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運使

轉運使

轉運使 ,官名。中國唐代以後各王朝主管運輸事務的中央或地方官職。北宋前期轉運使職掌擴大實際上已成為一路之最高行政長官。以後﹐陸續設立了提點刑獄司安撫司等機構分割轉運使的權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轉運使
  • 類型:官名
  • 時代:唐代
  • 全名:中轉運使
基本簡介,歷史時期,唐代,宋代,遼、金、西夏,元代,明清,民國,歷史記載,

基本簡介

轉運使,官名。中國唐代以後各王朝主管運輸事務的中央或地方官職。首見於唐。唐玄宗開元二年(714),置水陸轉運使,掌洛陽、長安間食糧運輸事務。十八年(730),置江淮轉運使,掌東南各道水陸轉運。肅宗乾元元年(758),又置諸道轉運使,掌全國榖物財貨轉輸與出納。代宗後,常由宰相兼領,有時與鹽鐵使並為一職,稱鹽鐵轉運使,並於諸道分置巡院,五代廢巡院。宋初為集中財權,置諸路轉運使掌一路財賦,並監察地方官吏,官高秩重者為都轉運使,簡稱漕,實為府、州以上行政長官。皇帝出巡時有行在轉運使,出兵征討則有隨軍轉運使。遼南面財賦官亦有都轉運使與轉運使,掌賦稅錢穀倉庫出納與度量衡制度,各路置轉運使。元、明有都轉運鹽使,清有都轉鹽運使,專管鹽務,與唐、宋、遼、金轉運使職責不同。
唐代建都長安﹐因關中地狹﹐產糧不敷食用﹐需仰給於盛產糧食的江淮。唐初﹐洛陽以東租粟先輸納洛陽含嘉倉﹐然後轉運至長安以充太倉。其時中央職官較少﹐祿廩不多。每年轉運一二十萬石便足。唐高宗以後﹐官員激增﹐加以軍需民食﹐漕運成為迫切問題﹐於是有設專使以負責漕運的必要。唐玄宗先天二年(713)﹐以李傑為陝州水陸發運使﹐此為專門設使之始。開元二年(714)﹐又以李傑為河南水陸發運使﹐改進洛陽至長安間的運輸。以後河南尹常帶此使﹐直到元和六年(811)始廢。開元二十二年﹐以裴耀卿為江淮轉運使﹐並增置副使。耀卿改進自江淮直至長安的全線漕運方法﹐變過去由江南租船直達洛陽的曠年長運法為沿線置倉﹑節級搬運法﹐以避免因江﹑淮﹑汴﹑河﹑洛水情不同而導致的船舶停滯和沉船損失﹔又改進黃河上的三門峽運道﹐於三門峽東西各置糧倉﹐鑿三門北山十八里為陸運以避灘險﹐縮短了洛陽﹑陝州(今河南三門峽市西)間的陸運路程﹐使漕運量激增﹐基本解決了關中缺糧問題。自裴耀卿為使後﹐江淮轉運使遂為常設使職。 安史之亂後﹐北方遭到戰事破壞﹐社會生產衰落﹐不少藩鎮賦稅不再上繳﹐朝廷財政幾乎全恃江淮賦稅鹽利來支持﹐江淮轉運更為重要。唐代宗劉晏為鹽鐵﹑轉運二使﹐又在裴耀卿任江淮轉運使時所采諸法的基礎上改進漕運﹐增設和改建沿線轉運倉﹐以鹽利作漕運經費﹐雇用專門漕卒﹐建造適合各段水情的船隻﹐節級轉運﹐歲轉粟一百十一萬石﹐無升斗沉溺﹐運輸量又大大提高。自劉晏後﹐鹽鐵﹑轉運逐漸合為一使﹐稱鹽鐵轉運使。繼任者皆循劉晏之法。 轉運﹑鹽鐵合為一使後﹐原轉運使下屬的巡院及倉吏﹐即與鹽鐵使下屬的場﹑監﹑巡院並職﹐另於揚州之揚子及江陵各設留後院﹐以鹽鐵轉運副使主之﹐稱為揚子留後﹑江陵留後﹐主持漕務鹽利。唐憲宗元和五年(810)﹐曾以江陵留後充荊﹑衡﹑漢﹑沔以南兩稅使。揚子留後充江﹑淮以南兩稅使﹐使鹽鐵轉運使的權力擴大到徵收正稅的範圍。又鹽鐵轉運各巡院之院官多帶御史銜﹐宣宗大中四年(850)﹐御史中丞魏 奏請以此種院官推勘府州百姓訴事﹐則鹽鐵轉運使有了處理訴訟之權。 鹽鐵轉運使常兼宰相銜﹐或由重臣兼領﹔有時則以浙西觀察使或淮南節度使領之。本使若在揚州﹐則以副使留長安﹐稱為上都留後。鹽鐵轉運之職﹐又曾按地區分為二使﹐如代宗永泰二年 (766)﹐劉晏充東畿﹑淮南﹑浙江東西﹑山南東道鹽鐵轉運使﹐第五琦充京畿﹑關內﹑河東﹑劍南﹑山南西道鹽鐵轉運使﹔唐德宗建中三年(782)﹐包佶充汴東鹽鐵水陸運使﹐崔縱充汴西鹽鐵水陸運使。自貞元以後﹐不復分區置使。此外﹐轉運使亦有全國性和局部地區之分﹐如天寶末魏少游為朔方水陸運使﹐主持朔方六城的漕運

