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教育

收容教育

收容教育制度是對有賣淫嫖娼行為的人員集中進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組織參加生產勞動以及進行性病檢查、治療的行政強制教育措施。根據國務院《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公安機關不經法庭調查審判,便可對賣淫嫖娼人員採取為期六個月至兩年的強制教育、勞動等一系列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收容教育
  • 外文名:Inclusive education
  • 類型:行政強制措施
  • 國家:中國
概述,制度變遷,制度性質,制度內容,制度區分,相關法規,

概述

制度變遷

收容教育所並不是憑空建立的,它是借鑑建國初期的妓女收容教養院的成功經驗而創辦的。解放初期建立的收容教養院成功地改造了大批妓女,摸索出一套成功的改造模式,積累了大量的寶貴經驗。新時期的收容教育制度是建國後收容教養院的延續和發展,並隨著時代的發展而不斷地革新。賣淫婦女收容教育所是1984年10月上海市公安局為適應禁娼工作的需要率先創辦的。
根據1991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賣淫嫖娼的決定》(以下稱為《決定》):“對賣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強制集中進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產勞動,使之改掉惡習。期限為六個月至二年。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1993年頒發《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制定了收容教育制度。《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以下稱為《辦法》)第2條規定:“收容教育,是指對賣淫、嫖娼人員集中進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組織參加生產勞動以及進行性病檢查、治療的行政強制教育措施。”
2010年,國務院又對該辦法進行了修改。依照該辦法,“對賣淫、嫖娼人員,除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的規定處罰外,對尚不夠實行勞動教養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決定收容教育。收容教育的期限是六個月至二年,主要是對賣淫嫖娼人員集中進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組織參加生產勞動,以及進行性病檢查、治療”。
收容教育制度旨在通過採取邊勞動、邊教育、邊治療性病的做法,改造賣淫嫖娼者的思想,並盡力遏制賣淫嫖娼活動和性病的傳播蔓延。但是,由於2005年新通過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以及2013年底勞動教養制度的廢除,收容教育制度缺乏了原有的標準。

制度性質

(1)行政強制說。該說認為收容教育是一種具有特殊內容和形式的行政強制措施和教育措施,被收容教育人員除了須接受法律教育、道德教育和參加勞動外,還必須接受性病的檢查與治療。
正如法學學者早已公開提出的,若收容教育系行政強制措施,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對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應具有暫時性的色彩。但是收容教育的期限為6個月至兩年,相比之下,已經超過部分刑罰的時間(《刑法》規定的刑罰中,拘役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外加被轉入收容教育所這一相對封閉的場所,顯然超出了一般人對“暫時性措施”的理解。收容教育並非通常意義上的行政強制措施。
(2)行政處罰說。該說認為從收容教育的內容、期限等方面來看,收容教育措施帶有明顯的懲戒性和行政處罰性;收容教育與普遍被定性為行政處罰的勞動教養存在極大的相似之處,而與強制戒毒等行政強制措施又有明顯的區別。因此,行政處罰性更能反映收容教育的法律屬性。
(3)保全處分說。該說認為收容教育和勞動教養、收容教養等措施,在實施目的、適用對象、適用條件、處分內容上,基本具備了保全處分的一般特徵,可稱為“有保全處分色彩的強制措施”,屬於刑事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
(4)違法慣常行為矯治措施說。該說認為收容教育的基本功能是對具有慣常性違法行為傾向的違法者的行為矯治,這是整個制度的出發點與歸宿點,所以應定性為違法慣常行為矯治措施。
上述觀點從不同的角度,都揭示了收容教育的性質,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具體而言,第一種觀點的依據是《辦法》的界定,是一種形式認定;其他三種觀點則是分別傾重於收容教育的某種具體內容,是一種實質認定。

制度內容

1.收容教育範圍
根據《辦法》的規定,“對賣淫、嫖娼人員,除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處罰外,對尚不夠實行勞動教養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決定收容教育。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賣淫、嫖娼人員,可以不予收容教育:(一)年齡不滿十四周歲的;(二)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傳染病的;(三)懷孕或者哺乳本人所生一周歲以內嬰兒的;(四)被拐騙、強迫賣淫的。”
2.收容教育機構
收容教育工作由公安部主管,收容教育所的設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自治州、設區的市的公安機關根據收容教育工作的需要提出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有關部門應當將收容教育所的基本建設投資和所需經費列入基建計畫和財政預算。
收容教育所根據工作需要,配備輔導、醫務、財會等工作人員,設定收容室以及教育、勞動、醫療、文體活動等場所。收容教育所應當依法管理,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嚴禁打罵、體罰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被收容教育人員。
3.收容教育程式
A收容教育的決定程式。
對賣淫、嫖娼人員實行收容教育,由縣級公安機關決定。決定實行收容教育的,有關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填寫收容教育決定書。收容教育決定書副本應當交給被收容教育人員本人,並自決定之日起15日內通知其家屬、所在單位和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被收容教育人員在收容教育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以及其他特殊情況的,可以給予表揚或者提前解除收容教育。需要提前解除收容教育的,由收容教育所提出意見,報原決定對其實行收容教育的公安機關批准。但是,提前解除收容教育的,實際執行的收容教育期限不得少於原決定收容教育期限的1/2。
對拒絕接受教育或者不服從管理的被收容教育人員,可以給予警告或者延長收容教育期限。需要延長收容教育期限的,由收容教育所提出意見,報原決定對其實行收容教育的公安機關批准。但是,延長收容教育期限的,實際執行的收容教育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收容教育期間發現被收容教育人員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尚未處理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B收容教育的救濟程式。
被收容教育人員對收容教育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C收容教育的管理程式
收容教育所對被收容教育人員,應當按照性別和有無性病實行分別管理。被收容教育的女性人員,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管理。
對被收容教育人員應當進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並組織他們參加生產勞動,學習生產技能,增強勞動觀念。被收容教育人員參加生產勞動所獲得的勞動收入,用於改善被收容教育人員的生活和收容教育所的建設。對參加生產勞動的被收容教育人員,可以按照規定支付一定的勞動報酬。收容教育所對勞動收入和支出應當單獨建賬,嚴格管理。被收容教育人員在收容教育期間的生活費用一般由本人或者家屬負擔。
收容教育所應當允許被收容教育人員的家屬探訪。被收容教育人員在收容教育期間,遇有子女出生、家屬患嚴重疾病、死亡以及其他正當理由需要離所的,由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擔保並交納保證金後,經所長批准,可以離所。離所期限一般不超過7日。
對收容教育期滿的人員,應當按期解除收容教育,發給解除收容教育證明書,並通知其家屬或者所在單位領回。

制度區分

收容教育常常與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相提並論,它們之間有近似的地方又有所區別。
收容教養制度是根據《刑法》第17條以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8條“未成年人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嚴加管教,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養”而設立的,是我國特有的對少年嚴重違法行為者進行收容,集中教育管理的一種強制性的教育改造行政措施。
勞動教養是依據國務院有關勞動教養相關法規的一種行政處罰,公安機關毋須經法庭審訊定罪,即可對疑犯投入勞教場所,實行最高期限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強迫勞動、思想教育等一些列強制性處罰。勞動教養制度已經於2013年底被廢止。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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