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智慧型電網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

貴州省智慧型電網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

貴州省智慧型電網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於2013年9月26日由貴州省科技廳和經信委聯合指導成立。聯盟由貴州電網公司牽頭髮起,有貴州電力試驗研究院、貴州廣思信息網路有限公司、貴州省產業技術發展研究院、貴州大學等20餘家企業、高校和科研單位組成。聯盟旨在有效集聚創新資源,攜手開展產學研合作,推進貴州電子信息產業和電力裝備製造業發展。

聯盟緊緊把握智慧型電網技術與產業發展趨勢,突出智慧型電網“高端化、集聚化、特色化和國際化”發展特色,以提升自主創新能力,促進集群化發展,推動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為目標,加快產業關鍵共性技術攻關,加快創新成果轉化產業化,加快技術服務輸出,堅持高端引領與產業拓展相結合、重點突破與整體提升相結合、消化吸收與自主創新相結合、市場推動與政府引導相結合,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發展相結合,形成具有較強競爭力的產業集群,加速推進我省智慧型電網產業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智慧型電網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
  • 成立時間:2013年9月26日
  • 聯合者:貴州省科技廳和經信委
  • 發起人:貴州電網公司
組織目標,業務範圍,聯盟章程,

組織目標

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充分發揮《貴州省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的引領作用,發揮自身的制度特色、區位優勢和產業基礎。以培育發展智慧型電網新興產業、推動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為目標;以實現智慧型電網產業技術突破和產業發展為重點;以提升自主創新能力、推動實現產業化、促進集群化發展為手段。以重點領域、重點項目為依託,突出智慧型電網“高端化、集聚化、特色化和國際化”發展特色,把握智慧型電網未來技術與產業發展趨勢,堅持高端引領與規模拓展相結合、重點突破與整體提升相結合、消化吸收與自主創新相結合、市場推動與政府引導相結合,民間行業組織和民營企業相結合,形成一批引領產業發展的產業基地,並努力在若干領域取得突破,形成具有較強競爭力的產業集群,帶動區域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1、產業規模
到2014 年,完成智慧型電網產業發展規劃制定,全面啟動關鍵技術及裝備的研發和產業化試點工作,開展實施產業關鍵技術、共性技術突破和產業化,培育3-5 家智慧型電網行業的龍頭企業,初步形成產業鏈較完善、具有一定競爭力的智慧型電網產業基地。智慧型電網產業總產值突破10億元。
到2015 年,在智慧型電網關鍵技術和裝備上實現重大突破和工業套用,擁有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智慧型電網技術體系和標準體系;協同黔中經濟區、黔北經濟協作區、畢水興能源資源富集區、“三州”等民族地區一體化進程,形成10 個左右產業特色明顯、產業鏈完善、龍頭企業主導、創新能力突出、輻射帶動作用強的智慧型電網產業基地。在此基礎上,形成2-3 個具有國內先進水平,產值規模百億的產業集群。智慧型電網產業聯盟成員總產值突破100億元。圍繞品牌集群和專業品牌基地建設,整合產業資源,促進生產要素向品牌集聚,實現以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競爭力強的產品為核心的產業體系。
2.產業競爭力
建設一批功能完善、技術先進的智慧型電網產業發展載體。加大企業院士工作站、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科技公共服務平台等科技平台建設力度。至2015 年,形成省級及以上各類企業技術研究中心10 個,企業院士工作站1 個,博士後科研工作站1個,大中型企業全部建立研發機構。推進企業創新主體建設,加強企業、科研機構、大專院校的產學研合作,針對智慧型電網產業涉及的基礎性、戰略性和關鍵共性技術開展聯合攻關,鞏固電力系統自動化控制和裝備製造領域的領先地位,力爭在智慧型電錶、感測器、儲能裝置、光伏併網等智慧型電網關鍵技術領域取得突破,形成一批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智慧型電網技術儲備,加強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加快智慧型電網研發基地建設,推進不同技術領域的融合和集成以及相關產品的一體化,提升智慧型電網設備研發製造水平,提高產品國際競爭力。
3.人才隊伍建設
加大智慧型電網相關基礎學科建設和投入力度,每年培養相關專業技術人才500名以上。圍繞智慧型電網重點技術和產品開發,至2015 年,引進智慧型電網產業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100 名、高層次創新創業團隊10 個,帶動建設一支數量充足、素質優良、專業最佳化並滿足自主創新、產業升級、經濟發展需要的智慧型電網技術人才隊伍。形成具有世界先進水平的科技創新能力隊伍。

