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巨觀調控機制

投資巨觀調控機制

投資巨觀調控機制是指通過各投資經濟要素通過相互聯繫、相互制約的綜合作用而對市場機制形成制約關係,從而使投資主體的活動符合計畫要求的內在調節機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投資巨觀調控機制
  • 外文名:Investment in macroeconomic regulation and control mechanism
  • 實質:通過各投資經濟要素通過相互聯繫
  • 特指:使投資主體的活動
組成,機制改革,

組成

投資巨觀調控機制由兩部分組成:一是投資計畫;二是傳導投資計畫的具體調控機制,如財政調控機制、金融調控機制、監督調控機制等。
(一)、投資計畫。
1、投資計畫在投資調控中的作用。投資計畫是社會經濟計畫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確定了計畫期內的投資規模、結構、布局,項目投資來源、效率等。投資計畫是投資巨觀調控的作用原則和方向的最集中的體現,是投資調控的依據,也是投資巨觀調控機制的軸心。其作用表現在兩方面:一方面,通過調節和指導具體的制裁控機制,使財政調控機制、金融調控機制、監督調控機制等充分反映投資計畫的要求;另一方面,向各類投資主體展示國民經濟發展走勢、方向和國家長期發展戰備,以權威性信息引導微觀投資主體的投資流向,發揮計畫的導向作用,以利於計畫的實現。
2、投資閉幕的體系與指標。我國的投資計畫是由一系列分項計畫組成的計畫體系,大體有以下幾類:
⑴按投資建設性質不同,投資計畫可分為二類:一是基本建設投資計畫,它是指增建生產場所、新添固定資產、擴大產品生產能力的投資建設計畫;二是更新改造投資計畫,它包括固定資產更新、技術改造等投資計畫。
⑵按計畫期限不同,可分為長期、中期和短期計畫。長期計畫是指10年或10年以上的戰備性計畫,它規定了較長時期內的投資方向、重大比例關係,在投資計畫體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中期計畫一般為5年,是長期計畫規定任務的具體化,為短期計畫提供發依據,保證了建設任務的連續性。短期計畫一般指年度計畫,是貫徹中長期計畫的具體的執行、行動計畫。
⑶按編制範圍可分為中央計畫、地方計畫和基層計畫,三者形成一個以中央計畫為主導、地方計畫為紐帶、基層計畫為基礎的投資計畫體系。
投資計畫主要包括以下指標:固定資產投資額,它是以貨幣表現的建造和購置的固定資產;建設項目,具體規定計畫期內投資落實在那些建設項目上;投資效益,它包括固定資產交付使用率和單位生產能力投資等多項指標。
(二)、投資巨觀調控的財政機制。
投資巨觀調控的財政機制是國家運用財政槓桿,調節經濟運行,同其他調控機制配合實現預期調控目標的過程。財政機制是一種分級反饋的調控機制,具有直接調控和間接調控的兩重性,調控作用廣泛。財政機制既包括間接調控的經濟手段,也包括直接調控的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
1、經濟手段。財政調控的經濟手段是通過財政分配和再分配活動改變物質利益關係,以此來引導投資行為。主要的經濟手段有國家稅收、國家預算、國家信用和財政補貼等。
國家稅收。運用稅收槓桿可以調節投資方向或投資需求,從而調整產業結構或控制投資規模,稅收的調節作用主要通過稅種、稅目、稅率、減免稅等實現投資調控目標。例如,資源稅,可以促進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投資方向稅,促進產業結構最佳化;建築稅,可以控制投資規模;土地稅,可以調節建設單位對土地的需求,提高土地的利用率;減免稅,有利於幼稚產業的發展和引進外資;等等。
國家預算對投資巨觀調控的作用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投資規模的調控,即通過國家預算收支總規模的變動來調節投資總量,當投資規模過大時,削減國家預算內投資,就能有效地減少投資供給,控制投資規模;二是對投資結構的調控,政府通過變動預算支出結構調節投資在各部門的分配比例關係,國家預算中對某個部門投資的增加就能促進該部門的發展,反之,則限制該部門的發展。
國家信用是指國家按照有償的原則籌集和供應財政資金的一種分配形式。其主要形式有國內外公債、以貸款形式使用的財政資金(如投資資金的財政撥款改為貸款)等。國家通過信用形式籌集的資金,大都投向微觀經濟效益不高而巨觀經濟效益好的項目上,如能源、交通等重點建設項目,以降低經濟運行的社會成本,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和微觀經濟效益。財政補貼是國家為了某種特定的需要,將一部分財政收入直接轉移給特定的經濟部門、經濟組織或居民的分配形式。
財政補貼有生產性補貼和消費性補貼兩種基本形式,作為投資調控手段的主要是生產性補貼,國家對某些關係國計民生的、價格長期偏低引起投資不足、猛然提價會引起連鎖反映的產品的生產單位,給予一定數量的財政補貼,以維持社會的穩定。
2、行政和法律手段。財政調控機制和行政手段主要是通過財政分配系統的行政機構自上而下地發布命令、規定或章程等發揮作用,直接對投資主體的行為方式產生鼓勵和限制作用。財政調控機制的法律手段是直接對投資主體設定行為規範,違犯者要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受到制裁。
(三)、投資巨觀調控金融機制。
金融調控機制的主體是中央銀行。中央銀行是全國最高的金融管理機構,在金融決策中有獨立性,經營業務是非盈利性的,是貨幣發行和運行及信貸關係最有力的調控者,可以有效地對投資進行間接調控。金融機制的調控手段主要有:
1、控制貨訕發行量。中央銀行要根據巨觀經濟發展目標確定貨幣發行量。貨幣發行量的增長要與經濟成長的速度相適應。
2、調節貨幣供應量。在貨幣發行量既定的情況下,中央銀行可以通過改變存款準備金率、公開市場業務、利率和再貼現率、貸款規模和再貸款規模等方法調整社會貨幣供給量,從資金源頭上調節流入投資領域的信貸資金量,控制社會投資的規模。
對投資資金源頭進行調控的辦法還有:對銀行投資貸、國外貸款、債券和股票的總規模等指標實行指令性計畫,嚴格管理,以近幾年來資金總量;加強對社會集資的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對資金市場的有關規定,清收違章拆藉資金,嚴禁用信貸資金充作建設項目的自籌資金和自有資金,也不準將流動資金貸款用於固定資產投資;加強中央銀行的再貸款回收;強化專項貸款的管理,如商業銀行的房地產貸款被嚴格限制於中央銀行下達的規模內,不得突破;等等。
(四)、投資巨觀調控的監督機制。
投資的監督調控是指國家依據投資計畫、投資政策、經濟法規及投資管理機關發布的指示或命令對投資活動進行檢查和處理,以保證投資正常運行,符合預定目標的過程。
投資的監督調控是對投資活動的合法性、全局性和效益性進行審查監督,及時準確地反映投資情況,發現調動現有的和潛在的力量,最佳化投資運行,提高投資效益。其主要形式有三種:
1、法律監督調控。它通過各種立法和司法對投資活動進行監督。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各級投資監督調控的最高立法機關,負責審查批准各級投資計畫、預算和決算,監督其執行情況、計畫完成情況,檢查投資實施過程中是否遵守國家的法規、政策和命令,以保證投資巨觀目標的實現。
2、經濟監督調控。這是指各種經濟組織和經濟業務機構依照有關法規、政策等對投資活動所進行的監督調控。其具體的監督形式主要有四:
一是計畫監督,由國家計畫部門及其有關的機構對投資計畫的制定和執行實施監督;
二是財政監督,由國家財政機關和稅務部門依照財政法律程式對投資活動實施監督;
三是銀行監督,由銀行部門仿製法律法規、運用金融手段對微觀投資主體實施監督;
四是審計監督,各級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對不同的投資主體、各種渠道的投資活動進行審核和稽查。
3、行政監督調控。這是指行政機構根據有關的政策、法規對投資活動實施監督調控。主要包括兩種形式:
⑴投資的行政監察,是指國家行政監督機關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國家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投資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遵守政紀的情況所實施的監督檢查;
⑵投資的工商行政管理監督,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規,對投資經營活動的合法性所實施的監察。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對投資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從事投資經營活動的各類法人必須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開業登記,經工商局核准後,必須按照國家法令和核定的登記事項從事投資經營活動;二是對投資市場實施監督,對投資市場中和各種交易活動進行檢查,以防止壟斷、保護競爭,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機制改革

