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信用證

償還信用證亦稱清償信用證或索匯信用證。付款行按信用證規定向受益人付款,並對信用證指定的銀行直接請求償還款項的信用證。當信用證中指定第三家銀行為償付行,則為向償付行索匯信用證。如果信用證開證行和他所指定的付款、承兌、延期付款和議付行之間沒有帳戶關係時,或開證行和他所指定的銀行都不是信用證所用貨幣的清償地時,開證行往往授權指定銀行在付款或議付時將單據寄給自己,同時向信用證指定的第三家銀行索償。

償還信用證的通知行有時要求開證行按排償付行索付時,必須附“單證相符證明”。償還信用證多用於國際貿易清算。特別是在涉及到使用第三國貨幣結算的情況下,可直接向信用證中指定的銀行要求劃款,以早日收回墊付的資金。償還信用證的使用有利於加速貨運單據的傳遞,但必須有事先議定償還款項的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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