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犯罪偵查(刑偵學名詞)

經濟犯罪偵查(刑偵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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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犯罪偵查措施,是指經濟犯罪偵查機關為獲得證明有無犯罪事實、犯罪情節輕重的有關證據以及捕獲犯罪嫌疑人所依法採取的專門的調查措施和強制措施的總稱。

基本介紹

  • 書名:經濟犯罪偵查
  • 作者: 劉瑞榕
  • 定價:21.2元
  • 出版社:廈門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7-09
  • 裝幀:平裝
基礎業務,內容方法,工作規範,協作機制,經偵罪名,

基礎業務

經偵情報信息系統建設。
經偵情報信息系統是將各種與經偵工作相關的信息、數據及各業務部門管理信息等進行規範,實現統一管理、分工收集、共享使用,同時,利用計算機網路技術快速傳遞信息,實現信息充分共享的系統。在2013年,經偵情報信息系統尚無全國統一標準,有論者認為,該系統應包括以下內容:經濟犯罪案件信息資料管理系統;人口、逃犯機動車等有關公安信息查詢系統;工商、銀行、稅務等經濟犯罪相關信息系統;法律法規資料庫。第一,關於經偵情報信息系統的建設,有論者提出,在系統建設中首先要在經偵民警中強化情報意識;其次,要有廣而全的立意,廣泛、全面地收集情報資料;第三,要不斷提高情報分析、研判、處理能力,善於在分散、隱蔽的情報資料中發現問題,發掘有價值的情報信息;第四,情報資料工作人員要有主動服務意識,主動將最新信息及分析。研判情況反饋給偵查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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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偵特情建設。
加強經偵特情工作是增強經偵部門主動進攻能力,提高偵查工作效率的需要。經偵特情建設應緊密結合經偵業務特點,滿足偵控經濟犯罪的需要。有論者認為,經偵特情建設在物建對象、布控的領域、層次、對象具備的條件等方面應不同於其他偵查部門特情。經偵特情建設應本著需要與可能相結合的原則,積極慎重物建特情,確保特情的隱蔽精幹,並做好安全保密工作。經偵特情工作取得長足發展的關鍵,是要建立一支政治、業務素質特別過硬的特情管理隊伍。

內容方法

(一)初查的方法。在初查中,不能使用限制人身、財產權利的強制措施,因此,如何在調查措施有限的情況下,查明部分案件事實,為立案偵查做好準備,是一個值得深入探討的問題。對此,有論者指出在初查中一要因案制宜,抓住重點。二要循線追蹤,判斷性質。三要查其不意,措施果斷。初查中不能採取強制措施和搜查、扣押等偵查措施,而僅能進行一般的常規調查,因此,調查工作必須要講究謀略,以免因觸動被指控人,導致其毀證滅跡。在初查中應把握以下要點:一是從線索提供的犯罪嫌疑出發,開展調查;二是快速反應,速戰速決;三是以秘密調查為主,儘可能不觸動被指控人;四是調查工作要重點突出,從最容易突破的環節入手;五是注意及時依法收集證據;六是要把握立案時機,適時開展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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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犯罪嫌疑人的緝捕。對犯罪嫌疑人的緝捕在經濟犯罪案件偵查工作中占有較大比重,也是當前經偵工作中的一大難點。有人提出。追逃工作的難點可從以下途徑解決:一是提高追逃主體的各項技術能力及工作責任心;二是完善有關法制建設;三是加強經偵追逃的協作機制;四是將“破案追逃”新機制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軌道;五是加大宣傳力度。六是落實經費,提供必要物質保障;七是掌握經濟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徵,制訂相應對策。有人認為,追逃工作必須要發揮四個方面的優勢,才能真正搞好:一是專群結合,發揮民眾工作優勢;二是強化基礎工作,發揮“網上作戰、網上追逃”的優勢;三是強化措施,發揮專門工作優勢;四是加強地區、部門間的協作配合。還有論者結合偵查實踐提出了緝捕經濟犯罪嫌疑人的實用手段。
(三)一般偵查方法及策略。經濟犯罪案件偵查的對抗性更強,採取正確的方法和策略才能確保克敵制勝。有論者對經濟犯罪偵查謀略的概念及主要特徵、必須遵循的原則等進行了初步研究。有論者認為,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應重視立案前的審查工作。抓住對書證或商品的鑑定,判明性質,擴大線索來源;抓住財務審計,核查被侵害標的的流向,查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和活動範圍;抓住有關通訊、交通工具等線索特徵查明犯罪嫌疑人行蹤;抓住對犯罪嫌疑人的審訊環節,查證犯罪事實已目前,對於經濟犯罪案件偵查策略、方法的研究才剛剛萌芽,上述探討對於活躍這一領域的理論研究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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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類案件的偵查方法。當前,各類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方法是理論界研究的熱點,特別是各種經偵教科書,更是對各類案件的偵查方法詳加闡述。但若認真推敲,所論及的各類案件的偵查方法未免有雷同之感。這反映出當前經偵理論研究尚不成熟,特別是在研究方法上,缺乏實踐經驗的支持。偵查學是一門經驗科學,理論研究唯有來源於偵查實踐,才能最終對偵查實踐發揮指導作用。經偵作為偵查學的新興子學科,更應深深地紮根於偵查實踐。