歷史時期

唐代

唐代建都長安,因關中地狹,產糧不敷食用,需仰給於盛產糧食的江淮。安史之亂以後,官員激 增 ,加以軍需民食,漕運成為迫切問題,於是有設專使以負責漕運的必要。唐玄宗先天二年(713) ,以李傑為陝州水陸發運使,此為專門設使之始。開元二年(714) ,又以李傑為河南水陸發運使,改進洛陽至長安間的運輸。開元二十二年,以裴耀卿江淮轉運使。耀卿改進自江淮直至長安的全線漕運方法,採用沿線置倉、節級搬運法,以避免因江、淮、汴、河、洛水情不同而導致的船舶停滯和沉船損失;又於三門峽東西各置糧倉,鑿三門北山為陸運以避灘險,縮短了洛陽、陝州(今河南三門峽市西)間的陸運路程,使漕運量激增,基本解決了關中缺糧問題。自裴耀卿為使後,江淮轉運使遂為常設使職。安史之亂後,朝廷財政幾乎全恃江淮 賦 稅 鹽利來支持,江淮轉運更為重要。唐代宗劉晏為鹽鐵、轉運二使。自劉晏後,鹽鐵、轉運逐漸合為一使,稱鹽鐵轉運使。繼任者皆循劉晏之法。鹽鐵轉運使常兼宰相銜,或由重臣兼領;有時則以浙西觀察使或淮南節度使領之。本使若在揚州,則以副使留長安,稱為上都留後。

宋代

宋初﹐曾派若干轉運使赴各地供辦軍需﹐事畢即撤。宋太宗時﹐為削奪節度使的權力﹐於各路設轉運使﹐稱“某路諸州水陸轉運使”﹐其官衙稱“轉運使司”﹐俗稱“漕司”。轉運使除掌握一路或數路財賦外﹐還兼領考察地方官吏﹑維持治安﹑清點刑獄﹑舉賢薦能等職責。宋真宗景德四年(1007)以前﹐轉運使職掌擴大實際上已成為一路之最高行政長官。以後﹐陸續設立了提點刑獄司安撫司等機構分割轉運使的權力。若以兩省五品以上官任﹐或需兼領數路財賦者﹐稱“都轉運使”。隨軍轉運使則因事而設。

遼、金、西夏

西夏有都轉運司,設轉運使等官。遼、金兩代於各路設轉運司,金中都轉運司稱都轉運司,各以使領之,掌管征解錢穀 、倉 庫 出 納 、權 衡 度 量 等 事務 。

元代

元世祖中統三年(1262),以阿合馬領中書左右部兼諸路轉運使,專理財賦,改各路監榷課稅所為轉運司。元在產鹽各省區設都鹽運使司鹽運使,簡稱運司,又稱轉鹽運使,專司鹽運。

明清

明、清亦有轉鹽運使,是專管鹽務的長官。

民國

民國時期在產鹽區仍設有鹽運使

歷史記載

“現代關於轉運使的研究較多,最早涉及這一問題的是黃現璠,他在《唐宋時代之轉運使及發運使》(《進展月刊》2:12,1933)一文中,對唐代的轉運使進行了初步研究,並討論了其與發運使的區別①。”
註:①胡戟、張弓等主編:《二十世紀唐研究》第787頁,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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