誓的源流
誓作為一種行為,起源很早,最早運用於社會成員個體之間,之後逐漸推廣於諸如氏族、部落、政權、國家等社會組織之間,是為達成某種共同目的而締結協定的一種行為。
誓作為一種文體,是將宣誓的內容記錄為文章,稱為
誓詞、誓書、
誓文。現在能見到的最早誓書是《尚書》中的《
甘誓》,記載了
夏啟同
有扈氏作戰前在甘的郊野所作的誓師詞。《尚書》中另有《
湯誓》、《
牧誓》、《
秦誓》、《
費誓》、《
泰誓》等多篇誓文。
誓作為一種開端於文章原生階段的文體,具有多種功能和用法,且對當時及後世多種公文產生影響,與檄、盟、鐵券等公文有著密切關聯。
誓的功能
先秦時誓最主要的功能是用於軍旅,《周禮·秋官》:
士師“以五戒先後刑罰,毋使罪麗於民:一曰誓,用之于軍旅。”誓用作戰前國王、主帥動員、告誡將士,有如今天的誓師詞和戰鬥動員令。
《尚書》中的“誓”,除《秦誓》外,都屬於這一種用法。這類誓文的主體部分通常包含三部分內容:
首先列舉敵方的罪行,己方“奉天罰罪”,以證明師出有名;
其次告誡將士戮力同心參加戰鬥,要聽從命令;
再次是宣達獎懲措施,聽從命令的如何獎掖,違背命令的如何處罰。
如《尚書·甘誓》:“啟與有扈戰於甘之野,作《甘誓》。大戰於甘,乃召六卿。王曰:‘嗟!六事之人,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棄三正,天用勦絕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罰。左不攻於左,汝不恭命。右不攻於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賞於祖。弗用命,戮於社,予則
孥戮汝。’”
開端至“乃召六卿”為史官所記,交代發表誓詞的背景,後面以“王曰”引起正文,正文先說有扈氏的罪行“威侮五行,怠棄三正”,因此上天要滅絕他,我“惟恭行天之罰”,代表上天去討伐他。這是第一部分。後面說“左不攻於左”“右不攻於右”“御非其馬之正”都屬於“汝不恭命”的行為,從反面對將士們提出作戰要求,這是第二部分。剩下的內容為第三部分,分別講述聽命的獎勵措施“賞於祖”和不聽命的懲罰措施“戮於社,予則孥戮汝”。
這種用於誓師的誓,是
檄文的前身,後世用於討伐敵方的檄文就是由此發展而來的,關於這一點,劉勰《文心雕龍·檄移》說得很明白:“故知帝世戒兵,三王誓師,宣訓我眾,未及敵人也。至周穆西征,
祭公謀父稱:‘古有威讓之令,令有文告之辭,即檄之本源也。’”“宣訓我眾,未及敵人”的誓師之詞即為“誓”。
周穆王將征犬戎時,聽從了祭公謀父“有威讓之令,有文告之辭”的建議,使用了對敵方批判指責的文辭,這是後世檄文之本源。
誓的另一個重要功能是維繫信約,《禮記·曲禮下》說:“
約言曰誓”,《
禮記正義》疏曰“用言辭共相約束以為信”。這種約信功能可以用於多種關係,既可以用在國與國之間,也可以用於君臣之間,還可以用於社會組織之間和社會成員個人之間。
用於國家之間的誓,春秋時期演變為“盟”。用於君臣之間的誓,既可以作為獨立的文種“
誓文”(誓書)使用,上書言事人”的誓詞',也可以載入其他的公文作為其中的一部分,如《金石萃編》卷一百一十八所載《唐昭宗賜錢繆鐵券》,其中就有一段誓文:“長河有似帶之期,泰華有如拳之日。維我念功之旨,永將延祚子孫。使卿長襲寵榮,克保富貴。卿恕九死,子孫三死。或犯常刑,有司不得加責。承我信誓,往維欽哉!”
用於社會組織和社會成員之間的誓種類很多,方式也多種多樣,有的只限於口頭的約定,形成獨立的文體的很少,但成為後世契約類文書的重要源頭。
誓還會偶爾被用來訓誡群臣,可以找到的例子只有《尚書·秦誓》一篇。魯僖公三十三年(
公元前627年),秦穆公背棄與鄭國的盟約,派遣大將
孟明視、
西乞術、
白乙丙率領軍隊遠道襲鄭。老臣
蹇叔和
百里奚諫止,穆公不從。軍行到崤山,遭到晉軍伏擊,慘遭大敗。秦軍將帥回國後,秦穆公對他們說了一通自我責備、該如何處世待人的話,就是這篇《秦誓》。這種用來訓導臣僚的誓,後世不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