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幣發行制度

貨幣發行制度

貨幣發行制度是一國對該國貨幣發行的有關規定,一般由法律的最高權力機構制定,包括發行機構、發行限額、保證制度及批准程式等。貨幣發行制度先後經過了金屬本位制度,可兌換黃金的銀行券發行制度和不可兌換紙幣制度。現行的貨幣發行制度實際上指不兌現的信用貨幣的發行制度。西方國家的貨幣發行制度承襲了銀行券的發行管理辦法,強調國家的監管,以保證貨幣的適度發行,維持本國甚至地區的幣值穩定。幾乎所有國家都將貨幣發行權集中到各自的中央銀行,規定發行最高限額和彈性發行的條件,並規定相應的發行保證的條件。我國的貨幣發行權集中到中國人民銀行,實行高度的集中管理,堅持經濟發行的原則。除中國人民銀行以外,任何地區、任何單位、任何個人都不準發行任何貨幣或變相貨幣,都無權動用國家的貨幣發行基金。人民幣是通過國家銀行信貸程式發放出來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貨幣發行制度
  • 別名:銀行券發行制度
基本信息,制度類型,紙幣發展,

基本信息

金屬貨幣可以自由鑄造、自由流通的時代,貨幣本身具有十足的內在價值,無須有發行準備;在銀行券出現的早期,金屬貨幣與銀行券混合流通,銀行券只是由於交易的需要代替金屬貨幣執行流通手段的職能,並隨時可以兌換為十足價值的金屬貨幣,因而政府也很少對銀行券的發行加以限制。後來銀行券的流通範圍不斷擴大,過量發行導致銀行券不斷貶值。為保證幣值穩定,防止濫發紙幣,政府就採用法律形式對銀行券的發行作出限制。如國家制定貨幣發行法,規定由中央銀行壟斷貨幣發行權,發行貨幣要有一定的貴金屬、證券和其他資產作保證,同時還規定發行額度,有的還規定了超額發行要繳納發行稅之類的監督措施。

制度類型

各國的貨幣發行制度因國情不同而內容各異,最核心的是設定發行準備金原則的區別。發行準備一般分為兩種。一種是現金準備,包括有十足貨幣價值的金銀條塊、金銀幣和可直接用於對國外進行貨幣清算的外匯結存。另一種是保證準備(又稱信用擔保),即以政府債券、財政短期庫券、短期商業票據及其他有高度變現能力的資產作為發行擔保。從歷史上看,貨幣發行準備金制度有過五種基本類型:
十足現金準備制
又稱單純準備制,即發行的兌換券、銀行券要有十足的現金準備,發行的紙質貨幣面值要同金銀等現金的價值等值,實際上這種紙質貨幣只是金屬貨幣的直接代用品,只是為了便於流通。這種制度僅在金屬貨幣時代適用。
部分準備制
又稱部分信用發行制、發行額直接限定製、最高保證準備制。部分準備制最先在英國出現,其要點是由國家規定銀行券信用發行的最高限額,超過部分須有百分之百的現金準備。隨著發行權的集中,這種限額可以在一定限度內增加。
發行額間接限制制
包括:①證券托存制,即以國家有價證券作為發行保證,在這種制度下,國家公債是銀行券發行的保證,如1863年美國的《國民銀行條例》;②伸縮限制制,即國家規定信用發行限額,經政府批准的超額發行須繳納一定的發行稅,1875年德國曾採用此制;③比例準備制,即規定紙幣發行額須有一定比例的現金準備,如1913年美國的《聯邦儲備法》。
最高限額發行制
又稱法定最高限額發行制,即以法律規定或調整銀行券發行的最高限額,實際發行額和現金準備比率由中央銀行掌握。法國自1870年起採用這一制度。
商品足值保證制
即以計畫價格投入流通的大量商品作為紙幣發行的保證。在中國則表述為"百物本位制"。80年代末以前,蘇聯以及東歐各國大都採用過這一制度。
信用貨幣制度
各種貨幣發行制度都曾以某種方式規定了中央銀行的黃金準備數量,但由於經濟制度中的矛盾,經濟活動規模的迅猛擴張,黃金準備占銀行券發行總額的比例普遍銳減。貨幣發行制度過於依賴黃金準備,銀行券的穩定只有依靠與黃金兌現來保障,必然導致貨幣流通數量不足,中央銀行集中的黃金準備也無法應付劇烈波動的經濟貨幣需求。因此,從1929~1933年世界經濟危機以來,各國普遍實行不兌現的信用貨幣制度。這種信用貨幣形式上仍是銀行券,但其實質已接近紙幣,黃金已退出流通,信用貨幣不僅不能與黃金兌換,而且已不用黃金作為發行準備。法國於1939年取消了銀行券的黃金保證制度;英國於1939年 9月頒布法令將英格蘭銀行的黃金儲備全部移交國庫;美國於1968年1月取消了銀行券的黃金保證。現代資本主義國家的貨幣發行,主要以國家證券作保證,黃金實際上已作為一種普通商品在市場上流通,成為一種取得外匯的最簡便的手段。世界貨幣發行制度的總趨勢是發行銀行券由可兌現金銀向不兌現金銀、由現金準備向保證準備、由保證準備發行向貨幣供應量的管理與控制逐漸過渡。在這一轉變過程中,中央銀行的紙幣發行中隱含著政府的紙幣發行因素,為穩定通貨帶來了一個複雜的問題。

