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反價格欺詐反牟取暴利暫行規定

《貴陽市反價格欺詐反牟取暴利暫行規定》在1994.09.19由貴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反價格欺詐反牟取暴利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貴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4.09.19
  • 實施時間:1994.09.19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監督管理,第三章 罰則,第四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正當競爭,規範市場價格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商品交易(含經營性服務)的經營者。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價格欺詐,是指經營者以不正當的價格手段欺騙消費者,損害消費者經濟利益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牟取暴利,是指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以不正當的價格手段,使其利潤超過以社會平均成本為基礎的合理利潤幅度的行為。
第四條 市、區物價管理部門是我市反價格欺詐反牟取暴利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實施細則,組織本規定的具體實施;
(二)負責對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行為的監督處理;
(三)設立投訴機構,接受單位、個人對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行為的檢舉揭發;
(四)對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的市場價格水平進行定期監測和專項測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本規定所管理的價格,系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價格和經營性服務的收費標準(以下簡稱商品價格)。
第六條 經營者在商品交易中,其價格行為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維護正常價格秩序。
經營者通過正當的價格行為,以社會平均成本為基礎,在合理利潤幅度內獲取的收入屬合理收入。
第七條 經營者應當在物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商品市場價格水平基礎上,參與正當的價格競爭,並向物價管理部門如實提供價格信息。
經營者必須按照國家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對所經營的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
經營者對列入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監審的商品和服務,必須按價格監審辦法執行。
第八條 對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監督,並向各級物價管理部門檢舉揭發。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採用下列不正當的價格手段欺詐、損害消費者的經濟利益:
(一)採取以次充好、以劣充優、短尺少秤、混充規格摻雜使假、降低質量等手段制定欺騙性價格的;
(二)採取虛假的優惠價、折扣價、處理價、最低價等手段矇騙消費者,推銷商品的;
(三)不明碼標價或利用標價簽漫天要價的;
(四)其它價格欺詐行為。
第十條 經營者不得採用下列不正當的價格手段牟取暴利:
(一)憑藉自身有利條件實行壟斷價格的;
(二)蓄意串通聯契約定提價、壓價的;
(三)以虛假的市場供求和價格信息誘騙交易對方的;
(四)強買強賣、強行服務的;
(五)囤積居奇,高價炒買炒賣的;
(六)其它牟取暴利的不正當價格手段。
第十一條 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採用不正當的價格手段,使其商品價格水平超過物價管理部門認定的商品市場價格水平合理幅度的,均屬暴利行為:
(一)經營某一商品的價格水平超過同一地區、同一時間、同一檔次、同種商品的一般價格的合理幅度;
(二)經營某一商品的差價率超過同一地區、同一時間、同一檔次、同種商品一般差價率的合理幅度;
(三)經營某一商品獲取的利潤超過同一地區、同一時間、同一檔次、同類商品的一般利潤率的合理幅度。
第十二條 商品市場價格水平包括相應的一般價格、一般差價率、一般利潤率,由物價管理部門採用如下辦法之一監測或測定後予以認定,並向社會公布:
(一)由物價管理部門或物價管理部門授權物價行政執法部門對受理檢舉揭發牟取暴利涉及的商品市場價格水平,按規定程式實施測定;
(二)由物價信息機構按規定程式,對部分商品市場價格水平實施監測;
(三)委託行業價格協調組織對本行業商品市場價格水平進行測定。
第十三條 商品市場價格水平合理幅度,是指在商品市場價格水平基礎上或在一般進貨價格基礎上允許上浮的幅度。
同一地區、同一時期、同一檔次、同種商品按市場價格水平允許上浮0.3-0.8倍;同一時期、同一檔次、同種商品按一般進貨價格允許上浮0.5-1倍。
不同行業、不同商品允許上浮的具體幅度由物價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政策,商品與人民民眾密切程度,以及商品單價高低等加以認定。
第十四條 物價管理部門在查處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行為中,有權行使下列職權:
(一)按照規定程式詢問被檢查者、利害關係人、證明人,並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或與價格欺詐、牟取暴利行為有關的資料;
(二)查詢、複製與價格欺詐、牟取暴利行為有關的協定、賬冊、單據、檔案、記錄業務函電和其它資料。
第十五條 被投訴、舉報的經營者,提供不出進貨成本及定價資料的,按牟取暴利行為處理。

第三章 罰則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物價行政執法部門作如下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一項和第十條第一項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國家物價局《關於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的有關規定處罰;
(二)違反本規定的第九條第二項的,允許退貨或將多收款退還消費者;無法退還的,多收款予以沒收,並處以500-2000元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三項的,按《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規定》的規定處罰;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二、三、四、五、六項和第十一條的,視其情節輕重處以非法所得1-10倍的罰款。
第十七條 拒交罰沒款或轉移財物的,物價行政執法部門可通知其開戶銀行予以劃撥;沒有銀行帳戶或帳戶上沒有資金的,可將其商品變賣抵繳罰沒款。情節嚴重的,物價行政執法部門可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業整頓或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八條 拒絕、阻礙國家物價檢查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物價檢查人員在執法中,應出示物價檢查證,並依法行政。對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違法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物價行政執法部門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複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物價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同一地區,是指同在本行政區域範圍內;
(二)同一時間,是指各類商品時令相應的季節內或另有規定的時間內;
(三)同一檔次,是指經營場地設施、服務質量、單價高低等確定的檔次、等級相同或相近;
(四)同種商品,是指規格、型號、質量、等級、工藝、牌號相同或相近的商品種類。
第二十二條 沒收的非法收入和罰款,統一由物價檢查機關按國家有關規定上繳財政。
第二十三條 物價管理部門應根據本規定製定若干不同商品和收費項目(行業)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貴陽市物價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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