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調控機制

財政調控機制是財政機體內各種調控要素之間的連線和作用關係以及財政調控功能實現方式的總稱,其是財政運行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財政調控要素是指財政調控主體、財政調控對象、財政調控手段以及財政調控目標等財政調控體系的構成要素。這些要素相互之間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影響、相互制約的,它們按一定的方式相互聯結,從而實現財政的調控功能。比如,財政為了實現社會總供求均衡的調控目標,首先需要明確調節對象,由於社會總供給在一定時期是相對穩定的,因而一般把社會總需求作為財政調節的政策著力點,其次,需要財政部門準確判定社會總供求的對比關係、發展趨勢以及供求差額,然後選擇合適的調節手段、確定合適的調節力度進行巨觀調控。如果這些調控要素能夠協調起來,則財政調控目標就司順利實現,反之,可能適得其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調控機制
  • 對應:有機整體
  • 屬性:財政
  • 對象:連線和作用
構成,特點,地位,

構成

財政調控機制也是一個由若千分體機制構成的有機整體,可以按照不同的標準、從不同的角度考察財政調控機制的構成。
1.按照財政調控的作用方式的不同,財政調控機制可分為直接調控機制和間接調控機制兩大分體機制。直接調控機制是指財政運用調控手段直接作用於調控對象,實現調控目標,而沒有經過任何中間環節。比如,財政為了實現產業結構合理化,直接通過財政投資,促進薄弱產業的發展就是典型的直接調節。再如,財政通過增加購買性支出來擴張總需求也是直接調節;所謂間接調控機制是指財政通過調控手段對經濟主體的行為予以誘導,使之朝著財政調控目標前進的調控機制。比如,同樣是調節產業結構,但財政不是直接進行投資,而是通過稅收減免或財政補貼的方式來誘導私人資本投資於薄弱產業,從而實現最佳化產業結構的調控目標,就是間接調節。再如,為了擴張總需求,財政不是直接增加購買性支出,而是通過減收,增加私人可支配收入,進而通過私人支出的增加來擴張需求以實現調控目標的調節方式也是間接調節。一般來說,直接調節機制見效快,但財政往往要付出較高的代價,間接調節機制見效慢,但財政付出的代價較小,所以,財政到底是採用直接調節,還是間接調節,必須根據具體情況,考慮財政的承受能力和實現調節目標的緊迫程度相機抉擇。
2.按照調控的層次的差異,財政調控機制包括巨觀財政調控機制、中觀財政調控機制和微觀財政調控機制三大分體機制。巨觀財政調控機制旨在最佳化資源巨觀配置和促進經濟穩定增長。前者體現為通過合理確定財政收支規模、協調二者的相互關係,實現資源在公共經濟部門和私人經濟部門之間的合理配置,進而保持公共產品與私人產品在總量上的合理搭配,做到兩大經濟部門資源配置的邊際收益相等。後者體現為通過推行擴張性、緊縮性以及均衡性的財政政策調節社會總供求關係,實現社會總供求關係的大致均衡,促進經濟的穩定增長。可見,巨觀財政調控機制所追求的調控目標一個是靜態的,即要實現巨觀資源配置的最佳化,一個是動態的,即要追求經濟的穩定增長。中觀財政調控機制旨在通過財政調節最佳化經濟結構,包括最佳化產業結構、部門結構、所有制結構以及供求結構、收入分配結構等。一般來說,最佳化經濟結構的前提是實現巨觀經濟環境的最佳化,沒有經濟總量的最佳化很難實現結構的最佳化,而結構的最佳化又有助於實現總量的最佳化。財政通過稅收,補貼、公債、投資等手段進行直接或間接的調控可以實現最佳化經濟結構的目標。微觀財政調控機制旨在對微觀經濟行為進行必要調節,以最佳化微觀資源配置。比如財政通過補貼糾正正的外部效應,通過稅收糾正負的外部效應就是微觀財政調控機制具體的實現方式之一。三個層次的財政調控機制各有分工、各司其職、相輔相成、相互協調、共同完成財政擔負的調控任務。需要指出,從財政調控機制要實現的三個層次的調控目標看,除巨觀凋控目標的實現存在明顯的市場失靈以外,中觀和微觀層次的調控目標的實現都應首先重視市場機制的自發調節作用,只有在市場自發調節不能實現中觀和微觀層次資源配置最佳化的條件下,財政調控才有發揮作用的餘地,即財政調控不能越俎代庖。
3.按照調控主體的差異,財政調控機制包括中央財政調控和地方財政調控兩大分體機制。中央財政調控機制旨在調節社會總供求關係以及在全國範圍內公平收入分配,地方財政調控機制旨在最佳化轄區範圍內的資源配置。之所以出現這樣的差異,主要是由於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政府體系中所處的地位以及由此決定的調控機制的實現方式不同。從理論上講,作為個體的地方財政相對於中央財政分配規模較小,而地方政府間又難以保持步調一致,因而通常地方財政對社會總供求關係難以進行有效調節,而中央財政由於分配規模較大,通常在GDP中占有相當份額,因而通過增收減支或減收增支可以發揮對社會總供求關係較為明顯的調節作用。就公平收人分配目標而言,地方財政相對中央財政也處於不利地位。因為在一個國家範圍內,社會成員可以流動,自由選擇居住地,因而如果地方財政要公平收人分配,將高收入者的收入集中起來,然後轉移支付給低收入者,會導致高收入者的遷出和低收人者的遷入,從而使地方政府可用於公平收入分配的收入減少而支出壓力加大,進而制約其公平收入分配目標的實現,而中央政府則由於能在全國範圍採用相同的標準,從而可有效避免居民遷移所帶來的不利影響。當然,居民在地區間的遷移畢竟是要花費成本的,只要地方財政公平收入分配的力度不是太大,從而使高收入者減少的收入以及低收入者增加的收入小於他們遷移的成本,則地方政府公平收入分配的目標是完全可以實現的,但是相對於中央財政,其畢竟存在一定的局限。但地方財政在最佳化地區資源配置方面卻處於比中央政府更為有利的地位,因為地方政府更了解本轄區的情況,因而其在目標的確定、手段的選擇以及具體調節方式的運用上都有相對優勢,所以中央財政調控機制和地方財政調控機制在具體的調控目標的選擇上存在差異。

