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銜制度

軍銜制度是區別軍人等級稱號的一種制度。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實行授予軍人軍銜的制度。實行軍銜制度,授予軍人軍銜,可以明確軍人在軍隊中的地位和責任,也是給軍人的一種榮譽,它有利於軍隊正規化建設,有利於諸軍兵種協同作戰,也便於國際間的交往。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中國人民解放軍曾兩度實行軍銜制度。

第一次是1955年至1965年,當時規定的軍銜等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大元帥、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大將、上將、中將、少將;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大尉、上尉、中尉、少尉、準尉;上士、中士、下士;上等兵、列兵。1965年6月,取消軍銜制度。198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重新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實行軍銜制度。1988年第二次實行軍銜制度,規定軍官軍銜等級為:一級上將、上將、中將、少將;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全軍獲得少尉以上軍銜的共58萬餘人,其中中少將以上的有1400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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