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公安局

貴陽市公安局

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貴陽市公安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築府辦發[2001]106號)、《關於貴陽市公安局內設機構更名的批覆》(築編辦發[2002]14號)、《關於調整貴陽市公安局內設機構的批覆》(築編辦發[2002]58號)、《貴陽市公安局戒毒中心機構編制等事項的批覆》(築編辦發[2003]143號)、《關於印發<貴陽市公安局金陽公安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築編通[2004]4號)、《關於同意市公安局政治部增設綜合處的批覆》(築編辦發[2004]18號)(築編辦發[2004]18號)、《關於成立貴陽市公安局信息通信科技處的批覆》(築編髮[2005]32號)、《關於明確市公安局特警支隊(巡邏警察支隊)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築編通[2006]2號)以及《關於印發<貴陽市公安塔山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築機編辦[2000]10號)、《關於印發<貴陽市公安中心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築機編辦[2000]11號)檔案精神,市公安局是主管全市公安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公安局
  • 性質:公安局
  • 城市:貴陽市
  • 所屬類別:國家事務 
工作職能,現任領導,內設機構,

工作職能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結合實際研究制定貫徹意見和措施;領導和監督檢查全市公安工作。
2、掌握影響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分析形勢,制定對策,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報告有關情況和重要信息,提出處理意見;向區(市、縣)公安(分)局傳達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的指示,並監督落實。
3、組織指導全市重大案件和跨區域重大案件的偵破工作;協調、指揮處置重大治安案件和突發事件。
4、指導、監督和參與全市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依法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槍枝彈藥、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等工作。
5、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機關依法管理中國公民出入境和外國人在本市居留、旅行等有關管理工作。
6、指導全市公安機關消防工作,協調各級政府落實《消防法》規定的各項措施。
7、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機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機動車輛和駕駛員管理工作。
8、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以及民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9、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對社會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監察工作。
10、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刑罰和對看守所、拘役隊、治安拘留所強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的管理工作。
11、指導、監督或承辦公安機關執法監督、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行政複議、聽證、應訴、國家賠償工作以及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案件的審批工作。
12、組織實施對視察工作的黨和國家領導人、重要外賓、省市主要領導的安全警衛工作和大型社會政治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
