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存量房網上交易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規範存量房交易行為,建立公平、公正、透明和便於登記的存量房交易管理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維護交易當事人合法權益,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國有土地的存量房網上交易(含買賣、租賃和置換),適用本規定。

前款所稱存量房網上交易,是指通過網路作業系統發布存量房交易信息,對達成交易意向的存量房,由交易雙方當事人通過網路作業系統簽訂交易契約的存量房交易行為。

基本信息,制定的必要性,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修改的決定,

基本信息

第三條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存量房網上交易的監督管理工作,所屬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雲岩區、南明區和市人民政府確定區域的存量房網上交易的具體工作。
區、縣(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存量房網上交易監督管理工作,所屬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存量房網上交易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需在本市從事存量房交易中介業務,應當向所在地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申請註冊存量房交易的網路作業系統用戶,取得網路作業系統的技術支持。
經註冊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其信息變更之日起7日內,到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變更註冊用戶信息。
第五條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應當在貴陽住宅與房地產信息網公布經網上註冊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和人員的基本信息及誠信情況,提供統一的存量房網路交易系統和操作平台,發布本市存量房的交易信息。
網上交易的存量房應當符合房屋交易的相關規定。
第六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接受存量房交易委託業務,應當先核驗房屋權屬證明、委託人身份證明,並通過權屬登記信息查詢和到房屋現場調查、核實房屋權屬狀況和房屋自然狀況。對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不得接受交易委託。
第七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接受存量房交易委託的,應當通過網上作業系統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並在委託契約簽訂後將契約信息傳送至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
委託人與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經協商一致需變更或者解除委託契約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及時通過網上作業系統更新委託契約,並將更新後的委託契約傳送至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
第八條房屋權利人不通過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交易存量房的,可以委託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提供信息發布、簽訂交易契約和填寫申請表的網上操作服務。
第九條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應當通過存量房網路交易系統發布下列信息:
(一)與房屋登記簿一致的房屋主要自然狀況和相關權屬狀況;
(二)房屋交易條件;
(三)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名稱、資質等級、聯繫方式和主辦服務人員;
(四)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需要說明的事項;
(五)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十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按存量房交易委託契約促成交易的,應當為交易當事人提供簽訂交易契約和填寫申請表(房屋權屬登記或者租賃登記備案申請表,下同)的網上操作服務。
交易契約和申請表的內容經交易雙方當事人確認無誤後,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通過網上作業系統為交易當事人列印交易契約和申請表,並將交易契約和申請表傳送至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交易契約簽訂後,交易當事人應當在契約約定的期限內,持通過網上作業系統列印的交易契約、申請表和相關資料,申請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或者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交易契約和申請表傳送後,需要變更或者撤銷的,應當由交易雙方當事人在交易契約約定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或者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的期限內,共同到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更新或者撤銷傳送的信息。交易一方當事人因故不能到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更新或者撤銷傳送的信息的,可以書面委託另一方當事人辦理。
交易契約和申請表需撤銷的,在未撤銷前不得再次發布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房屋權利人在委託契約的委託期限內及委託期限屆滿後3個月內,自行與對方當事人達成交易並進行網上操作的,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應當將交易當事人的交易契約及申請表信息通過網上作業系統反饋給受託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
第十四條交易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自行達成交易的,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應當為交易當事人提供信息發布、簽訂交易契約和填寫申請表的網上操作服務。
第十五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如實提供委託契約和申請表的傳送信息,對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並遵守存量房交易網上管理的各項操作規程。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得通過網上作業系統發布與存量房交易業務無關的信息。
第十六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對中介服務人員從事存量房網上交易代理業務的日常管理。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與服務人員對其中介服務行為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七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規定和存量房網上交易操作規程的,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應當將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服務人員的不良記錄記入其誠信檔案,並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限制其用戶許可權或者暫停其網上操作資格。
第十八條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存量房網上交易系統提供的信息,做好存量房信息的採集、匯總、統計工作,定期向社會發布存量房供求情況和房價情況。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關於《貴陽市存量房網上交易管理規定》的說明