業務範圍

主要合作內容為:建立聯盟內各單位科學儀器、設備和實驗室共享與合作機制,完善聯盟合作攻關機制,加速創新成果產業化,為政府部門制訂政策以及組織實施重大項目提供決策參考。
主要服務內容為:建立技術成果轉化中心,完善服務機制,提供政策法規、智慧財產權、項目申報、市場行銷、人才培訓等信息諮詢服務,提供技術引進、技術攻關、成果轉化、對外交流等方面的信息服務。

聯盟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用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引導和支持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保障科研與生產緊密銜接,實現創新成果的快速產業化,推動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提升產業核心競爭力,延長產業鏈,促進我省智慧型電網產業的快速發展,特成立“貴州省智慧型電網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以下簡稱聯盟)。
第二條 本章程所稱聯盟是指由企業、大學、科研機構或其他組織機構自願參與、共同組建,以行業發展技術創新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為基礎,以提升產業技術創新能力為目標,以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契約為保障,形成聯合開發、優勢互補、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技術創新合作組織,為開放性技術協作創新組織。
第三條 聯盟宗旨是以智慧型電網產業技術創新需求為導向,以形成產業核心競爭力為目標,以企業為主體,圍繞產業技術創新鏈,運用市場機制集聚創新資源,加強產學研用的緊密結合,共同致力於智慧型電網行業的共性、關鍵和前沿技術研究,整體提升產業自主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
第四條 聯盟將充分利用聯盟成員單位相關科技資源,共同組建產學研技術創新平台。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 針對影響行業發展的問題和需求制定創新戰略。營造取長補短、合作共贏、協調發展的創新環境。
第六條 以產業技術創新需求為基礎,圍繞產業技術創新的關鍵問題,開展技術合作,突破產業發展的核心技術,引導和推動產業鏈的構建,形成行業重要技術標準。
第七條 建立公共技術平台,實現創新資源的有效分工與合理銜接,實行智慧財產權共享。
第八條 實施技術轉移,加速科技成果的商業化運用,提升產業整體競爭力。
第九條 充分發揮聯盟集成和綜合優勢,積極為產業發展爭取政府部門的政策、項目等支持,為政府部門制訂政策以及組織實施重大項目提供決策參考。
第十條 凝聚和聯合培養創新人才,加強人員的交流互動,為產業持續創新提供人才支撐。
第十一條 在聯盟成員中推廣新的技術標準、設計理念、新技術的套用,建設具有典型意義和廣泛影響的示範工程,打造聯盟品牌。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理事會為聯盟的最高決策機構,由聯盟選舉的九家理事單位組成,負責聯盟重大事項的協商與決策,理事會成員由理事成員單位派出代表組成。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三人(包括常務副理事長一人),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長、副理事長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三條 理事會建立理事長辦公會制度,負責聯盟日常重要事項的協商與決策。理事長辦公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參加,秘書長、理事會秘書列席。
第十四條 理事會聘請省內外行業知名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根據專業將專家委員會分為若干技術專家組。專家委員會設主任一人,由聯盟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十五條 理事會成立技術成果轉化中心。技術成果轉化中心為聯盟服務機構。中心設主任一人,由理事會選任。
第十六條 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為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兩人,由理事長提名,聯盟理事會批准。秘書若干,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選任或聘任。
第四章 職 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
(一)維持聯盟穩定運行,制訂和修改聯盟章程;
(二) 批准和取消聯盟成員資格;
(三)選舉聯盟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包含常務副理事長)、審議並批准專家委員會主任、技術成果轉化中心主任和秘書處秘書長提名;
(四) 聽取和審議專家委員會、秘書處、技術成果轉化中心的工作報告;