13、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機關開展禁販、禁吸、禁種、禁製毒品工作,承擔市禁毒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14、研究制定加強全市公安科技、信息技術、刑事技術、行動技術的方案和措施,並組織實施。
15、研究制定全市公安機關裝備、被裝、經費等警務保障方案和措施;指導、監督區(市、縣)公安(分)局警務保障標準、制度的落實工作。
16、按規定許可權,對武警部隊執行公安任務實施領導和指揮。
17、研究制定全市公安機關人員培訓、教育、宣傳、優撫表彰等方案和具體措施;按規定許可權管理機構編制、警銜和幹部人事等工作。
18、研究制定全市公安隊伍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和具體措施並組織落實,組織指導督察工作;查處、督辦重大違紀案件。

現任領導

局長:陳小剛

內設機構

1、辦公室(指揮中心)
掌握全市公安工作情況,負責公安工作情況的收集和總結;分析、綜合、反饋有關社情和公安信息,協調處理緊急警務和“110”報警服務工作;負責重要會務工作和重大事項的組織協調、督查督辦以及局領導政務活動的有關工作;辦理人大代表的建議、意見和市政協委員的提案;審核並起草有關檔案和會議報告;負責統計、機要、保密、信訪、目標管理、公安史志和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對內對外的接待和聯絡工作;負責車輛管理工作。
內設政治處、“110”報警服務台、行政科、綜合科、調查研究科、檔案室、信訪科、機要科(保密辦)。
(1)、“110”報警服務台
負責“110”接處警、“110”社會聯動工作、接受民眾的報警、求助和投訴;指揮有關警種和部門趕赴現場處置緊急刑事、治安案件和群體性事件。
(2)、調查研究科
承擔全局文秘、調研、目標、督辦、統計、網站管理。
(3)、信訪科
接待處理民眾來信來訪,協調督促疑難案件的辦理。
2、政治部
政治部是公安局黨委主管全市公安政治工作的辦事機構,也是負責指導全市公安隊伍建設的職能部門。下設綜合處、幹部人事處、宣傳處、教育訓練處。
(1)、綜合處
承擔全局隊伍建設和政治工作方面的目標考核;負責政治部工作計畫督促落實和行政管理、後勤保障及文印工作。
(2)、幹部人事處
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領導班子的管理工作;指導區(市、縣)公安(分)局人事、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辦理全市公安機關錄用和調進人員的審核工作;負責協管幹部的考核工作並提出任免、交流意見;辦理評授警銜和公安特種專業技術職稱的評審工作;按規定許可權管理、考核全市消防、警衛部隊幹部;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優撫等工作。
(3)、宣傳處
宣傳黨和國家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全市公安宣傳工作的方針和措施,檢查監督落實情況;負責影視、新聞和內部宣傳刊物的編輯、發行;負責全市公安機關的立功創模和警體文化建設;分析、研究全市公安機關思想政治工作的特點,制定措施;指導區(市、縣)公安宣傳工作及文化建設。
(4)、教育訓練處
負責擬定全市公安機關的業務、崗位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市警察學校建設和管理工作。
3、紀委
根據《黨章》、《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人民警察法》和其它黨紀、政紀等有關規定,負責公安系統的紀檢、監察、審計工作,全面履行“教育、監督、保護、懲處”職能。主要職責是:監督檢查公安機關和公安民警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以及黨委、政府、上級公安機關的各項決議、命令的情況;受理對公安機關監督監察對象的舉報、控告,查處和督辦公安機關和公安民警違犯黨紀、政紀的案件,受理監督監察對象不服行政處分和黨員不服黨組織處分的申訴;組織開展公安機關黨風廉政建設、隊伍紀律作風建設;領導市局機關紀檢監察工作,指導各分、縣(市)局紀檢監察工作;負責市局有關單位內設紀檢、監察機構主要負責人、專職紀檢員的提名、考察,並提出調整、交流和任免意見;負責市局機關內部審計和監督;承辦上級黨委、政府、紀委、公安機關和市局黨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監察綜合室、黨風廉政建設室、紀檢監察室、審理室。
4、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設定機關黨委辦公室。
5、後勤裝備部
負責全局財務管理、計畫編制及統計上報;負責全局裝備、被裝等物質的管理和發放;負責全局經費、房產基建、國有資產的指導、管理、監督工作;負責局機關的各項後勤保障工作,提供後勤服務;負責全局機動車輛、證(照)的辦理和車輛、燃油、維修的日常管理和計畫申報(報批)工作;負責局機關及其他公安辦公樓的安全保衛工作。
