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車退稅

購車退稅

購車退稅在我國境內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輛購置稅納稅人。車輛購置稅的徵收範圍是:汽車、機車、電車、掛車、農用運輸車。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10%。然而不法分子通過車管汽車銷售點買取車主車輛個信息,然後假冒國家稅務機關聯繫車主謊稱退稅,造成車主的經濟損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購車退稅
  • 地點:我國境內
  • 對象: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
  • 套用領域:稅收
政策介紹,退稅騙局,案例介紹,遭遇騙局,車主狀告,被告回應,法院判決,繼續抗訴,

政策介紹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已繳車購稅的車輛,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準予納稅人申請退稅。(一)因質量原因,車輛被退回生產企業或經銷商的;(二)應當辦理車輛登記註冊的車輛,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予辦理車輛登記註冊的。只有極少數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車輛,在各種退稅申請資料齊全的情況下,經審批後才能退稅(且在哪裡繳稅即到哪裡退稅,無需異地辦理)。除以上情形外,車輛購置稅一概不能退。此外,目前沒有任何所謂的車輛購置稅退稅政策。

退稅騙局

購車退稅騙錢,不法分子通過車管汽車銷售點買取車主車輛個信息,然後假冒國家稅務機關聯繫車主謊稱退稅。不法分子常用伎倆為當日為退稅最後一天,且不能在當在稅務機關退稅,然後建議通過電話銀行或atm機轉帳,最為重要的是使用電話銀行或atm機時要在其指揮下完成。有許多被害人糊裡糊塗的就把錢轉到了騙子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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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紹

遭遇騙局

2011年9月13日,陳先生在常州市新北區一家4S店買了一輛現代越野車,價格16萬多元,當時車輛的保險、登記工作均由4S店代辦。9月19日上了臨時牌照,陳先生提車回家。然而,兩天后,陳先生就接到一個自稱是車管所的工作人員的電話,在電話中,該人聲稱要核對下陳先生的車輛信息,隨即準確地報出了陳先生的身份證號、家庭住址、購車時間、車型還有正式牌照號碼等信息,緊接著對方就說,陳先生的車子可以享受退稅,並要陳先生提供銀行卡號。陳先生按對方的要求報了卡號,之後,陳先生去銀行辦理所謂的退稅手續的時候,才發現卡上僅有的2300多元已經被人取走,陳先生隨即報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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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狀告

被騙的市民陳先生在加拿大留學多年,手機號碼是回國後才剛剛辦理的。“電話里,對方很清楚地報出了我的身份證號、家庭住址、購車時間、還有我的車牌號,那個車牌號是我9月16號才選定的,我怎么會懷疑打電話的人是個騙子呢?而且在國外,銀行或者一些單位通過電話向客戶核對信息很正常。”陳先生認為,“除了購車,這么多信息同時泄露出去的可能性實在太小了。”而且,陳先生還注意到一個很重要的細節,騙子打的是他的手機,核對的身份證號卻是他女朋友的。而陳先生購買那輛車就是以女友的名義買的,但留的電話號碼是自己的。“這一點更加說明了我的個人信息是通過購車泄露出去的。因為我車輛的信息以及登記的個人信息,就只有4S店、保險公司以及常州市車管所才知道,就因為他們對我的信息保護不善,才使得我最終上當受騙,三家單位都應該承擔責任。”為此,陳先生將4S店、保險公司以及常州市車管所一併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2300元。

被告回應

2012年7月,常州市天寧區法院正式受理該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常州市車管所表示,作為一個行政執法單位,工作人員在辦理各種業務時均有嚴格的操作流程和工作規範,並從監督檢查等各方面確保各項措施的落實,防止信息的泄露。車主登記到資料庫的信息,只有公檢法部門、車主本人以及律師憑藉有效證件才可以查詢。案件發生後,常州市車管所也展開了調查核實,未發現工作人員存在泄露信息的行為。
保險公司的代理律師表示,對保險公司而言,最重要、最保密的就是客戶信息了。保險公司對客戶的信息都有一套十分嚴格的保密規定,電腦不能連線外網,不能發郵件、插隨身碟,而這些舉措都是為了防止工作人員泄露客戶信息。
4S店也表示作為重要的客戶資料,他們不可能把陳先生的任何信息泄露出去,如果泄露的話,就意味著流失維修、保養的顧客。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要對陳先生所有的銀行賬戶進行款項劃轉,前提條件是擁有該賬戶的密碼。結合該案事實陳先生在購車中,向三被告明示的個人信息包括車牌號、個人身份證件信息、個人電話號碼等,並沒有向三被告提供過被支取款項的陳先生所有的銀行卡的賬戶信息和密碼。在不獲知銀行賬戶以及相應密碼的情況下,憑藉在上述購車、登記上牌、辦理保險過程中向三被告明示的個人信息,並無可能造成陳先生銀行賬戶資金被劃轉的損害結果,即上述信息的泄露與否均與兩原告所稱的損害後果無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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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表示,銀行賬戶以及密碼作為個人隱私信息,都由其自身保管掌握。本案中,無證據表明陳先生的個人銀行賬戶以及密碼存在於三被告處,造成損失的原因與原告未盡到一般謹慎注意義務有關。原告並未提交充足證據證明其受損失的銀行賬戶賬號、密碼已被三被告所知悉並泄露的事實,故原告訴訟請求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2013年1月8日,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繼續抗訴

陳先生的代理人表示,雖然一審法院駁回了訴求,但是該起訴訟的主要目的還在於能夠起到警示作用,希望引起各方重視。他表示,當事人還將會向二審人民法院提起抗訴。三被告沒有證明掌管當事人信息後在監管上不存在漏洞,更沒有證據證明公民信息不是他們泄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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