立其中的任何一面而仍能得到真理性的認識,因為共性與個性是相互依存的,只有在二者的共存和互依中才具有真值。孤立其中任何一面,都既接觸到了真理又沒有完全把握真理,因為真值存在於兩個對立的方面,其中任何一面孤立來看就都失掉了真值意義。這是一種雙重語義真值,或者說是辯證真值。因此,辯證思想家在把握它們時,就總要說“共性存在於個性之中,個性包含著共性”之類的話,正像他不能把共性與個性分離開來那樣,他總要在共性中把握個性,以及相反地:在個性中把握共性。這樣一來,思維中的語義運動,就不能不體現為從共性依循辯證關係運動到個性,從個性依循辯證關係運動到共性,這就出現了辯證的語義運動。重要的是,對於這種矛盾性的對立概念來說,只有這種辯證語義運動才能把握住二者的辯證關係,把握住二而一、一而二的對立真值、辯證真值,一旦肯定一面而否定另一面,甚至抽象一面而不顧及另一面,便都會立刻失掉真理。它要求我們的思維在分離抽象其一面的同時又把另一面綜合進去,因此,在進行這類思維時,其語義鏈就不能不是辯證地運動著的。
根據以上分析,可以說:
所謂辯證語義運動,就是思維的構成環節(概念、判斷、推理等),在通過其語義對客體的辯證內容進行把握時,必須依循客體內容的辯證關係而活動和運動,它既體現為語義(概念)在對立中的統一運動,又體現為語義在統一中的對立運動,以及它的鬆散形式:語義在系統聯繫中運動。這是辯證思維方式的本質特徵,它表明:思維辯證地把握對象的辯證本性,正是通過辯證語義運動來實現的。

中醫解釋

證,即證候,是疾病過程中某一階段或某一類型的病理概括,一般由一組相對固定的、有內在聯繫的、能揭示疾病某一階段或某一類型病變本質的症狀和體徵構成。證候是病機的外在反映;病機是證候的內在本質。
辨證,是在認識疾病的過程中確立證候的思維和實踐過程,即將四診(望、聞、問、切)所收集的有關疾病的所有資料,包括症狀和體徵,運用中醫學理論進行分析、綜合,辨清疾病的原因、性質、部位及發展趨向,然後概括、判斷為某種性質的證候的過程。

主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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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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