工作規範

(一)制定規章制度,使經偵業務工作有章可循。經偵工作面!臨著許多新問題,工作中諸多環節無章可循的現象較為普遍,急需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加以規範。在相關立法尚未健全,統一的業務規範尚未出台的情況下,各級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大膽探索,紛紛制定了適用於本地區、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法律法規的欠缺。
(二)規範經偵業務工作的各個環節。有論者指出,經濟犯罪案件的辦理應嚴格把握三道關,即案件的接待受理、初查和立案、結案。經偵業務工作中亟待規範的環節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案件的管轄分工;案件受理、初查環節;案件立案、偵查環節;贓款贓物保管、移送環節;偵查協作環節;情報信息、特請等基礎業務工作。(三)建立健全激勵機制、監督制約機制。為調動偵查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就必須將工作業績與晉級、獎懲等掛鈎,實行獎勤罰懶、獎優罰劣的破案責任制、搭檔制。同時,為了確保嚴格、公正、文明執法,就必須將偵查工作置於嚴格的監督制約之下,實行重要環節的集體討論制、審核制。錯案追究制等。如有論者對偵查破案責任制進行了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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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行經偵工作情況報告制度,暢通信息傳遞渠道。經偵工作情況信息的及時、規範、完整、真實傳遞,是上級公安機關掌握動態。正確決策的前提,也是各地公安機關相互溝通情況、借鑑經驗、共享信息的基礎。須及時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各種發、破案數,對犯罪形勢的分析和預測,大要案件辦理進程情況及處理結果,可能產生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情況,新型案件及其作案手段。

協作機制

經濟犯罪的跨地區、跨行業特點日益突出,涉及面越來越廣,加強經偵協作,建立健全經偵協作機制,已成為經偵工作巨觀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有論者指出今後應在以下幾個方面發展經偵協作:在協作意識上,牢固樹立全國一盤棋的思想;在協作體系上,建立全方位、多層次、立體互聯的組織網路,全面加強各警種間、各地區間、各相關部門間和國際間的協作;在內容方式上,積極探索豐富多樣、不拘一格、高效靈活的模式。在協作要求上,遵循“依法、及時。無償”‘的原則;在協作機制上,按照科學高效的要求進行改革和完善;在發展方向上,努力向高科技看齊。有的論者從經偵部門在偵查辦案中與相關部門的聯繫角度、將經偵協作分為外部協作與內部協作;將經偵協作範圍分為大陸各地經偵部門的區域協作,與港澳台警方的區際協作,與世界各國警方的國際偵查協作,並論述了上述五種類型經偵協作途徑的內容和方式。上述研究與經偵協作機制建設實踐頗為契合。在偵查協作方面,公安機關經偵部門進行了積極探索。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高峰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高峰

