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責任

過錯責任

過錯責任亦稱“過失責任”。“無過錯責任”的對稱。民事責任制度的一般原則。行為人只對其主觀上有過錯的不履行義務的違法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若主觀上並無過錯,即使行為已致人損害且具有違法性,亦不負民事責任。在早期民法裡,曾普遍實行“結果責任”原則,即只要客觀上有致人損害的事實存在,就須承擔民事責任。隨著社會觀念的轉變,人們意識到,只有對那些主觀上對其行為的損害後果抱有惡意或不予以注意的人予以制裁,才是公正合理的。因此,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惡意或疏忽,是該行為人應否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觀構成要件。過錯責任原則最早產生於羅馬法中,後來發展成現代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包括故意或過失兩種狀況。行為人預見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損害後果,但仍然希望或聽任其發生的心理狀態,為故意; 行為人對其行為後果應該預見而沒有預見到,或雖預見到了但自信可以避免的心理狀態,為過失。判斷行為人是否應該預見,應在普通人的一般認識水平上,結合行為人本身的具體情況以及行為時的具體環境予以確定。民事責任中,一般不問行為人主觀上為故意還是過失,均應對其行為的後果負責; 但在數人共同過錯致人損害,或行為人與受害人都有過錯時,過錯程度的不同,是分擔民事責任大小的依據。

過錯就是指行為人所選擇的行為具有違反社會普遍認同的行為標準的特點,即以客觀說為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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