6、離退休幹部管理處
負責全局離退休人員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7、審計處
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對市局各單位各類經費進行審計監督;對國家財經紀律的執行情況、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執行情況進行監督;依法對有關事項實行審鑒制度;指導區(市、縣)公安審計工作。
8、警務督察支隊
負責受理民眾有關公安執法、“110”投訴和上級批轉信訪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對全市公安機關辦理的各類案件進行監督,及時查處糾正辦案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負責隨全市公安機關值班備勤、視窗單位服務質量及警容風紀的日常督察;負責配合對大型活動安全保衛工作的現場督察。
9、經濟犯罪偵察支隊
負責全市重、特大經濟犯罪案件的調查偵破工作;掌握全市經濟犯罪動態,分析、研究經濟犯罪規律、特點和發展趨勢,制定對策,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負責對全市經濟犯罪案件偵察隊伍進行業務培訓和指導;指導、督促、檢查、協調全市經濟犯罪偵察的有關工作;協調辦理跨省、跨地區的各類經濟犯罪案件。
內設政治處、綜合科、一大隊(公司企業犯罪偵察)、二大隊(市場秩序犯罪偵察)、三大隊(金融證劵犯罪偵察)、四大隊(涉稅犯罪偵察)、五大隊(智慧財產權犯罪偵察)、行動外協大隊。
10、治安警察支隊
指導全市社會治安管理工作,研究起草治安管理法規、規章,指導、監督、承辦預防和處置群體性事件,查處治安案件和有關刑事案件;依法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槍枝彈藥、危險物品、核材料保護和複雜場所、特種行業的規章;指導公安派出所的規章;指導、監督、管理民間保全服務公司、治保會和治安聯防等群防群治規章;會同有關部門取締無證生產的技術防範產品;依法審批申請的集會、遊行示威和大型民眾性文體活動;指導開展收容教育規章。
內設政治處、綜合科、一大隊、二大隊、三大隊、戶政科、流動人口管理科、基層基礎科、收教所。
(1)、一大隊
負責民爆劇毒、槍枝彈藥、犬類、大型文體活動、公共複雜場所、屠宰場所、殯葬、公園景區及警燈、警報器的管理;複雜集會、遊行示威的審批。
(2)、二大隊
負責特種行業、娛樂場所、典當、寄賣、舊貨業、旅館業的管理;負責洗浴業黃、賭、毒等醜惡現象的管理和打擊。
(3)、三大隊
負責95種刑事案件的偵破工作。
(4)、流動人口管理科
負責流動人口綜合信息和出租屋的管理。
(5)、戶政科
負責戶政、邊境證居民身份證的製作和管理;負責人口信息資料的採集、錄入、維護、傳輸和軟體管理;負責常住人口的管理。
(6)、收教所
負責賣淫嫖娼人員的收容教育。
(7)、基層基礎科
負責全市公安派出所基礎業務工作的檢查和指導。
11、監所管理支隊
依法對在押人員、人犯進行監管教育改造;負責全市公安監管看守所的建設和業務指導;負責全市囚犯經費的審核、撥付及使用情況大監督;規劃市局看守所的設施建設;掌握全市羈押情況,檢查、指導收押場所的安全防範改造。
內設政治處、綜合科、後勤保障科、監管教育科、第一看守所、第二看守所、第三看守所。
12、刑事偵察支隊
主辦全市有影響的各類特大刑事案件;承擔對特大的有組織犯罪、黑社會性質犯罪、劫機、劫持人質、爆炸、涉槍、盜竊保險柜、走私、拐賣婦女兒童等案件的偵破工作;指導、管理使用刑事特情、營業據點,收集分析刑事犯罪情報,制定對策;複雜警犬的訓練及管理工作;指導區(市、縣)刑偵部門偵破跨區域大要案件;督促檢查區(市、縣)公安(分)局刑偵工作,對刑偵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內設政治處、綜合科、情報科(貴陽市公安局刑事技術物證鑑定中心)、一大隊、二大隊、三大隊、四大隊、警犬大隊、行動外協大隊。
(1)、一大隊
負責全市制式槍枝犯罪、綁架人質、殺人碎屍、死傷2人以上惡性案件及有影響的兇殺案件的偵破工作。
(2)、二大隊
負責對全市發生的盜搶槍枝、二十萬以上的特大盜竊、特大撬盜保險柜、特大搶劫等大要案件的偵破工作。
(3)、三大隊
負責爆炸數人傷亡及財產損失巨大、投毒致死2人以上、縱火致死2人以上、輪姦、系列強姦等影響惡劣案件的偵破工作。
(4)、四大隊
負責全市有組織、帶有黑社會性質犯罪、流氓惡勢力犯罪案件的偵破工作。
(5)、警犬大隊
負責全市大要案件發案現場勘驗、使用警犬追蹤和用氣味進行鑑別、搜毒、搜爆及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安全檢查個警衛工作。
(6)、技術科
承擔全市刑事案件的現場勘驗、痕跡物證鑑定、法醫鑑定及各種非刑事案件的物證檢驗鑑定工作。
13、直屬分局(法制處)