特點

合理的財政調控機制應具有以下特徵:
(一)客觀性。是指合理的財政調控機制必須能反映客觀規律的要求,反映國民經濟發展的客觀趨勢,並以這種要求和趨勢為依據選擇財政調控目標和實現目標的方式和手段、以求得主觀認識與客觀要求的統一,最佳化財政調控效果。
(二)靈敏性。是指合理的財政調控機制必須能靈敏及時地反映財政機體的運行狀況,發現財政活動中的偏差和失誤,並能及時矯正這種偏差和失誤,使財政機體能沿著正確的目標順利運行。
(三)協調性。是指合理的財政調控機制必須用正確的方式將各種財政調控要素聯繫起來,處理好調控主體與調控客體之間、調控手段與調控目標之間、不同的調控手段之間、財政調控與巨觀經濟調控之間的關係,使它們在運行中協調一致,功能互補,以產生與預期目標相一致的調控效應。
(四)綜合性。是指合理的財政調控機制必須體現綜合性的要求,將巨觀調控中觀調控與微觀調控、直接調控與間接調控、中央調控與地方調控、總量調控與結構調控有機地協調起來,綜合運用行政的、法律的和經濟的多種槓桿,充分兼顧整體利益和局部利益,防止因顧此失彼而破壞整體調控效果。

地位

作為財政運行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財政調控機制與財政運行機制的其他構成部分之間存在著相輔相成的關係。首先,它為財政分配機制的正常運作提供有利條件。財政調控機制是財政調控功能的實現方式,它通過彌補市場失靈,可以最佳化資源配置、穩定經濟成長以及公平收入分配,可以維持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從而為財政分配機制的正常運作創造有利條件。其次,它也為財政約束機制的運作創造有利條件。通過財政調控,市場失靈基本得以彌補或糾正,政府和市場的關係得以理順,這就為財政約束機制的實現提供了有利的條件,財政可以通過制訂有關的法規、制度來規定哪些行為是允許的,哪些行為是不允許的,即確立各經濟主體的行為規範,從而實現對經濟主體行為的必要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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