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是中國《刑法》規定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之一。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或者證券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從中獲取交易佣金等非法收益,造成嚴重後果的犯罪行為。在定罪和量罪中有兩個情況要劃清: 一是以證券投資分析人士身份提供投資參考意見的行為不構成本罪; 二是,情節顯著輕微,並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嚴重後果”,主要指因此而引起證券交易價格較大幅度的異常變動,損害了其他投資者的利益,嚴重擾亂了證券市場秩序等等。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構成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的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處以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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