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D(疾病分類)

ICD(疾病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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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D,國際代碼標識符。

國際疾病分類(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ICD)。是根據疾病的某些特徵,按照規則將疾病分門別類,並用編碼的方法來表示的系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疾病分類
  • 外文名: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 分類原路:病因、部位、病理、臨床表現
  • 分類編碼方法:類目、亞目、細目
  • 簡稱:ICD
簡介,原理,

簡介

國際疾病分類(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ICD)。是根據疾病的某些特徵,按照規則將疾病分門別類,並用編碼的方法來表示的系統。目前最新版本為ICD-11。(1893年第一版,10年一次修訂, ICD-9 1975年,ICD-10 1994年日內瓦,ICD-11 2017年上海)。

原理

ICD分類原理:依據疾病的四個主要特徵,即病因、部位、病理、臨床表現(包括症狀、體徵、分期、分型、性別、年齡、急慢性、發病時間等)。
ICD分類編碼方法:類目(編碼前三位)、亞目(編碼前四位)、細目(編碼前五位),如細目S82.01表示髕骨開放性骨折。
並成為國際公認的衛生信息標準分類。1890年,由耶克.貝蒂榮(Jacques Bertillon,1851-1922,原譯名伯蒂隆)主持,在巴黎召開了第一次國際死因分類修訂會議。經26個國家的代表共同修訂,通過了一個包括179組死因的詳細分類和一個包含35組死因的簡略分類,這是國際疾病分類(ICD)的第一個版本。此後,每隔10年左右,由法國政府和世界衛生組織先後主持了10次對ICD的國家修訂會議,以補充和完善ICD的內容。
1948年舉行的第六次ICD國際修訂會議,標誌著國際生命統計和衛生統計的一個新紀元的開端。會議批准並通過了可同時用於死因分類和臨床醫療、科研、教學中對疾病分類的綜合性類目表,明確提出使用“根本死亡原因”、“國際死亡醫學證明書”基本格式和確定死因規則及注釋的要求,使ICD成為對疾病或死因進行分類的國際標準。
1975年舉行的第九次ICD國際修訂會議上,對ICD進行了更加深入細緻的補充和修改,使其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和實用性。
我國自1981年成立世界衛生組織疾病分類合作中心以來即開始了推廣套用國際疾病分類第九次修訂本(ICD-9)的工作,並於1987年正式使用ICD-9進行疾病和死亡原因的統計分類。1993年5月,國際技術監督局發布了等效採用ICD-9編制“疾病分類與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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