經偵罪名

在我國,經濟犯罪偵查部門所管轄的案件罪名有88種:
(一)走私假幣案(刑法第151條第1款)
走私偽造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處罰。
(二)虛報註冊資本案(刑法第158條)
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檔案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註冊資本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報註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刑法第159條)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四)欺詐發行股票、債券案(刑法第160條)
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
(五)提供虛假財會報告案(刑法第161條)
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六)妨害清算案(刑法第162條)
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七)隱匿、銷毀會計資料案(刑法第162條之一)
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薄、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八)公司、企業人員受賄案(刑法第163條)
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  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九)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案(刑法第164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十)非法經營同類營業案(刑法第165條)
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十一)為親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166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的;  2、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的;  3、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不合格商品的。
(十二)簽訂、履行契約失職被騙案(刑法第167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契約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三)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案(刑法第168條)
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
(十四)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案(刑法第168條)
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十五)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案(刑法第169條)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
(十六)偽造貨幣案(刑法第170條)
偽造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
2、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
3、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十七)出售、購買、運輸假幣案(刑法第171條第1款)
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八)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案(刑法第171條第2款)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十九)持有、使用假幣案(刑法第172條)
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十)變造貨幣案(刑法第173條)
變造貨幣,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 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十一)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案(刑法第174條第1款)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十二)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檔案案(刑法第174條第2款)
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
(二十三)高利轉貸案(刑法第175條)
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十四)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刑法第176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十五)偽造、變造金融票證案(刑法第17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的;
2、偽造、變造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
3、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檔案的;
4、偽造信用卡的。
(二十六)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案(刑法第178條第1款)
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十七)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刑法第178條第2款)
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十八)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刑法第179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二十九)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刑法第180條)
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的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範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三十)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案(刑法第181條第1款)
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十一)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契約案(刑法第181條第2款)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契約的,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十二)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案(刑法第18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1、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期貨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3、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契約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十三)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案(刑法第186條第1款)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係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造成較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十四)違法發放貸款案(刑法第186條第2款)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十五)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案(刑法第187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以牟利為目的,採取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的方式,將資金用於非法拆借、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十六)非法出具金融票證案(刑法第188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造成較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十七)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案(刑法第189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十八)逃匯案(刑法第190條)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十九)騙購外匯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騙購外匯,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購外匯數額5%以上30%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購外匯數5%以上30%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購外匯數5%以上30%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使用偽造、變造的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等憑證和單據的;
2、重複使用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等憑證和單據的;
3、以其他方式騙購外匯的。 偽造、變造海關簽發的報關單
、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等憑證和單據,並用於騙購外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明知用於騙購外匯而提供人民幣資金的,以共犯論處。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十)洗錢案(刑法第191條)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1、提供資金賬戶的;
2、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的;
3、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4、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十一)集資詐欺案(刑法第192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欺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十二)貸款詐欺案(刑法第193條)