(一)完善投資巨觀調控體系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要在國務院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協作、有效運轉、依法監督,調控全社會的投資活動,保持合理投資規模,最佳化投資結構,提高投資效益,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
(二)改進投資巨觀調控方式
綜合運用經濟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對全社會投資進行以間接調控方式為主的有效調控。國務院有關部門要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編制教育、科技、衛生、交通、能源、農業、林業、水利、生態建設、環境保護、戰略資源開發等重要領域的發展建設規劃,包括必要的專項發展建設規劃,明確發展的指導思想、戰略目標、總體布局和主要建設項目等。按照規定程式批准的發展建設規劃是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努力提高政府投資效益,引導社會投資。制定並適時調整國家固定資產投資指導目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明確國家鼓勵、限制和禁止投資的項目。建立投資信息發布制度,及時發布政府對投資的調控目標、主要調控政策、重點行業投資狀況和發展趨勢等信息,引導全社會投資活動。建立科學的行業準人制度,規範重點行業的環保標準、安全標準、能耗水耗標準和產品技術、質量標準,防止低水平重複建設。
(三)協調投資巨觀調控手段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以及巨觀調控需要,合理確定政府投資規模,保持國家對全社會投資的積極引導和有效調控。靈活運用投資補助、貼息、價格、利率、稅收等多種手段,引導社會投資,最佳化投資的產業結構和地區結構。適時制定和調整信貸政策,引導中長期貸款的總量和投向。嚴格和規範土地使用制度,充分發揮土地供應對社會投資的調控和引導作用。
(四)加強和改進投資信息、統計工作
加強投資統計工作,改革和完善投資統計制度,進一步及時、準確、全面地反映全社會固定資產存量和投資的運行態勢,並建立各類信息共享機制,為投資巨觀調控提供科學依據。建立投資風險預警和防範體系,加強對巨觀經濟和投資運行的監測分析。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