負責全市公安法制建設;起草、審核與公安工作有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負責內部刊物的編輯;負責組織實施執法監督、檢查工作;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聽證、複議、覆核,進行執法過錯追究;審批全市的勞動教養(含少管)案件,研究、分析勞教人員的違法活動規律,制定對策;開展法制教育、法制宣傳及培訓工作;指導各區(市、縣)公安(分)局法制工作。
內設政治處、綜合科、案件審批指導科、法規科、執法監督科、複議訴訟科。
14、禁毒工作支隊(市禁毒委員會辦公室)
承辦涉毒案件的偵破和毒品鑑定,參與對精麻藥品、精神藥品的安全管理及易製毒化學品管理工作;收集、分析涉毒案件的情報信息,研究毒品犯罪的特點、規律,制定對策;開展對毒品的截源截流工作;指導、協調區(市、縣)公安(分)局禁毒工作。
內設政治處、綜合科、情報調研科、技術科、宣傳科、信息科、督導科、易製毒化學品管理科、一大隊、二大隊、三大隊。
16、特警支隊(巡邏警察支隊)
負責處置暴力恐怖犯罪、嚴重暴力性犯罪;處置暴亂、騷亂事件、大規模流氓滋擾等重大治安事件和對抗性強的群體性事件;擔負重大活動的安全保衛任務和擔負特定的巡邏執勤任務。
內設政治處、辦公室(指揮室)、後勤裝備科、警務作訓科、一大隊(交巡聯勤大隊)、二大隊(機車巡邏大隊)、三大隊(步巡大隊)、四大隊(警犬巡邏大隊)、五大隊(口卡大隊)、反恐突擊大隊(林豹突擊隊)。
17、經濟文化保衛支隊
維護全市經文保單位、國防工業、重點科研、重點建設工程等重點單位和要害部門的安全防範和治安保衛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偵破刑事案件;收集情報信息,處置各種不安定因素;組織、指導企事業單位內部保衛組織、經濟民警隊伍建設;指導、協調區(市、縣)公安(分)局經濟文化保衛各種。
內設政治處、綜合科、一大隊、二大隊、三大隊、四大隊。
18、出入境管理分局
承辦對持普通護照的外國人、貴陽地區中國公民出入境、外國人居留、旅行、就業以及華僑、港澳台同胞出入境、定居等行政管理工作;起草地方性出入境管理的法規、規章;偵破、處理涉外案(事)件;護照涉外信息的管理和套用,指導全市公安外事規章。
下設政治處、綜合科、受理科、審批科、境外人員管理科、證件管理科。
(1)、受理科
負責受理公民因私出國(境)或赴港澳台地區各類證件的諮詢和申請。
(2)、審批科
負責審核、批准公民因私出國或赴港澳台地區各類證件的申請,掌握公民出入境信息;對有出境旅遊權的旅行社、外派勞務公司、合法中介機構進行規範管理,定期進行業務指導和培訓;依法查處違反中國公民出境管理法律、法規案(事)件;協助上級公安機關、安全部門調查申請人五種情況及回函回復。
(3)、境外人員管理科
負責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管理,依法處理違反住宿登記管理的行為;受理、審批境外人員各類證件、簽注申請;受理、審核港澳台胞和外國人來我市定居的申請,依法處理國籍問題;依法處理涉外案(事)件。
(4)、證件管理科
負責全市各分(縣、市)局出入境審批數據覆核、傳輸管理;負責製作境外人員臨時各類簽證、簽注手續;負責信息網路系統的管理維護。
19、信息通信科技處
負責公安信息通信網路和設備資源的規劃建設、運用維護和管理,為各類業務套用提供優質高效、安全可靠的網路傳輸系統運行平台;負責全市公安有線、無線通信業務及計算機組網、計算機資料庫的規劃、設計、建設、運行和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全市公安科技項目的立項、評審申報和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負責審批、核發全市製造技術防範產品行業許可證,並對其產品質量進行監督;負責收集、整合、加工管理各警種業務數據和信息,研究公安科技情報,統一對外提供信息服務,開展學術交流工作,宣傳和普及公安科技基礎知識;負責本級公安機關IDC業務,承擔各警種伺服器託管工作;負責全市安全技術防範的管理工作,承擔公安機關重要涉密套用系統的研發及推廣服務;組織制定公安科技管理辦法及科技強警的中長期規劃。
20、交通警察支隊、
負責維護全市道路交通秩序及公路治安秩序,處理交通事故;負責全市車輛管理、駕駛員考核及發牌發證工作;負責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及交通安全執法的檢查、監督;參與道路建設及交通安全設施的規劃;開展交通安全科學研究工作。
內設政治處、辦公室、法制科、後勤財務科、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科、交通秩序管理科、交通事故處理科、監控中心、道路交通設施科、車輛管理所、交通安全管理科學研究所、一大隊(雲岩大隊)、二大隊(南明大隊)、三大隊((烏當大隊))、四大隊(特勤大隊)、五大隊(小河大隊)、六大隊(白雲大隊)、七大隊(花溪大隊)、八大隊(金陽大隊)、九大隊(貴開大隊)。
(1)、宣傳教育科
