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證(哲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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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證,是哲學名詞,是作者能夠用論據來證明論點的方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論證
  • 外文名:Demonstration
  • 拼音:lùn zhèng
概念,要素,

概念

證明中從論據到論題的推演。通過推理形式進行,有時是一系列的推理方式。因此,論證必須遵守推理的規則。有時邏輯學家把“證明”稱為“論證”,而將“論證”稱為“論證方式”。
論證是作者能夠用論據來證明論點的方法。
論證是作者運用論據證明論點的邏輯過程和方式。
論證就是用一個或一些真實的命題確定另一命題真實性的思維形式。 (《大學邏輯導論》P237)

要素

任何一個論證都是由論點、論據和論證方法三個要素構成的。
(1)論點:又叫論斷,是作者所持的觀點,在邏輯學上,論點就是真實性需要加以證實的判斷。它是作者對所論述的問題提出的見解、主張和表示的態度。它是整個論證過程的中心,擔負著回答“論證什麼”的任務,明確地表示著作者贊成什麼,反對什麼。它是一個意思明確的表判斷的陳述句
(2)論據:用來確定論題真實性的判斷,它是使論題成立並使人信服的理由或根據,它所回答的是“用什麼來論證”的問題。可作為論據的判斷一般有兩類:一類是已被確認的關於事實的判斷,另一類論據是表述科學原理的判斷(包括定義、公理、定律、原理等)有些論證是分層次的,在確定某一判斷(論題)的真實性過程中,如果引用的論據(第一層論據)本身還不是很明顯真實性的判斷,就要引用其他判斷(第二層論據)對這些論據進行論證。如此類推,還可以有第三層論據、第四層論據等。在一個論證中,只能有一個論題,論據一般有多個。
(3)論證方法:是指論據和論題之間的聯繫方式,即論證過程中所採用的推理形式,它所回答的是“怎樣用論據論證論題”的問題。一個論證過程可以只包含一個推理,也可以包含一系列推理。
一、舉例論證。
這是一種從材料到觀點,從個別到一般的論證方法,是從對許多個別事物的分析和研究中歸納出一個共同的結論的推理形式。使用這種方法,一般是先分論後結論,即開門見山提出論題,然後圍繞論題逐層運用材料證明論點,最後歸納出結論。這種結構的方法,比較符合人們的思維認識規律。運用事實論證進行論證時列舉的事實可以有兩種形式,即概括總體性事實和枚舉個別事實。概括總體性事實的說服力在於事實所體現的普遍性,它是對事實的總體或全局的全面性統計或概括。採用枚舉個別事例的論證方式,不要求全面周到,只需枚舉幾個事例即可。枚舉事例要求有一定的典型性,同時也要考慮到經濟原則,儘可能不要同類重複。
二、理論論證
理論論證的目的是要證明論點具有普遍性和規律性。由於論點一般是從具體的材料中抽象概括出來的,其實質是歸納法,而歸納法在很多條件下是很難完全的,因此,有理論加以衡量,就能夠保證其可靠性。
理論論證的邏輯形式是演繹推理,就是將歸納所得的論點,用人類已知的科學原理去衡量。除了引用普遍性原理和原則外,各門學科的理論也可以作為論據。如物理學理論、文學理論等。理論論證的論據還可以是某些經過時間檢驗的、廣為流傳的諺語、格言和成語等。
三、比較論證
比較論證是一種由個別到個別的論證方法。通常將它分為兩類:一類是類比法,另一類是對比法
