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收定支,五年不變”財政體制

“以收定支,五年不變”財政體制所屬現代詞,指的是特指中國在1958年實行的擴大地方財權型的財政管理體制。

內容簡介
特指中國在1958年實行的擴大地方財權型的財政管理體制。其基本特點是:①以收定支。即在中央統一領導下,明確劃分地方收支範圍,分別核定地方預算收入分成項目和比例,由地方根據收入自行安排支出,包乾使用,自求平衡,多收可以多支,以別於1951~1957年以支定收的做法(見“劃分收支,分級管理”財政體制)。②中央核定地方的收入分成項目和比例,在三年或五年期間內不變,以別於過去一年一定收支的做法。它是中國對財政管理體制進行重大改革的嘗試。
產生背景 1957年大批中央企業下放到地方管理,在地方對企事業經營管理權擴大的同時,也要求相應擴大財權,為與當時的工業、商業管理體制進行配套改革,1957年11月,國務院頒發《關於改進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 決定從1958年起,實行“以收定支,三年不變”(1958年4月改為“五年不變”)的體制。
①劃定地方財政收入範圍和項目。一是地方固定收入,包括地方的企事業收入、地方稅收印花稅等7種)及其他零星收入,全部劃歸地方。二是企業分成收入,包括中央劃給地方管理的企業和雖由中央管理,但地方參與分成的企業利潤的20%劃歸地方。三是調劑收入,包括商品流通稅、貨物稅、營業稅、所得稅、農業稅和公債收入,核定各地不同的分配比例,劃歸地方。另外,還有中央專案撥款收入,也列作地方財政收入。
②劃定地方財政支出範圍。一是地方正常支出,即地方預算中比較經常的支出,包括地方經濟建設事業費、行政經費和其他地方性的正常支出,由劃定的地方財政收入自行安排。二是中央專案撥款解決的支出,包括基本建設支出和重大災荒救濟、大規模移民墾荒等特殊支出。
③劃定各地方的收入項目和分成比例。地方的正常支出,以劃定的三種地方收入順序抵補。凡屬地方固定的一種收入能夠滿足正常支出的,不再劃給其他收入,多餘部分核定一個比例上交中央。以此類推。如三種地方收入全部劃歸地方,仍不夠滿足支出需要的,其差額另由中央撥款補助。
④給與地方在較長期內的自主財權。以上三種劃定,以1957年的地方預算收支作基數,核定的地方收入分成項目和比例,五年不變。中央專案撥款收支部分,則一年一定,專款專用。地方在劃定的收支範圍內,根據預算收入情況安排支出,預算執行中,收入超過支出,地方可自行安排使用。地方預算年終結餘,也全部留給地方,在下年度安排使用。
執行後果 “以收定支,五年不變”體制,使地方有了明確的固定收入來源,增加了地方機動財力,地方把它與支出聯繫起來,可以統籌安排本地區的財政收支和進行長遠規劃,從而調動了地方增產節約、積累資金和自主管理的積極性。但是,由於當時經濟工作中的高指標、瞎指揮和浮誇風,使財政收入發生虛假;地方分得的機動財力超過原來預計,過多地分散了財力;地方強調自成體系,用掌握的資金,盲目擴大基本建設規模,與國家建設統一布局發生矛盾,使這項體制實行一年後,就被“總額分成,一年一定”的體制所取代(見總額分成財政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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