積極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規,負責全市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協調全市交通安全宣傳活動;負責編輯製作交通安全宣傳品和宣傳資料;負責制定‘督促、指導機動車駕駛員及交通參與者的交通法規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規劃;負責與省、市新聞部門的外聯、協作工作,通過廣播、電視、報刊,宣傳報導交警隊伍中的先進集體和典型個人,對危害交通安全法規的不良行為進行曝光,反映全市的交通安全動態和廣大交通參與者的呼聲,推廣交通安全工作經驗;負責督促、檢查、指導所屬各單位的宣傳業務工作及通訊員聯絡工作;與各大隊校外輔導員一起,認真開展好全市中小學生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和各項活動;負責嚴格審批、辦理“全市中小學生外出乘車審批手續”;負責對全市交通違法滿分駕駛人的教育、培訓、考試工作。
(2)、車輛管理所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機動車管理、機動車駕駛員考核管理的法規、政策和標準;依據國家有關交通管理、車輛管理的法規、政策和標準,擬定本市實施方案及細則;根據駕駛證和車輛牌證管理制度,對全市車管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負責擬定全市機動車及駕駛員定期檢驗年度審驗辦法及相關的技術標準;負責制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學計畫、教學大綱和管理辦法;負責全市公安車管部門考核員的培訓及領證申請工作;負責全市機動車輛檢測工作;負責全市機動車輛及駕駛員牌證核發與各單位的考試發證工作,協助財務部門制定全市車管規費計畫和收費標準;負責購置、製作和發放機動車及駕駛員牌、證,並進行技術質量監督。
(3)、交通秩序管理
負責組織、制定全市公安交通管理勤務規範辦法,並檢查、指導有關勤務制度的具體實施;負責制定地方性交通秩序管理的法規、細則、辦法和規定;負責全市交通組織及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規劃;負責市區通行證的審批發放及危險化學品運輸管理;負責城市道路占用、破掘及道路開口的審批與管理;負責全市停車場審批及大型建築會簽;負責公交線路、站點設定。
(4)、道路交通設施科
根據道路及交通管理髮展的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擬定交通設施方案和工作計畫,及時提出各類交通設施的設定、遷移和更換方案報支隊審批;審核設施費用的使用情況,組織交通設施的修建工作,檢查督促交通設施工作的完成。同時,了解掌握全市道路交通設施基本情況,參與重大交通組織方案的擬定,並按照報批後的組織方案進行具體實施;合理調配施工力量,參加有關工程的建設;按工程計畫和技術要求負責全市交通設施的維修、養護及施工工作。
(5)、交通事故處理科
負責指導、檢查全市範圍內各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業務的開展;配合組織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總結、交流、推廣交通安全經驗;負責協調、指導、督促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勘驗、偵破、處理工作;負責組建專門力量,提高偵破能力和水平,從快從重打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研究、分析道路交通安全狀況,適時提出事故預防對策,制定相應的整改措施;主管全市範圍內交通事故活體傷殘鑑定工作;負責對存疑較大的交通事故做出二次審議後責任認定,並對各事故處理中隊承辦的有較大影響的事故個案進行抽查覆核;負責全市機動車駕駛員三年無重大交通事故的查詢和辦理;負責全市交通事故統計、事故分析工作,及時擬定專題的調研報告,為領導決策提供可靠的依據;制定全市公安交警系統事故處理器材及現場勘察車輛的裝備計畫;負責做好人民民眾的來信來訪工作。
21、公共運輸公安管理分局
依法維護全市公交汽車、客(貨)運出租汽車的治安秩序,打擊發生在公交線路、客(貨)運出租汽車上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調解治安糾紛,開展公共運輸安全防範工作。
內設政治處、綜合科、安防科、一大隊、二大隊、三大隊。
22、戒毒中心
根據國務院《強制戒毒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對吸食或注射毒品成癮人員在規定期限內強制進行藥物治療、心理治療和發證、道德教育;收集、分析、整理有關資料,開展禁毒宣傳教育工作;指導區(市、縣)公安(分)局戒毒所工作。
內設政治處、綜合科、醫務科、安全保衛科、管教科、禁毒教育宣傳科。
23、貴陽市人民警察學校
