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付信用證款項

本科目核算銀行接受國內信用證受益人的申請,在信用證付款到期日前向其議付信用證的款項。議付行按規定計算議付利息、議付手續費、實付議付金額辦理轉賬時,按信用證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單位存款”等科目;如採取先收利息的方式,還應同時貸記“遞延收益”科目。

這是一個會計科目,科目編號1307
如採取先收利息的方式,月末、收到開證行劃來的款項時,按應計議付信用證利息,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議付行收到開證行劃來的信用證款項後,借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存放系統內款項”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信用證付款日到期,開證行未劃回資金,議付行從信用證收益人存款賬戶收取議付款項時,借記“單位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期末,應對議付信用證款項進行全面檢查,併合理計提貸款損失準備。對於不能收回的議付信用證款項應查明原因。
確實無法收回的,經批准作為呆賬損失的,應沖銷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借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貸記本科目。
貸款損失準備一經確認,不得轉回。
本科目按信用證收益人進行明細核算。
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銀行議付信用證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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