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劑比例分成收入

調劑比例分成收入是指中央財政按照預算管理體制規定,將某些預算收入來源按一定比例調劑分配給地方的收入。實行收入分類分成辦法時,當地方以固定收入和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尚不能平衡年度預算支出時,其差額由中央財政以調劑比例分成收入予以彌補。調劑比例分成一般選擇那些來源廣泛、數額較大,屬於保證全國性需要的收入。

利改稅前的工商稅,其收入占整個稅收的80%左右,在1980年實行的預算體制中被列為調劑比例分成收入的來源。1985年按稅種劃分收入,其中的中央和地方財政共享收入亦屬這類收入。範圍包括產品稅、營業稅、增值稅 (這三種稅均不含石油部、電力部、石化總公司、有色金屬總公司四個部門所屬企業和鐵道部以及各銀行總行和保險總公司交納的部分);資源稅;建築稅;鹽稅;個人所得稅;國營企業獎金稅;外資、合資企業的工商統一稅、所得稅 (不含海洋石油企業交納的部分)。由於各地方財政收支情況不同,所享有的留成比例也不相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