貫徹黨的公安院校教育方針、政策,制定教學計畫,開展教學工作;配合市局有關部門開展崗位培訓和初級警官警銜晉升培訓。
內設政治處、辦公室、教務處、乾訓處、學生處、行政處。
24、貴陽市公安局金陽分局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貫徹意見和措施;指導和監督檢查轄區公安工作。
(2)、掌握影響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分析形勢,制定對策,及時向市公安局報告有關情況和重要信息,並提出處理意見;向所轄基層公安派出所傳達市公安局的指示,並監督落實。
(3)、組織指導轄區重大案件的偵破工作。
(4)、負責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依法管理轄區戶口、居民身份證、槍枝彈藥、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等工作。
(5)、、負責轄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的治安保衛工作以及民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6)、指導轄區消防管理和防範工作,落實《消防法》規定的各項措施。
(7)、負責開展禁販、禁吸、禁種、禁製毒品工作。
(9)、負責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及處理交通事故工作。
內設綜合科、法制科、國內安全與經濟文化保衛大隊、刑事偵察大隊、治安警察大隊、交通巡邏警察大隊。
下設新區派出所、野鴨派出所、陽關派出所。
25、貴陽市公安局塔山分局
根據《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企事業單位公安機構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國發[1994]1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政治部《關於企事業單位公安機構體制改革中列入地方公安機關建制單位的通知》(公政治[1996]21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關於貴州省企事業單位公安機構體制改革方案的批覆》(公辦編[1998]24號)、貴州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貴州省公安廳《關於貴州省企事業單位公安機構體制改革有關事項的通知》(省編辦發[1998]43號)、貴州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貴州省公安廳《關於撤銷和調整部分企事業公安機構和編制的通知》(省編辦發[1999]139號)、貴州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貴州省公安廳《關於下達貴州省企事業單位公安機構體制改革中十個公安分局下設派出所編制的通知》(省編辦發[1999]152號)、貴州省公安廳《關於列入地方公安機關建制的企事業單位公安機構職責、任務和許可權的通知》(黔公通[1999]145號)等檔案精神,體制改革後的原貴州鋁廠公安處,列為貴陽市公安局機關建制,更名為貴陽市公安局塔山分局,屬貴陽市公安局派出機構,負責貴州鋁廠生產區、工作區以及與生產區、工作區連成一片的生活區的公安工作和廠區內自建公路的交通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管理塔山社區公安工作,指導、檢查、監督下屬機構的法制建設和執法活動。
(2)、分析研究塔山社區社會治安狀況及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分析預測刑事犯罪情況,為上級公安機關和企業黨委領導提供社會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並提出相應的對策。
(3)、承擔政治保衛任務,掌握敵社情動態。及時打擊和制止敵對勢力、敵對分子的破壞活動,維護政治穩定;掌握社會動態,協助黨委、政府和企業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妥善處理群體性上訪、鬧事事件,維護社會安定。
(4)、依法打擊刑事犯罪,組織對刑事案件的偵破,對刑事犯罪分子預審、取證、移送起訴、報送勞動教養;依法行政複議,參與行政訴訟,對錯案進行追究和理賠。
(5)、負責轄區治安行政管理工作。對轄區範圍內的特種行業、服務業、娛樂業等公共場所進行社會治安管理;依法管理槍枝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依法實施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管理車輛證照及交通設施;依法實施消防管理;處置各種治安災害事故;組織重要警衛目標、重大會議、大型活動的安全保衛各種;指導企事業組織內部保衛工作;負責轄區公安通訊、計算機工作及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6)、抓好公安機關和公安隊伍的管理和建設,包括政治思想建設、制度建設、業務建設、基本建設、廉政建設、公安裝備現代化建設以及人民警察的教育訓練等;抓好日常管理工作,保證公安機關正常運轉。