(五) 根據專家委員會的建議,決定聯盟技術發展方向與重點工作任務,協調資金籌措、使用、成果轉化及收益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項;
(六) 審議、批准和修改聯盟內部管理條例;
(七) 決定聯盟組織的變更和終止;
(八) 決定秘書處內部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九) 審議財務預、決算報告;
(十) 討論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會會議包括理事會年會和理事會臨時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理事會年會每年召開一至兩次;在理事會年會閉會期間,遇有重大或緊急情況,經三名以上理事會成員提議,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同意,可以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理事會會議需要半數以上成員參加,會議表決由三分之二以上參會成員通過的決定有效。
第十八條 理事長辦公會
(一)負責日常重要事項決策,協調聯盟成員關係;
(二)協商提出聯盟章程修改意見;
(三)協商制定聯盟組織機制實施方案;
(四)確定聯盟技術開發的方向、任務及實施方案。
第十九條 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
(一)制定聯盟發展戰略;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和理事長辦公會;
(三)監督、檢查理事會和理事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理事長代表聯盟簽署有關檔案;
(五)提出聯盟章程修改建議;
(六)推薦聯盟秘書長人選;
(七)推薦專家委員會組成人員;
(八)審批聯盟各項經費支出。
第二十條 專家委員會
專家委員會根據國內外最新技術動態及發展趨勢,提煉智慧型電網行業亟需發展的關鍵技術和共性技術,凝鍊科技重大項目。
第二十一條 技術成果轉化中心
(一)開展市場推廣及行銷支持。策劃或實施符合聯盟戰略的市場宣傳、市場促進、產品展示等活動,做好市場行銷支持和諮詢服務,組織聯盟單位組成市場聯盟,共同開拓區域和行業市場。
(二)協調整合共享資源。整合各種資源,引導聯盟會員資源共享,建立聯盟技術創新服務平台與服務體系,制定服務規範和服務標準、發揮資源效率,促進產業鏈完善與配套;針對重大工程套用,協調骨幹龍頭企業與配套企業間的整合,提高參與國家重大項目建設的整體實力,組織骨幹企業與國內外智慧型電網行業知名公司開展技術與產業對接,提升企業技術創新水平。
(三)負責協助聯盟專家委員會和各成員單位向各有關部門申報聯盟技術創新項目,積極爭取國家對聯盟的大力扶持和資金投入。
第二十二條 秘書處
秘書處是聯盟的常設辦事機構,是聯盟具體事宜的執行組織。聯盟秘書處的辦公地點由秘書長單位負責提供,所需公用辦公經費由聯盟理事會根據聯盟秘書處年度工作計畫負責提供並給予切實保障。秘書處職責:
(一) 執行聯盟理事會和專家委員會做出的決議,負責組織、管理、協調聯盟內的各項工作;
(二) 負責理事會的籌備和召開,向理事會作《年度工作總結報告》及《財務報告》,負責制定《下年度工作計畫(草案)》;
(三) 編制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 負責受理聯盟外企、事業單位加入聯盟的申請,對其資格進行初步審查。
聯盟設秘書長一名、秘書若干。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會議批准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 秘書長職責:
(一)研究並提出聯盟組織機制實施方案建議,提請理事長辦公會審議。
(二)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
(三)組織實施年度計畫;
(四)執行理事會和理事長辦公會決定,向理事長辦公會報告工作;
(五)聘任或解聘秘書處及相關業務部門的工作人員;
(六)負責處理其他的日常事務。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秘書
(一)代表理事長聯繫、協調理事會和秘書處工作;
(二)記錄理事會和理事長辦公會決議。
第五章 經費和財務管理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日常工作經費主要由聯盟成員交納的年費以及贊助費等組成,由各成員單位共同承擔。政府資助經費的使用要按照相關規定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理事會討論形成的科研項目,屬國家立項的,其研究經費除爭取國家支持外,其餘部分由相關參與單位承擔。
第二十六條 聯盟成員年費每年收繳一次,每年六月底前完成。聯盟年費的收繳由秘書處負責聯絡辦理,具體標準另行制定。聯盟經費全部用於聯盟專項工作及日常管理等有關開支。
第二十七條 聯盟經費預決算由秘書處編制,經理事會審議批准,向聯盟成員公布。經費使用由秘書處負責財務核算,秘書長負責日常財務管理,理事長進行監督。
第二十八條 聯盟經費收入、使用情況應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向常務理事會和聯盟大會報告,秘書處每半年向聯盟成員通報一次經費使用情況,並就經費使用情況接受聯盟成員質詢。