1、類比論證。類比論證是根據兩個對象在某些屬性上的相同或相似,推論兩者在其他屬性上也有相同或相似,其邏輯形式為:A具有a、b、c、d的屬性,B具有a、b、c的屬性,所以,B可能具有d的屬性,屬於形式邏輯中的歸納推理。類比論證屬於或然性推理,是一種從特殊到特殊、從個別到個別的推理方式,其結論不一定為真,只有一定程度上的可靠性。在某些情況下,有時無法獲得更確切的論據。運用類比論證,有時是有效的。
類比法富於啟發性,它深入淺出,使讀者易於領悟抽象的道理,可使文章簡練生動。使用這一方法要注意,類比對象應有共同的或相似的屬性,要防止出現機械類比的毛病。由於用來類比的前提是特殊的事物,所以類比推理的結論具有或然性,論述複雜問題時只用類比說理就會顯得不夠充實。
類比論證有一定的哲學依據,因為世界是多樣的,又是統一的。從思維方式來看,類比論證不拘於事物表面上的差異,把不同的事物聯繫起來考查,試圖在異中求同,是包含了辯證法的因素的,在認識客觀世界的過程中有其意義,許多類比的結論雖然不一定是真實的,但是可以作為進一步研究的假說。但是,作為一種論證方式,由於它是一種或然性推理,其結論不是完全可靠,所以在表述上多用“可能”;另外,即使一個基本正確的類比結論中,也包含著某些謬誤。一般來說,類比推理的可靠程度取決於共有屬性和推出屬性之間的聯繫。如果共有屬性和推出屬性之間的聯繫密切,結論的可靠程度就越大;如果聯繫程度低,結論的可靠程度就低;如果是無關的,就不能進行類比。
運用類比論證需注意以下幾點:(1)要使用同類對象進行類比。世界上具有某些相同屬性或相似屬性的事物是無窮多的,有的根本是風馬牛不相及的,對它們進行類比,就缺乏說服力。(2)避免單獨運用類比論證一種論證方式。最好是與其他的論證方式結合使用,使之起一種補充和豐富的作用。(3)要注意結論的可靠程度。除非個別很有把握的情況,否則結論一般只是一種可能性。在表述上要把握住分寸,不可絕對化。
2.對比論證。對比論證則是一種求異的思維方式,它側重於從事物的相反或相異的屬性的比較中來揭示需要論證的論點的本質。
對比論證方式的運用範圍很廣,因為可以進行比較的事物很多,中與外、古與今、大與小、強與弱等,都適合於進行比較,在比較中分析和闡明了兩者的差異可對立之後,是非昭然,自然就能夠確立論點了。對比可以是兩個對象之間的比較,也可以是同一對象自身前後不同階段之間的比較,前者稱為橫向比較,後者稱為縱向比較。運用縱向對比的論證方式,不能停留在形式邏輯的靜態判斷的層面上,否則,有時會顯得說服力不夠。
運用對比論證要注意幾個問題:第一,比較的雙方要具備可比性。第二,要建立合理的參照系。要進行比較,就必須具有合理的共同參照系,沒有共同的參照系,兩者就無法進行比較。所謂參照系指的是用來衡量和確定雙方優劣長短的標準,這樣的標準必須具有客觀性,否則比較的結論不一定可靠。
四、比喻論證
比喻論證是用比喻作論證,拿比喻者之理去論證被比喻者(論題)之理。在比喻論證中,比喻者是一組形象事例,其中包含著一定的關係和道理,被比喻者則是一種抽象的道理。比喻者和被比喻者雖然是兩類不同的事物,但在它們之間存在著一個共同的一般性原理,因此它們之間具有推理關係。比喻論證是以比喻者作論據去論證被比喻者(論題)的論證方式。
運用比喻論證要注意幾個問題:一是用來作為喻體的事物,應當是為大家所熟悉的、具體的、淺顯的,這樣,才能既通俗又生動地說明另一個事物。二是比喻應當貼切、自然,要能恰到好處地說明被論證事物的特點。可以把老師比喻成蠟燭、春蠶,說明他們無私地獻出自己的一切,卻不能將他們比喻成能使別人乾淨起來,可它們自己卻像越來越髒的抹布、掃帚,這樣運用比喻法,叫“引喻失義”。三是因為比喻的雙方缺乏本質上的內在聯繫,所以任何比喻都是有缺陷的。要完整、深刻地論述一個問題,不能僅靠幾個比喻,應把它和例證法、分析法等結合起來使用。