(7)、完成市公安局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辦公室(指揮中心)、政工科、政治保衛科、內保科、緝毒科、法制科、消防科、治安大隊、刑事偵察大隊、交通警察大隊。下設東區派出所、西區派出所、中區派出所、小山壩派出所、林歹派出所。
26、貴陽市公安局中心分局
根據《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企事業單位公安機構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國發[1994]1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政治部《關於企事業單位公安機構體制改革中列入地方公安機關建制單位的通知》(公政治[1996]21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關於貴州省企事業單位公安機構體制改革方案的批覆》(公辦編[1998]24號)、貴州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貴州省公安廳《關於貴州省企事業單位公安機構體制改革有關事項的通知》(省編辦發[1998]43號)、貴州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貴州省公安廳《關於撤銷和調整部分企事業公安機構和編制的通知》(省編辦發[1999]139號)、貴州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貴州省公安廳《關於下達貴州省企事業單位公安機構體制改革中十個公安分局下設派出所編制的通知》(省編辦發[1999]152號)、貴州省公安廳《關於列入地方公安機關建制的企事業單位公安機構職責、任務和許可權的通知》(黔公通[1999]145號)等檔案精神,體制改革後的原開磷(集團)公司公安處,列為貴陽市公安局機關建制,更名為貴陽市公安局中心分局,屬貴陽市公安局派出機構,負責開磷(集團)公司生產區、工作區以及與生產區、工作區連成一片的生活區的公安工作和自建、自營的道路交通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管理中心社區公安工作,指導、檢查、監督下屬機構的法制建設和執法活動。
(2)、分析研究中心社區社會治安狀況及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分析預測刑事犯罪情況,為上級公安機關和企業黨委領導提供社會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並提出相應的對策。
(3)、承擔政治保衛任務,掌握敵社情動態。及時打擊和制止敵對勢力、敵對分子的破壞活動,維護政治穩定;掌握社會動態,協助黨委、政府和企業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妥善處理群體性上訪、鬧事事件,維護社會安定。
(4)、依法打擊刑事犯罪,組織對刑事案件的偵破,對刑事犯罪分子預審、取證、移送起訴、報送勞動教養;依法行政複議,參與行政訴訟,對錯案進行追究和理賠。
(5)、負責轄區治安行政管理工作。對轄區範圍內的特種行業、服務業、娛樂業等公共場所進行社會治安管理;依法管理槍枝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依法實施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管理車輛證照及交通設施;依法實施消防管理;處置各種治安災害事故;組織重要警衛目標、重大會議、大型活動的安全保衛各種;指導企事業組織內部保衛工作;負責轄區公安通訊、計算機工作及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管理轄區戶口、居民身份證。
(6)、抓好公安機關和公安隊伍的管理和建設,包括政治思想建設、制度建設、業務建設、基本建設、廉政建設、公安裝備現代化建設以及人民警察的教育訓練等;抓好日常管理工作,保證公安機關正常運轉。
(7)、完成市公安局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辦公室(指揮中心)、政工科、政治保衛科、內保科、緝毒科、法制科、消防科、治安大隊、刑事偵察大隊、交通警察大隊。下設洋水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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