第六章 利益共享和風險共擔
第二十九條 科技項目的共同投入和風險共擔。在聯盟的主持下,成員承擔國家及地方政府引導資金支持的科技項目,企業應配備一定比例的資金投入,如項目未按時完成,聯盟受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委託,根據相關管理辦法和制度負責審查、督促等事宜。
第三十條 共性技術研發服務平台(開放實驗室)的共同投入及風險共擔。在聯盟主持下,共性技術研發服務平台中使用政府引導資金支持的開放實驗室,參與研究單位原則上應配備一定比例的資金投入,如項目未按時完成,聯盟受政府委託,根據相關管理辦法和制度負責審查、督促等事宜。
第三十一條 通過“共建、共管、共有、共享、共擔”運行機制的創新,進一步強化聯盟與各成員之間的聯繫,深化共建單位間的合作,為行業關鍵共性技術的持續攻關,區域創新體系的構建以及聯盟的長效運行提供借鑑。
共建:聯盟、企業、大學院所共同投資,進行具體項目研發或項目產業化推廣實施。
共管:聯盟、共建主體單位和外聘專家三方共同管理。
共有:取得的技術成果和專利等智慧財產權由聯盟、共建主體共同擁有。
共享:聯盟主導技術成果和專利等智慧財產權的管理和推廣,共建主體擁有使用權,並無償使用;聯盟成員有償優惠使用;其他單位有償使用技術成果。收益由聯盟及共建主體共同享有。
共擔:即聯盟和共建主體單位共同承擔風險。
第七章 智慧財產權
第三十二條 智慧財產權共有。聯盟受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委託與成員單位共同投入的科技項目產生的科技成果及相關智慧財產權歸聯盟及其成員共有,並簽訂相關協定,按市場行情或事先約定產生的經濟效益應按各自權益進行合理分配。如有糾紛,根據相關國家法律法規,聯盟理事會擁有最終解釋權。
第三十三條 在聯盟項目啟動時,由各承擔單位與項目組織單位共同簽署智慧財產權協定,事先約定所產生的智慧財產權歸屬問題和推廣套用時的利益分配原則及後續進入聯盟的成員單位或退出聯盟的原成員單位在智慧財產權共享方面應遵循的基本原則,避免聯盟的智慧財產權和聯盟成員單位已有技術的智慧財產權受到侵權。參與國家項目的各承擔單位須對智慧財產權的共享原則做出承諾。
第三十四條 在理事會決策對外適用許可或轉讓後,任何成員都不得影響技術成果的轉移和推廣,以保證創新技術儘快占領國內外市場,並在市場競爭的推動下,使聯盟的創新成果得到不斷的改進和完善。
第八章 聯盟成員
第三十五條 聯盟成員單位自願加入聯盟並承認聯盟章程,由省內外在智慧型電網行業具有一定影響力的產學研等相關單位構成。高新技術企業或承擔過市級以上重大(重點)科技計畫項目的單位可優先申請入會。
第三十六條 凡承認聯盟章程,在智慧型電網行業具有一定影響力且從事相關科研、生產、開發、套用、服務和管理的企、事業單位均可申請加入聯盟。
聯盟加入程式:
(一)向秘書處提交加入聯盟申請書;
(二)由秘書處審查相關資料,提交理事會;
(三)由理事會遵照以上相關原則決定。
第三十七條 聯盟成員的權利
(一)優先享有成為聯盟理事權利;
(二)定期列席參加成員大會,參與討論聯盟發展的重大事項;
(三)定期參加專家委員會和聯盟秘書處組織的聯盟有關工作;
(四)享受國家和政府針對聯盟在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方面的優惠政策;
(五)同等條件下,優先享有與聯盟內成員相互協作的權利;
(六)參加聯盟定期或不定期舉行的信息溝通與技術交流、培訓等活動;
(七)依據聯盟的有關協定,實施聯盟成員的專利;
(八)退出聯盟的權利。
第三十八條 聯盟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聯盟章程,執行聯盟決議,維護聯盟合法權益;
(二)積極參加和支持聯盟組織的各項活動,並嚴格遵守活動的有關規定;
(三)對聯盟組織編髮的有關信息資料,負有保密責任;
(四)積極參與聯盟的建設,為聯盟發展獻計獻策;
(五)為聯盟內其他成員提供優惠的產品與服務;
(六)在同等技術條件下,應優先考慮選用聯盟內其他成員的產品或服務;
(七)積極推薦新成員;
(八)按本聯盟章程規定,及時繳納年費;
(九)指定專人負責同聯盟秘書處聯繫,以利開展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條 成員退會
(一)聯盟成員自願退出聯盟時,應提前三十日向秘書處提出書面通知,並補齊應交的年費。秘書處在收到書面通知後於五個工作日內報理事會批准,終止其成員資格;
(二)聯盟成員退出或被除名,聯盟不返還已交納的相關費用;
(三)聯盟成員退出後,一年後方可重新申請加入聯盟;
(四)聯盟成員違反聯盟章程,損害聯盟利益或聲譽,聯盟將作相應處罰或除名處理。
第九章 章程修改及變更
第四十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和補充,經理事會確認後生效。
第四十一條 聯盟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終止的,由理事長提出終止建議,經理事會通過,並報主管部門同意。
第四十二條 聯盟終止前,須在相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理事會討論並由聯盟大會通過後生效,其條款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另行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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