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南明河環境保護和管理辦法

《貴陽市南明河環境保護和管理辦法》在2002.09.02由貴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南明河環境保護和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貴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2.09.02
  • 實施時間:2002.11.01
第一條 為加強河兩岸景觀保護,防止水質污染,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貴陽市水污染防治規定》、《貴陽市綠化條例》、《貴陽市市政設施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南明河區域的水污染防治、河道保護、兩岸綠化美化及景觀市政設施的管理維護,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南明河區域,是指南明河花溪水庫大壩至烏當大橋段(包括沿途支流麻堤河、陳亮河、小車河、市西河、貫城河等)河道及兩岸規劃保護範圍內的區域。
第三條 南明河區域實行分級分部門管理:
(一)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區域內水污染的防治,加強對區域內污染源的控制和監督管理,定期監測河水水質,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巡查制度,確保河水不受污染;
(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區域內市政設施和市容環境衛生的管理,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檢查和清掃保潔,確保市政設施和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的完好正常運行及環境的乾淨整潔;
(三)市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區域內綠地的建設、養護、管理,保持公共綠地樹木花草繁茂,園容整潔美觀和設施完好;
(四)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主管區域內河道的整治、建設、保護和清障,維護堤防安全,保持河勢穩定和行洪暢通。
花溪區、小河區、南明區、雲岩區、烏當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其轄區內南明河段環境的日常保護和管理。
建設、規劃、國土、工商行政、財政、公安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河區域環境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文化、教育、廣電等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愛護南明河,保護南明河的宣傳。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南明河,保護南明河,服從監督管理的義務,並有勸阻和舉報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權利。
第六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門前三包(包衛生、包綠化、包秩序)”責任制,按規定與轄區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居民住戶簽定“門前三包責任書”按照責任書所確定的責任範圍,落實“門前三包”責任。
第七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南明河排放污染的企事業單位,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擁有的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並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
第八條 區域內的生活污水必須進入截污溝有組織排放。
第九條 向南明河及其支流直接排放工業廢水的企事業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削減廢水中的主要污染物,實現穩定達標排放;不能實現穩定達標排放,造成水體污染的,應當進行限期整改或治理。
第十條 向麻堤河、陳亮河、小車河、市西河、貫城河等南明河支流河道設定和擴大排污口,排污單位在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之前,應當徵得河道主管部門的同意。
本辦法公布之前已有的排污口排污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危害南明河水體的,應當限期關閉。
第十一條 鼓勵單位或者個人領養綠地。願意領養的,向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領養申請,採取劃片包乾簽定契約的方式進行。
第十二條 南明河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修建影響行洪及阻塞岩溶暗河和行洪水道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在河道管理範圍內種植阻水高桿植物(堤防防擴林除外);
(三)在河道管理範圍內設定攔河漁具以及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雜物;
(四)移動或拆除河道堤防、護岸、閘壩等水程以及各類測量、監督等附屬設施;
(五)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砷、鉛、鎘、鉻、氰化物、黃磷等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六)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棄物、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七)在水體清洗裝貯守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八)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市生活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九)損毀區域內的堤防、護岸、閘壩、水程建築物,損毀防汛設施、水文監測和測量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等設施;
(十)在河道兩岸及山體滑坡、崩岸、土石流等自然災害多發地段進行毀林、墾荒、取土、採礦等危及山體穩定的活動;
(十一)擠占河道;
(十二)損壞路燈、護欄、雕塑等景觀設施和市政設施的行為。
第十三條 在南明河區域內的綠地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害樹木花草;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樹木;
(三)擅自遷移古樹名木;
(四)損壞綠化設施;
(五)擅自開設商業、服務攤點;
(六)擅自占有綠地。
第十四條 河道管理範圍內影響河道安全泄洪和河勢穩定的障礙物或者工程設施,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河道主管部門提出清障計畫和實施方案並規定清除期限;逾期不清除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強制清除,清障費用由設障者承擔。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二條條(五)、(六)、(七)、(八)項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實施細則、《貴陽市水污染防治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二)、(三)、(四)、(九)、(十)、(十一)項規定的,由河道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貴州省河道管理條例》、《貴陽市河道管理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十二)項規定,損壞景觀市政設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貴陽市市政設施管理辦法》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貴陽市綠化條例》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拒絕、阻礙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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