制定的必要性

國務院《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建設部《關於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規範交易結算資金帳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號)自發布施行以來,本市加強了存量房交易管理的力度,對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改善和提高廣大市民居住條件和生活質量,促進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本市城市建設和房地產業的快速發展,一些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受利益驅動,在向消費者提供存量房交易服務時,發布虛假房源信息、一房多賣、吃差價等行為時有發生,擾亂了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侵害了消費者的切身利益。為有效解決本市存量房交易中存在的上述問題,亟需進一步加強對存量房交易的監管力度。
近年來,南京、上海、成都等城市紛紛採用存量房交易網上管理的方法,可加大房地產市場的監管力度,最大限度地提高存量房交易的透明度,規範存量房交易行為,保障交易行為公平、公正、透明、安全,切實維護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而有效維護和促進本市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為此,結合本市實際,制定《貴陽市存量房網上交易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十分必要。
二、制定依據和起草過程。
(一)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3.《貴陽市城市房地產管理辦法》。
(二)起草過程:
根據2009年市政府的立法計畫,結合本市存量房管理工作的實際,借鑑南京、上海、成都等城市的做法,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起草了《規定(徵求意見稿)》,在徵求市有關部門和各區、縣(市)房產管理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對徵求意見稿修改後形成送審稿,於2009年2月報市政府法制辦。市政府法制辦收到該送審稿後,經對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對送審稿進行了審查修改,會同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徵求了市直有關部門、商業銀行、人民銀行和各區、縣(市)人民政府以及部分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意見,經反覆修改,數易其稿,形成草案,已經2009年7月27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存量房網上交易管理的調整範圍。
為有效遏制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向消費者提供虛假房源信息、一房多賣、吃差價等時有發生的行為,提高存量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安全,明確存量房網上交易管理的調整範圍十分必要。另一方面,由於目前現行有關房地產交易的法律、法規對集體土地範圍內的房屋上市交易條件未作明確規定,作為政府規章不宜將集體土地範圍內的存量房交易進行規範。結合本市存量房交易的實際,借鑑外地經驗,《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國有土地的存量房網上交易(含買賣、租賃和置換),適用本規定。”將存量房網上交易管理的調整範圍規定為本市城鎮國有土地的存量房,而未將集體土地範圍內的存量房交易納入調整範圍。
(二)關於申請註冊存量房網上交易作業系統用戶。
為規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存量房交易中的代理行為,加強網上交易監督管理,《規定》第四條作了相應規定。要求依法取得資質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從事存量房交易中介業務之前,應當向所在地的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申請註冊網路作業系統用戶,取得網路作業系統的技術支持,方可代理存量房網上交易業務。
(三)關於將存量房的相關信息在貴陽住宅與房地產信息網進行發布。
交易存量房的相關信息直接關係到購房人的切身利益,房源信息不真實或隱匿真實信息,都可能侵害購房人的合法權益。為切實保護購房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因購房產生糾紛,在網上將交易存量房的相關信息進行公布,讓購房人充分了解擬購存量房的詳細信息,有利於購房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規定》第八條、第九條對交易存量房的相關信息在網上進行公布作了相應規定。
(四)關於存量房交易委託契約及交易契約實行網上管理。
存量房交易過程中,為使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與委託人的委託契約和交易雙方當事人交易契約的簽訂及契約文本管理更加規範,避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交易雙方當事人擅自修改契約內容,方便交易雙方當事人查詢契約的履行及辦理情況,也便於房管部門隨時了解、掌握、統計存量房交易情況,《規定》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對委託契約和交易契約的管理進行了相應規定。
(五)關於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等行為的處理。
由於現行的法律法規、規章對違反存量房網上交易管理行為的行政處罰規定還不夠完善,設定處罰措施對獲取較大利潤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來說效果不佳。鑒於信譽是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發展的根本,將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等情況記入該機構信用檔案,並在網上進行公布,對於情節嚴重的,限制其用戶許可權或暫停其網上操作資格,能直接影響到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代理業務,進而影響其生存和發展。《規定》第十五條、第十七條採取通過在網上公布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信譽情況等措施,以更能促使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按要求提高存量房交易的透明度,規範交易行為,誠信經營。

修改的決定

為維護法制統一,確保政令暢通,促進依法行政,適應全面深化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市人民政府決定修改下列13件規章的相關條款內容:
一、《貴陽市存量房網上交易管理規定》
(一)第一條中的“便於登記的存量房交易管理秩序”修改為“管理有序的存量房網上交易秩序”。
(二)第三條修改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存量房網上交易的監督管理工作,所屬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負責雲岩區、南明區、觀山湖區和市人民政府確定區域的存量房網上交易的具體工作。
其他區(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存量房網上交易管理工作,所屬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負責存量房網上交易的具體工作。”
(三)第九條第一項修改為:“與不動產登記信息一致的房屋主要自然狀況和相關權屬狀況”。
(四)刪除第十六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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