紙幣發展

中國紙幣產生於宋代,而法定紙幣的發行起於清末。
清代
1897年5月27日成立中國通商銀行,清政府授予發行紙幣特權。1904年3月14日清政府開始計議設立大清戶部銀行,1905年8月在北京成立戶部銀行,制訂章程32條,授予戶部銀行鑄造貨幣、代理國庫、發行紙幣之特權。這是中國最早的中央銀行。發行的紙幣實為銀兩兌換券。1908年戶部銀行改名大清銀行,發行的紙幣同戶部銀行相差無幾。清末錢莊、銀錢店、官銀局都發行紙幣,有銀兩票、銀元票、錢票等三種。都以當時銀價定值,繳納錢糧賦稅均可通用,誰家發行由誰家負責兌現。既未規定發行限額,也未建立發行準備制度。1909年6月清政府頒布《兌換紙幣則例》19條,明確規定紙幣發行權屬於清政府,一切發行兌換事務統歸大清銀行辦理,所有官商錢行號,一概不準擅自發行紙幣。但當時幣制混亂,銀、錢、紙幣混合流通,未能形成真正的紙幣發行制度。
中華民國時期
1912年,北洋政府的國家銀行──中國銀行被授予兌換券發行權,但各省紙幣發行過濫,幣制未能統一。1913年春,北洋政府籌劃幣制改革,於1914年2月頒布《國幣條例》,決定採用銀本位制,因幣制問題爭論未能實現。1918年又公布《金券條例》,預備實行金本位制,因無發行準備,籌劃落空。1924年8月,孫中山領導的廣東革命政府在廣州創辦中央銀行。1927年10月,南京國民政府頒布《中央銀行條例》,1928年10月公布《中央銀行章程》,11月1日中央銀行在上海正式開業。1935年9月又公布《中央銀行法》,規定中央銀行為國家銀行,享有發行兌換券的特權。1935年11月2日,以財政部布告和宣言的形式公布了《法幣政策實施辦法》,主要內容是自1935年11月4日起,以中央銀行、中國銀行和交通銀行所發行的鈔票為法幣(1936年2月,又規定中國農民銀行發行之鈔票亦視同法幣),一切公私款項收付,概以法幣為限,不得使用銀幣、生銀、銀錠、銀塊等現金。法幣的價值基礎不再是銀本位,也沒有規定含金量,是以對英鎊的匯率來表示法幣的價值,規定法幣1元等於英鎊1先令匧便士,以白銀運到倫敦換成英鎊存在英國作為發行準備,以維持法幣的穩定。1936年5月,國民政府與美國財政部簽訂《中美白銀協定》,確定法幣與美元匯率掛鈎,法幣100元等於美元30元,美國向中國續購白銀5000萬盎司,換成美元存入紐約的美國銀行作為法幣發行準備,以維持法幣匯率。當時,存入英國的法幣準備金約有2500萬英鎊,存入美國的法幣準備金約有1.2 億美元。這種依附於外國的半殖民地貨幣發行制度,到抗日戰爭勝利前就開始衰落,不久就徹底崩潰。
革命根據地
中國人民獨立自主的貨幣發行制度起始於1928年2月海陸豐蘇維埃勞動銀行發行銀票,各革命根據地都曾發行過自己的貨幣。各根據地工農銀行發行的貨幣有銀元、銀角、銅元、銅幣、布鈔和紙幣,以紙幣為最多。發行前都籌集了一定數額的基金作準備,主輔幣可以兌現。根據地銀行發行的紙幣能夠保持幣值穩定,在城鄉市場廣泛流通,主要是堅持有多少財力就發行多少票子,財力包括銀行基金、繳獲的金銀、徵收的公糧,折價後發行相應數量的紙幣;堅持按經濟發展的需要發行貨幣,單純的財政需要放在次要地位;保證鑄幣的成色和重量,保證紙幣同銀元自由兌換;大力組織商品流通,減少市場貨幣流通量等等。根據地以及後來的抗日戰爭時期邊區的紙幣發行是以物資作保證的發行,不僅支持了生產、支持了戰爭,還保證了貨幣的基本穩定,建立了獨立自主的貨幣發行制度和貨幣流通市場。1948年12月 1日中國人民銀行的建立以及人民幣開始投入流通,標誌著中國獨立自主的貨幣發行制度逐步成熟和鞏固。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
人民幣的發行,是以國家掌握的能按照穩定價格投入市場的商品作為貨幣發行的準備資產,同時,人民銀行集中掌握黃金和外匯儲備,用於人民幣幣值的穩定和國際貨幣清算。中國人民銀行為人民幣的唯一貨幣發行機關,發行數額須報經國務院批准,任何部門和單位都無權對市場增加貨幣發行;中國人民銀行堅持經濟發行原則,根據國民經濟發展和商品流通的實際需要,通過銀行信貸渠道來發行貨幣;人民幣的發行以十足的商品物資價值為基礎,即“錢出去、物回來,物出去、錢回來”,以保證幣值的穩定;國家授權中國人民銀行專庫管理,無出庫命令,任何人無權將發行基金的現鈔轉為銀行業務庫的待支付現金,保證國家對紙幣生產和供應的絕對控制權;人民幣限於境內流通。
貨幣發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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