1、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2、使用虛假的經濟契約的;
3、使用虛假的證明檔案的;
4、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的; 5、以其他方法詐欺貸款的。
(四十三)票據詐欺案(刑法第194條第1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欺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2、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3、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4、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5、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四十四)金融憑證詐欺案(刑法第194條第2款)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刑法194條第1款的規定處罰。
(四十五)信用證詐欺案(刑法第195條)
1、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檔案的;
2、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
3、騙取信用證的;
4、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欺活動的。
(四十六)信用卡詐欺案(刑法第19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欺活動。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四十七)有價證券詐欺案(刑法第197條)
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欺活動。
(四十八)保險詐欺案(刑法第19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欺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3、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4、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險事故的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檔案,為他人詐欺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欺的共犯論處。
(四十九)偷稅案(刑法第201條)
納稅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占應繳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並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犯有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五十)抗稅案(刑法第202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五十一)逃避追繳欠稅案(刑法第203條)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五十二)騙取出口退稅案(刑法第204條第1款)
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五十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205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有前款行為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五十四)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刑法第206條)
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偽造並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嚴重破壞經濟秩序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量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五十五)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刑法第207條)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五十六)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刑法第208條第1款)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非法購買增殖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殖稅專用發票又虛開或出售的,分別依照《刑法》205條、206條、207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五十七)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209條第1款)
偽造、擅自製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五十八)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案(刑法第209條第2款)
偽造、擅自製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五十九)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209條第3款)
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刑法》第209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六十)非法出售發票案(刑法第209條第4款)
非法出售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依照《刑法》第209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六十一)假冒註冊商標案(刑法第213條)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六十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刑法第214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六十三)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案(刑法第215條)
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六十四)假冒專利案(刑法第216條)
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六十五)侵犯商業秘密案(刑法第219條)
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六十六)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案(刑法第221條)
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六十七)虛假廣告案(刑法第222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六十八)串通投標案(刑法第223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六十九)契約詐欺案(刑法第22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契約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
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契約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契約或者部分履行契約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契約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七十)非法經營案(刑法第225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
3、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
4、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七十一)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案(刑法第228條)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七十二)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檔案案(刑法第229條第1款、第2款)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檔案,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七十三)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檔案重大失實案(刑法第229條第3款)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檔案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七十四)逃避商檢案(刑法第230條)
違反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規定,逃避商品檢驗,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未報經檢驗而擅自銷售、使用,或者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未報經檢驗合格而擅自出口,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七十五)職務侵占案(刑法第271條第1款)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七十六)挪用資金案(刑法第272條第1款)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十七)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273條)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民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十八)重大責任事故案(刑法第134條)
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於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十九)重大勞動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5條)
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後,對事故隱患仍不採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十)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7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八十一)教育設施重大事故案(刑法第138條)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十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案(刑法第146條)
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八十三)強迫職工勞動案(刑法第244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八十四)破壞生產經營案(刑法第276條)
