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違反職責罪犯罪構成

軍人違反職責罪犯罪構成是軍事刑事法律所規定的、決定軍職人員某一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行為構成軍人違反職責罪所必須具備的一切客觀和主觀要件的總和。包括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四個要件。(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軍事利益。國家軍事利益指國家國防和軍事方面的利益,主要包括國防建設和軍隊建設、作戰行動、備戰能力、軍事科研、軍隊後勤保障、軍事機要等方面的利益。危害國家軍事利益,是軍人違反職責罪區別於刑法分則各類犯罪的最本質的特徵。對國家軍事利益有無危害,也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標誌。

(2)客觀方面表現為軍人違反職責,應受處罰的行為。軍人職責指軍事法律、法規和規章所規定的軍職人員的一般職責和各級人員的具體職責。軍人違反職責罪的犯罪行為,必須是依照法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如果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依照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構成軍人違反職責罪。在軍人違反職責罪中,時間、地點和手段對於軍人違反職責罪的構成和量刑具有重要作用。(3)軍人違反職責罪的主體是軍職人員。包括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軍人、文職幹部、軍內在編職工和戰時預備役人員。現役軍人指正在部隊服現役,具有軍籍的軍人。文職幹部指部隊編制定額內不授予軍銜的幹部。軍內在編職工指在部隊編制序列內服務于軍事勤務,沒有軍籍的職員和工人。戰時預備役人員指編入民兵組織或者經過登記,依法在戰時服兵役的預備役人員。(4)主觀方面多數是由故意構成的,但也有少數犯罪是由過失構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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