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籍定樣

輸籍法一般指本詞條

輸籍定樣,又稱“輸籍法”,是中國隋朝制定各戶等級和納稅標準的辦法。隋文帝初年,為改變賦稅征繳不實的狀況,採納了宰相高穎的建議,由政府制定民戶等級的標準以及相應的賦稅、役數額,作為定樣,發至州縣,規定每年正月五日,地方官即定樣,確定管內百姓戶等,載人簿籍,並依此徵發賦稅、福役。其法推行後,清查出了大量隱漏戶口,增加了政府掌握的納稅戶,削弱了豪強地主勢力,保證了中央的財政收入,加強了中央集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輸籍定樣
  • 別名:輸籍法
  • 相關:兵役、力役、稅收、授田等
  • 詞語解釋:制定各戶等級和納稅標準的辦法
  • 推行背景:南北朝以來戶口隱匿嚴重
  • 建立時間:開皇五年(公元585年)
  • 建立朝代:隋朝
  • 創建人:隋文帝楊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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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輸籍法是隋代制定戶等和納稅標準的辦法。開皇五年,左僕射高熲鑒於兵役、力役、稅收、授田等都與戶等有關,而當時戶等的劃分因長吏怠惰,多有不實,於是建議由中央確定劃分戶等的標準,叫做“輸籍定樣”,頒布到各州縣,規定每年1月5日縣令出查,百姓300家到500家為一團,依定樣確定戶等,寫成定簿,即稱“輸籍之法”。利用這一方法,將大量隱漏、逃亡的農民轉為國家編戶,通過大索貌閱和輸籍定樣,剝奪許多士族豪門控制的依附民,削弱其經濟勢力,而增加封建國家的賦稅收入,為建立比較完善的戶籍制度創造了條件。輸籍法,是隋文帝楊堅在隋朝初年為整頓政治經濟秩序所採取的一項重大舉措。
由於史籍對輸籍法的記載較為簡略,故史學界對這一課題缺乏研究。各類教科書及史學著作對輸籍法的解釋,往往僅局限於對有限史料的直譯。然而,仔細推敲,人們對輸籍法的一般理解是存在一定問題的。

推行背景

晉末南北朝幾百年的動盪不安,使得戶口隱漏日趨嚴重,世家大族、豪紳富戶蔭蔽了大量無地或少地的農民,國家所能直接掌握的勞動力減少。如在北方,由於規定未婚只繳半租,有的地方戶籍上都不見有妻子的登錄。有的豪強大族,一戶之內有數十家,人數多達數萬,國家賦稅收入因此而銳減。此外,不少農民為了逃避政府繁重的賦稅徭役,或在法定服役年齡上弄虛作假,或者乾脆隱瞞戶口。這些現象嚴重影響國家正常的賦稅徭役,削弱了中央政府的力量,同時也使均田制很難在隋有效統治地區內認真付諸實施。
隋朝建立後,著手清查戶口,大索貌閱即是一項重要措施。開皇五年,隋文帝下令在全國各州縣大索貌閱,核點戶口。所謂“大索”就是清點戶口,對在籍編戶成員的姓名、出生年月、相貌和身體特徵都詳細記錄在冊;所謂“貌閱”,則是將百姓與戶籍上描述的外貌一一核對,驗明正身。隋文帝規定,凡出現戶口不實的情況,地方官吏里正、保長、黨長要被流放,處罰相當嚴厲。同時,為了防治“容隱”,又規定凡堂兄弟以下親屬同族而居的,必須分立戶口(“析籍”)。通過這次大規模的貌閱活動,隋朝政府新掌握了戶口164萬多,大大增加了國家的財政收入,壯大了隋朝的國力。
但大索貌閱並沒有從根本上改變私家與政府爭奪勞動人手的社會現實,只要政府的賦稅徭役繁重,就不可能從改變上有所好轉。在這種情況下,重臣高熲在文帝的支持下不得不採取與貌閱配套措施――“輸籍法”。“輸籍,凡民間課輸,皆籍其數,使州縣長吏不得以走弄出沒”。

