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首次登記稅

汽車首次登記稅指香港地區對新購進使用的汽車徵收的一種稅。以汽車所有者為納稅人,按汽車的價值為計稅依據,稅率為50%,實行一次徵收。另外,還要根據汽車的容量徵收車船使用牌照稅。納稅人是購買汽車的人,以汽車的價值為計稅依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汽車首次登記稅
  • 納稅人:購買汽車的人
  • 依據:汽車的價值
  • 對象:新購買汽車
概述,納稅義務人,徵稅範圍,稅率,退稅,

概述

1961年6月24日香港實施了《汽車首次登記稅條例》。根據現行的《汽車(首次登記稅)條例》(第330章)規定,經營進口供本港使用的汽車的人士,包括進口汽車供其本人或分銷商出售,須在開業30天內註冊為進口商。凡經營出售供本港使用的汽車的人土,不論是供其本人或其他分銷商出售,須在開業30天內註冊為分銷商。

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為該條例所規定的繳納汽車首次登記稅的車主。

徵稅範圍

對行駛在香港的車輛、機車、三輪車、貨客兩用車的價值為徵稅範圍。汽車價值的計算可根據下列情況進行:
1.凡屬運抵香港的新車,就車的狀況必要作初次登記的,照進口商所付的車價連同運費、保險費計算;
2.凡屬運抵香港的新車而車的狀況並不如上述情況的,則就其車價連同所有材料與工作費並人計算;
3.凡非新車的汽車運抵香港,照進口商但新車運人所付車價連同運費、保險費,並作適當的損耗扣除後計算;
4.凡更換車主和用途,按適當扣除損耗後的價值計算。

稅率

對在香港作初次登記的各種汽車,除依其他法例規定應納稅費之外,須按照汽車價值就該條例所列車的類別規定百分率繳納稅率。凡在該條例施行後,任何汽車在初次登記時如以任何原因未納此項稅費,後因該車易主或另易用途,一如汽車在初次登記時應要納入此種稅的,應於此項情事發生照章納稅。
車輛稅是向汽車(首次登記稅)條例附表所列的若干類型汽車徵收的首次登記稅,這些汽車包括私家車、機車、機動三輪車、貨車、的士、巴土、小型巴士及特別用途車輛。稅率為車價的某一百分率,下述附表所列的不同汽車類型有不同的徵稅率。不同類別的汽車,稅率不同。
1.私家車
最初的15萬港元,稅率為35%;
其次的15萬港元,稅率為65%;
其次的20萬港元,稅率為85%;
餘額,稅率為100%。
2.的土、公共小巴及私家小巴,稅率為3.7%。
但是,公共巴士,專供作與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經營公共巴土服務有關用途的巴士,或專供作與根據《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在該條例所界定的西北運輸服務範圍內經營公共巴士服務有關用途的巴土除外。
私家巴士,但專供作與為了根據《公共巴土服務條例》(第230章)經營公共巴士服務而訓練司機有關用途的巴士,或專供作與為了根據《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在西北鐵路服務範圍內經營公共巴土服務而訓練司機有關用途的巴士除外。
3.機車和機動三輪車,稅率為35%。
4.客貨車以外的貨車
許可車輛總重不超過1.9公噸的客貨車,稅率為15%;
最初的15萬港元,稅率為35%;
其次的15萬港元,稅率為65%;
餘額,稅率為85%。
許可車輛總重超過1.9公噸的客貨車,稅率為17%。
5.特別用途車輛,稅率為3.7%。

退稅

任何被帶進香港而留在香港的總期間不超過3個月的汽車,若以已經永久運離香港為理由而取消登記,署長須於接獲申請後,據此作出核證,而就該輛汽車已繳付的稅款(如有的話),亦須予以退還。
其中,對於任何已根據第(1)款獲退還稅款的汽車,如被帶回香港,該輛汽車的再次登記須當作為該輛汽車的首次登記。行政長官可將已繳付的首次登記稅全部或部分退還(由1994年第43號第5條增補。由1999年第12號第3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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