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錯誤

認識錯誤

法律術語,刑法上的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法律性質、後果和有關的事實情況發生了誤解。刑法上的認識錯誤可分為兩種:法律上的認識錯誤和事實上的認識錯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認識錯誤
  • 外文名:mistake of law
  • 法律上:行為人對自己行為
  • 事實上:人對與自己行為
法律上的認識錯誤,事實上的認識錯誤,

法律上的認識錯誤

法律上的認識錯誤,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法律性質發生誤解。表現為三種情況:
1.“假想非罪”。行為在法律上規定為犯罪,而行為人誤認為不是犯罪。例如甲未經許可收購珍貴樹木製作家具,沒有意識到該行為屬於《刑法》第344條規定的非法收購、加工珍貴樹木及其製品罪。一般認為不知法律不是可接受的辯解,因此對“假想非罪”原則上不排除罪責,但是可以酌情減輕罪責,因為在發生假想無罪的場合,行為人畢竟不是明知不可為而為之,主觀惡性較小。
2.“假想犯罪”。行為在刑法上並沒有規定為是犯罪,而行為人誤以為是犯罪,例如,某甲複製含有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學作品,本來不構成犯罪,但他卻誤認為犯罪。因為判斷行為性質的根據是法律,而不是行為人對法律的誤解,所以行為人“假想犯罪”並不改變其行為的法律性質,不成立犯罪。這種誤解對行為性質不發生影響。
3.行為人對自己犯罪行為的罪名和罪刑輕重發生誤解。例如,某甲盜割正在使用的電線,某甲自以為是盜竊罪,而實際上依法是破壞電力設備罪;某甲自以為該罪沒有死刑,而實際上其法定最高刑有死刑。這種對法律的誤認不涉及行為人有無違法性意識(或者危害性意識),因此不影響罪過的有無大小,也就不影響定罪判刑。

事實上的認識錯誤

事實上的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與自己行為有關的事實情況有不正確的理解。對事實認識錯誤,通說採取“法定符合說”認定行為人的罪責。按照“法定符合說”,行為人預想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法律性質相同的,不能阻卻行為人對因錯誤而發生的危害結果承擔故意的責任。反之,法律性質不同的,則阻卻行為人對因錯誤而發生的危害結果承擔故意的責任。這裡所稱的法律性質相同,是指屬於同一犯罪構成範圍內的情形;法律性質不同,是指屬於不同犯罪構成的情形。例如,甲本以為乙的提包中裝滿現金,竊取了乙的提包,結果發現裡面沒有現金,但有大量的其他財物。因為這種錯誤沒有超出盜竊罪竊取他人財物的範圍,故不影響甲對竊取的提包內的財物承擔盜竊罪責。反之,甲本以為乙的提包中裝滿現金,竊取了乙的提包,結果發現裡面沒有現金,但有5枚威力巨大的塑膠炸彈。因為這種錯誤超出了盜竊罪犯罪構成的範圍,涉及盜竊爆炸物的犯罪構成。所以阻卻甲對因錯誤發生的觸犯另一構成要件(盜竊爆炸物罪)事實承擔故意的罪責。
1.客體錯誤,指行為人預想侵犯的對象與實際侵犯的對象在法律性質上不同(分屬不同的犯罪構成)。例如甲竊取了乙的提包,回家後打開提包發現裡面還有一支手槍。甲竊取提包通常只有盜竊普通財物的故意,而事實上發生了竊取槍枝的結果。因為槍枝屬於《刑法》第127條盜竊槍枝罪的對象;而財物屬於《刑法》第264條盜竊罪對象;分屬不同的犯罪構成,體現了不同的客體:公共安全和財產權,因此甲發生的事實錯誤不僅僅是具體對象的錯誤而是客體錯誤。客體錯誤阻卻行為人對錯誤的事實承擔故意的罪責。甲僅在盜竊罪的限度內承擔罪責,對誤盜槍枝的事實不承擔故意的罪責。甲僅能成立盜竊罪。不過,甲如果將該槍持有,可成立非法持有槍枝罪。
2.對象錯誤,指行為人預想侵犯的對象與行為人實際侵犯的對象在法律性質上是相同的(屬於同一構成要件)。例如,甲欲殺乙,卻誤認丙為乙而殺死了丙。甲預想侵犯的對象是乙;實際侵犯的對象是丙。由於乙和丙都是人,同屬於《刑法》第232條規定的故意殺人罪的對象,甲無論是殺了丙或殺了乙,都是剝奪他人的生命,都沒有超出故意殺人罪犯罪構成之對象的範圍,也沒有使犯罪客體的性質發生變化。因此,甲仍然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可見,根據法定符合說,對象錯誤對行為的性質沒有影響。例如甲、乙等人夜晚在某居民小區尋釁滋事,遭該小區保全的追趕。甲在奔逃中感覺背後有保全追趕上來,甲拔刀轉身朝後面的身影刺去,結果刺死了緊隨其後的同夥乙。法院判決甲某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對本案甲某行為認定為既遂,意味著認定甲某對同夥乙某死亡結果成立故意)
在適用法定符合說認定這種錯誤的場合,甲對乙死亡結果事實上的心態是故意還是過失的,已經無關緊要。
如果行為人預想侵犯的對象與實際侵犯的對象在法律性質上部分相同部分不同的。行為人只就相同的部分承擔故意罪責,對不同的部分不承擔故意罪責。
3.手段錯誤,指行為人對犯罪手段發生誤用,如甲本想使用毒藥殺害張三,但因為誤認而錯用了一種無毒的藥物(手段不能犯未遂)。這種錯誤不影響罪過的性質。因為該種錯誤並未造成任何非預想的犯罪結果,故從主觀方面講不成其為問題。成為問題的是客觀方面,這種客觀上的“不能犯”是否應當做為犯罪處理?
4.行為偏差,又叫做目標打擊錯誤、打擊錯誤,指行為人預想打擊的目標與實際打擊的目標不一致。如甲欲殺張三,朝張三射擊卻擊中張三身旁的李四。從現象看,這也是對象錯誤,但它不是因為辨認錯誤,而是因為行為本身的誤差(槍法不準)。這是一種客觀行為錯誤而不是主觀認識錯誤。對行為誤差一般也採取法定符合說,即適用對象辨認錯誤的認定方法解決。假如預想打擊的目標與(因行為偏差)實際打擊的目標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一致,不妨害行為人對誤擊的目標承擔故意罪責;假如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不一致,則阻卻對誤擊的目標承擔故意罪責。
5.因果關係錯誤,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和所造成的結果之間因果關係的實際情況發生誤認。(1)行為造成了預定的結果,但誤以為沒有造成該結果;(2)行為沒有實際造成預定的結果,但誤以為造成了該結果;(3)知道行為已經造成了預定的結果,但對造成結果的原因有誤解。這三種情形的錯誤對罪責均不發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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