由於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十五)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案(刑法第370條第1款)
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而提供給武裝部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
(八十六)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案(刑法第370條第2款)
過失犯刑法370條第1款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十七)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誌案(刑法第375條第2款)
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八十八)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案(刑法第380條)
戰時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改:根據《刑法修正案》、《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規定》、《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補充規定(一)、(二)》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二》之規定,經偵部門管轄範圍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二》中規定的89種經濟犯罪案件:
公安機關經偵部門管轄89種經濟犯罪案件
一、《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資助恐怖活動案(《刑法》第120條之一,《刑法修正案(三)》第4條)
二、《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二節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
2、走私假幣案(《刑法》第151條第1款)
第三節妨害對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3、虛報註冊資本案(《刑法》第158條)
4、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刑法》第159條)
5、欺詐發行股票、債券案(《刑法》第160條)
6、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161條,《刑法修正案(六)》第5條)
7、妨害清算案(《刑法》第162條)
8、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案 (《刑法》第162條之一,《刑法修正案》第1條)
9、虛假破產案(《刑法》第162條之二,《刑法修正案(六)》第6條)
10、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刑法》第163條,《刑法修正案(六)》第7條)
11、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案(《刑法》第164條,《刑法修正案(六)》第8條)
12、對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案(《刑法修正案(八)》第29條)
13、非法經營同類營業案(《刑法》第165條)
14、為親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166條)
15、簽訂、履行契約失職被騙案(《刑法》第167條)
16、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案(《刑法》第168條,《刑法修正案》第2條)
17、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案(《刑法》第168條,《刑法修正案》第2條)
18、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案(《刑法》第169條)
19、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169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9條)
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20、偽造貨幣案(《刑法》第170條)
21、出售、購買、運輸假幣案(《刑法》第171條第1款)
22、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案(《刑法》第171條第2款)
23、持有、使用假幣案(《刑法》第172條)
24、變造貨幣案(《刑法》第173條)
25、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案(《刑法》第174條第1款,《刑法修正案》第3條第1款)
26、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檔案案(《刑法》第174條第2款,《刑法修正案》第3條第2款)
27、高利轉貸案(《刑法》第175條)
28、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案(《刑法》第175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10條)
29、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刑法》第176條)
30、偽造、變造金融票證案(《刑法》第177條)
31、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第177條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五)》第1條第1款)
32、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刑法》第177條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五)》第1條第2款)
33、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案(《刑法》第178條第1款)
34、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刑法》第178條第2款)
35、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刑法》第179條)
36、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刑法》第180條第1款,《刑法修正案》第4條,《刑法修正案(七)》第2條第1款)
37、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刑法》第180條第4款,《刑法修正案(七)》第2條第2款)
38、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案(《刑法》第181條第1款,《刑法修正案》第5條第1款)
39、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契約案(《刑法》第181條第2款,《刑法修正案(五)》第5條第2款)
40、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案(《刑法》第182條,《刑法修正案》第6條,《刑法修正案(六)》第11條)
41、背信運用受託財產案(《刑法》第185條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2條第1款)
42、違法運用資金案(《刑法》第185條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2條第2款)
43、違法發放貸款案(《刑法》第186條,《刑法修正案(六)》第13條)
44、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案(《刑法》第187條,《刑法修正案(六)》第14條)
45、違規出具金融票證案(《刑法》第188條,《刑法修正案(六)》第15條)
46、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案(《刑法》第189條)
47、逃匯案(《刑法》第190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3條)
48、騙購外匯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1條)
49、洗錢案(《刑法》第191條,《刑法修正案(三)》第7條,《刑法修正案(六)》第16條)
第五節金融詐欺罪中的下列案件:
50、集資詐欺案(《刑法》第192條)
51、貸款詐欺案(《刑法》第193條
52、票據詐欺案(《刑法》第194條第1款)
53、金融憑證詐欺案(《刑法》第194條第2款)
54、信用證詐欺案(《刑法》第195條)
55、信用卡詐欺案(《刑法》第196條,《刑法修正案(五)》第2條)
56、有價證券詐欺案(《刑法》第197條)
57、保險詐欺案(《刑法》第198條)
第六節危害稅收征管罪中的下列案件:
58、逃稅案(《刑法》第201條,《刑法修正案(七)》第3條)
59、抗稅案(《刑法》第202條)
60、逃避追繳欠稅案(《刑法》第203條)
61、騙取出口退稅案(《刑法》第204條第1款)
62、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205條)
63、虛開發票案(《刑法》第205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33條)
64、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刑法》第206條)
65、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刑法》第207條)
66、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刑法》第208條第1款)
67、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209條第1款)
68、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案(《刑法》第209條第2款)
69、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209條第3款)
70、非法出售發票案(《刑法》第209條第4款)
71、持有偽造的發票案(《刑法》第210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35條)
第七節侵犯智慧財產權罪中的下列案件:
72、假冒註冊商標案(《刑法》第213條)
73、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刑法》第214條)
74、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案(《刑法》第215條)
75、假冒專利案(《刑法》第216條)
76、侵犯商業秘密案(《刑法》第219條)
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77、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案(《刑法》第221條)
78、虛假廣告案(《刑法》第222條)
79、串通投標案(《刑法》第223條)
80、契約詐欺案(《刑法》第224條)
81、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刑法》第224條之一,《刑法修正案(七)》第4條)
82、非法經營案(《刑法》第225條,《刑法修正案》第8條,《刑法修正案(七)》第5條)
83、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案(《刑法》第228條)
84、提供虛假證明檔案案(《刑法》第229條第1款、第2款)
85、出具證明檔案重大失實案(《刑法》第229條第3款)
86、逃避商檢案(《刑法》第230條)
三、《刑法》分則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的下列案件:
87、職務侵占案(《刑法》第271條第1款)
88、挪用資金案(《刑法》第272條第1款)
89、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27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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