漕司

又稱轉運使。宋代官職。趙匡胤分全國行政區為十三道,設定諸道轉運使以總財賦;趙匡義又分全國為十五路,並強化職責,“經濟掛帥”,以邊防、盜賊、刑訟、金谷、按廉之任,悉皆委於轉運使。到了宋徽宗崇寧四年(1105年)已增加到二十四路。所設衙門轉運司亦稱“漕司”,由此可見漕運職司之重。

1.亦稱"漕運司"。2.管理催徵稅賦﹑出納錢糧﹑辦理上供以及漕運等事的官署或官員。北宋稱轉運司﹐南宋稱漕司﹐元代稱漕運司。
宋各路置安撫司掌軍事與民政,簡稱帥司;轉運司掌財賦與轉運,簡稱漕司;提點刑獄司掌司法刑獄,簡稱憲司;提舉常平司掌常平倉與貸放錢穀等事,簡稱倉司。帥、憲、倉長官僅一人,分為安撫使、提點刑獄公事與提舉常平司;漕則一路或有二三人,轉運使、圍運盒 使與轉運判官皆簡稱為漕。四司設定先後不一,廢置不常,南宋方成定製。四司又皆有監察官吏之權,總稱監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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