推行由來

總述
自公元581年楊堅建立隋朝,到公元960年趙匡胤滅後周建立北宋,為隋、唐、五代時期。隋、唐時期是我國封建經濟向上發展和統一國家的重建時期。五代時期則是唐末藩鎮割據的繼續,經濟重心開始向南方轉移。這一時期的統計除五代統計停滯不前外,隋、唐統計處於發展階段,特別是唐代的統計進入了一個全面發展的階段。
貌閱
隋代防止逃避賦役戶口的一種措施。隋代為加強對人民的搜刮,嚴防脫漏戶口、隱瞞年齡和逃避賦役,於開皇五年(公元585年),高祖令州縣貌閱:“閱其貌以驗老小之實”。即檢閱人口的形貌,查核有無低報年齡及偽報老病的種種情況。並規定戶口不實者,里正、黨長流配遠方;大功(堂兄弟)以下,皆令另立戶籍,以防隱匿。計搜得壯丁四十四萬三千,人口一百六十四萬餘。大業五年(公元609年)。採用裴蘊建議,再度貌閱。規定戶口有一個不實者,官司解職;凡檢舉得一壯丁者,令被糾之家代輸賦役。計搜得壯丁二十萬三千,人口六十四萬一千五百。
輸籍定樣(輸籍法)
隋文帝楊堅
輸籍法
輸籍法即輸籍定樣。隋代制定各戶等級和納稅標準的辦法。尚書左僕射高熲鑒於“人間課輸,雖有定分,年常征納,除注恆多,長吏肆情(營私舞弊),文帳出沒,復無定籍,難以推校”。②乃於開皇五年(公元585年)奏請頒布輸籍法。隋文帝採用了他的建議,規定每年正月五日縣令派人出查,令百姓五黨(五百家)或三黨(三百家)為一團,根據定樣標準劃分戶等上下,重新規定征歲差役與應納稅額,寫成定簿。利用這一手段,搜括隱藏戶口,以防止人民逃稅或抑制士族、豪強占有勞動人口,從而增加政府收入,加強中央集權,為隋代富強奠定了基礎。
府兵在州縣落籍
隋朝改變過去兵民分治、府兵另立戶籍的做法。開皇十年(公元590年),隋文帝命令:“凡是軍人,可悉屬州縣,墾田籍帳,一與民同”。中央設十二衛大將軍,分統諸府軍隊,總隸屬於皇帝。改革後的府兵及其家屬在州縣落籍,平時從事生產,實行“寓兵於農”,減輕國家軍費開支,府兵的統帥權集中到中央,加強了中央集權。

推行效果

輸籍法的核心是:“定其名,輕其數,使人知為浮客,被強家收大半之賦,為編氓奉公上,蒙輕減之徵”。也就是說,輸籍法從法律上杜絕了地方官吏營私舞弊現象,使輸籍額及每戶所承擔的情況公開化;輸籍法系“輕稅之法”,農民作為政府的均田戶較作為“豪室”的隱戶,所受的剝削程度要輕一些。應該說,高熲的改革抓住了當時問題的關鍵。輸籍法實施後收到了預期的成效,“自是奸無所容矣” ,也就是說隱戶和隱瞞歲數的情況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
輸籍定樣(輸籍法)
隋文帝 楊堅
輸籍法即輕稅之法的實行,是隋代從政策上對個體小生產農業及其家庭手工業的保證,它保證了政府對賦稅徭役的獲得及對編戶齊民的有效控制。
隋文帝楊堅推行均田制,整頓戶籍。實行“輸籍定樣”在第一個的基礎上確定戶口數,編制“定簿”,以此為依據來收取賦稅。
開皇三年,清理出陰漏丁男44.3萬人總計164.15萬口。高祖令州縣大索貌閱,戶口不實者,正長遠配,而又開相糾之科。大功已下,兼令析籍,各為戶頭,以防容隱。於是計帳進四十四萬三千丁,新附一百六十四萬一千五百口。”
這些舉措防止地方豪強和官僚勾結,營私舞弊。將從豪強手裡依附的人口解放出來,增加了國家的勞動力,調動貧苦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使國家掌管的納稅人丁數量大增。
另外還根據宰相高熲的建議,實行了“輸籍之法”。即由國家制定“輸籍定樣”(劃分戶等的標準),發到各州縣,每年正月五日,縣令派人到農村,依定樣劃分戶等,作為徵調賦稅、力役的依據。由於國家規定的賦稅、力役數量低於豪強地主對佃農的剝削量,許多原來依附豪強地主的農民紛紛脫離地主,向官府申報戶口,納稅服役,成為國家的編戶。
在大索貌閱的基礎上,隋文帝又接受大臣的建議,實行輸籍定樣。即規定每年正月五日,由縣令集合里正、鄉長、黨長輸籍定樣,決定每戶的征課。自此以後,賦役根據人口狀況由政府統一決定,地方官吏要在這上面作文章就很困難了。
封建國家和地方豪強之間在對人口的控制方面存在著尖銳的矛盾。隋朝政府積極實行“大索貌閱”和“輸籍定樣”的措施,從豪強士族手中把大批戶口收歸政府控制,打擊了大地主階級的兼併勢力,加強了中央集權國家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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