有的議論文以寓言或者神話作比喻進行論證。因為寓言和神話雖然都屬虛構,但它們實質上是人們對社會現象的概括,在一定程度上是反映了生活的真理的。引用這些比喻能增強論證的效果。例如可引愚公移山比喻依靠民眾、堅持不懈定能取得成功。
五、因果論證
在自然界和社會中,各種現象之間是普遍聯繫的,因果聯繫是現象之間普遍聯繫的表現形式之一。因果聯繫是普遍的和必然的聯繫,沒有一個現象不是由一定的原因引發的;而當原因和一切必要條件都存在時,結果就必然產生。所謂原因,指的是產生某一現象並先於某一現象的現象;所謂結果,指的是原因發生作用的後果。原因與結果具有時間上的先後關係,但具有時間先後關係的現象並非都是因果關係;除了時間的先後關係之外,因果關係還必須具備一個條件,即結果是由於原因的作用所引起的。在議論文體中,根據客觀事物之間都具有這種普遍的和必然的因果聯繫的規律性,通過提示原因來論證結果,就是因果論證。
運用因果論證,不能停在一因一果的層次上,而要善於多角度地分析原因和結果,比如要分析一果多因、一因多果,還要分析同因異果、異因同果以及互為因果。一般來說,在因果論證中要重視以下的因果分析:
1、分析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有時某種結果是由多種原因引起的,這時就必須分析和抓住其中的主要原因,提示引起結果的最本質的最核心的因素來論證論點。
主要原因,有時指的是與論點關係最密切的原因,它可能會因不同的議論目的而發生轉變。應當根據各種原因與論點之間的關係,著重分析主要原因來論證結果,對其他次要原因,應根據它們所起的作用以及與論點的關係,有所區別地對待,比較重要的次要原因作簡要分析,不重要的原因,提示一下即可。這樣,論證過程就能有主有次,有面有點,有詳有略,既準確又精煉。
2、分析產生的原因。原因有時是多層的,有些現象看起來似乎是發生作用的原因,但在它們的背後,卻還有產生它們的原因。對於多重原因的事物,如果只停留在其中的某個層面上,把它當成最終因素,論點就可能不深刻,也難以把問題說透,這樣的因果論證,其說服力是有限的。遇到這種情況,應當一層一層地追究下去,不可輕易罷休,要一直到提示出最終極的原因為止。一般來說,越是表層的原因,越是為大家所熟知的,其論證力也就越有限;越深層的原因,就越能說明問題的實質,就越有說服力。
3、分析異因同果、同因異果和互為因果。這類分析也就是力圖異中求同或同中求異,是辯證邏輯的要求。關鍵是考查和分析不同原因和結果之間有什麼聯繫。異因同果表面上是互不相干的原因,但如果用聯繫的眼光看問題,深入分析下去,卻可以發現在它們的背後存在著某種共同之處,這時就排除了表面現象的迷惑,更加接近了本質。
同因異果也是事物之間的常見的相互聯繫。同樣的原因,在不同的條件下,可能產生不同的結果。這種現象在現實中也是很常見的,同樣一項改革措施,對不同條件和狀況的人們所造成的結果就大不一樣。在運用因果論證時,有時就必須分析同因異果的關係,才能使論點深化和得以確立。
互為因果更具有辯證邏輯的特點。事物在一定條件下的互相轉化,是極為普遍的現象。例如,在生態平衡的領域裡,就廣泛存在著互為因果的關係。分析互為因果的關係,不僅要提示兩個事物之間存在的這種聯繫,而且必須說明在什麼條件下,因果才會發生互相轉化。
事物的發生、發展都有它內在的因果關係。提示出這種因果的必然關係也就闡述了道理,明辨了是與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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