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實施《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辦法

貴州省實施《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辦法在1994.08.27由貴州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實施《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辦法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4.08.27
  • 實施時間:1994.08.27
第一條 為了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逐步完善社會保險制度,促進職工合理流動,保障待業職工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定,根據國務院《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必須參加職工待業保險。企業職工中因下列情況之一失去工作的職工,稱為待業職工:
(一)依法宣告破產的企業的職工;
(二)瀕臨破產的企業在法定整頓期間被精減的職工;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被撤銷、解散企業的職工;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停產整頓企業被精減的職工;
(五)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契約的職工;
(六)被企業辭退、除名或者開除的職工;
(七)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省人民政府規定享受待業保險的其他職工。
第三條 企業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1%繳納職工待業保險費。待業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或者結餘較多時,由省人民政府調整繳納標準。
第四條 企業繳納待業保險費,由其開戶銀行在每月10日前按月代為扣繳。轉入企業所在地的待業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待業保險基金專戶”,專項儲存,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
企業無故不繳納待業保險費的,按日加收未繳納款額3‰的滯納金,納入待業保險基金。
第五條 待業保險基金實行縣(市)統籌,省、地(州、市)兩級調劑的辦法。鐵路系統的待業保險基金由省統籌,國防企業中原有規定的,按原規定執行。
第六條 縣(市)待業保險機構每月收繳的待業保險基金,按收繳基金總額的10%上繳地(州、市)待業保險機構;按收繳基金總額的5%上繳省待業保險機構,分別作為全地區和全省的調劑基金,在其管轄的範圍內調劑使用。縣(市)不敷使用時,及時向地(州、市)申請調劑;地(州、市)不敷使用時,向省申請調劑。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待業職工,在離開原企業後15日內,憑原企業開具的證明手續到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待業保險機構,辦理待業登記,領取待業救濟金。
第八條 待業職工領取待業救濟金的期限。根據待業職工離開企業前的連續工齡長短分別確定:
(一)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不發給待業救濟金;
(二)連續工齡滿1年的,領取待業救濟金4個月;連續工齡超過1年不滿5年的,每超半年增加1個月;
(三)連續工齡滿5年的,領取待業救濟金12個月;連續工齡超過5年的,每超1年增加1個月。領取待業救濟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終止、解除勞動契約的契約制工人,領取生活補助費的月數與領取待業救濟金的月數合併計算。再次待業計發待業救濟金時,應扣除過去已經領取待業救濟金的工作年限。
第九條 待業救濟金的發放標準:
(一)連續工齡不滿5年的,每月70元;
(二)連續工齡5年以上不滿10年的,每月75元;
(三)連續工齡滿10年及其以上的,每月80元
(四)被企業辭退、除名或者開除的,每月50元。
待業救濟金髮放標準,今後將隨物價的變動適當調整。
第十條 待業職工在待業期間的醫療補助費,按每月6元發給。因患嚴重疾病確需住院治療的,經當地待業保險機構批准,在指定醫院治療,其醫療費用負擔有困難的,可酌情發給不超過醫療費50%的補助,最多不超過1000元。因參與違法活動而致傷致殘致病的不予補助。
第十一條 待業職工在待業期間死亡的,其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費參照國有企業在職職工的規定發給。因參與違法活動而死亡的,不予發給。
第十二條 待業職工轉業訓練費和生產自救費,待業保險機構可在不超過上年度籌集待業保險基金的50%範圍內提取。實行專帳管理,專項審批,用於組織待業職工轉業訓練和生產自救。
第十三條 待業保險機構應將待業保險延伸到企業,支持企業改革,促進待業職工再就業:
(一)對企業為安置富餘職工而興辦新的企業,資金確有困難的,可借給適當的生產自救費進行扶持;
(二)對停產企業和進行勞動制度改革的企業,下崗在廠內待業的富餘職工基本生活有困難的,可適當撥給部分待業救濟金,補助企業解決廠內待業職工的生活困難;
(三)對企業組織下崗待業職工進行轉業訓練的,可適當撥給企業部分轉業訓練費;
(四)對企業招用就業較為困難的待業職工再就業的,可將其應享受的待業救濟金一次性撥給企業,作為支付工資的補貼。對待業職工自願組織起來就業或者自謀職業從事個體工商業的,可將其應享受的待業救濟金一次性發給,作為開展生產經營的扶持資金。
第十四條 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須設立待業保險基金委員會,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政府一位負責人擔任,勞動、財政、經委、審計、銀行等部門和本級工會的負責人參加,實施對待業保險基金管理的指導和監督。
省勞動局負責全省職工待業保險的管理工作。各地(州、市)縣勞動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工待業保險的管理工作。
各級勞動部門所屬的勞動就業辦公室負責待業職工的待業保險、職業介紹、轉業訓練和生產自救的組織協調工作。
各級勞動部門設立的待業保險機構,具體經辦職工待業保險業務工作。
第十五條 各級待業保險機構為非營利性的事業單位,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其職責是:
(一)負責待業職工的組織管理及登記、建檔和統計等服務工作;
(二)負責待業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發放工作;
(三)負責與轉業訓練、職業介紹和生產自救等項工作緊密配合,促進待業職工再就業。
待業保險機構的經費在待業保險管理費中列支。管理費的提取和開支標準,由省勞動局提出,經省財政廳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待業保險基金各項費用的提取、管理、使用辦法,由省勞動局會同省財政廳制定。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勞動契約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以及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及個體工商戶職工的待業保險,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問題由省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貴州省人民政府1986年9月5日發布的《貫徹實施國務院〈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的若具體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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