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性質錯誤

行為性質錯誤是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實際性質發生的錯誤認識。

行為性質錯誤包括兩種情況:
1. 行為人將自己犯罪時的行為誤認為不是犯罪
又可分為兩種情況:
①行為人將自己的危害社會的行為誤認為是有益於社會的合法行為。如假想防衛、假想避險就屬於此類。假想防衛或假想避險給社會或他人的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害的情況下,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有過失,應當負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無過失的,屬於意外事件,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理論上一般認為,行為人的這類認識錯誤屬於刑法錯誤中事實錯誤的一種。其實,這種錯誤認識並不屬於故意犯罪過程中行為人的認錯誤,因而不屬於刑法錯誤的範圍。
②行為人的行為在法律上已經構成故意犯罪,而行為人誤認為不構成犯罪。這屬於假想不犯罪,屬於刑法錯誤中法律錯誤的一種.,行為人應當負刑事責任。
2. 行為人的行為本來不構成犯罪而行為人誤認為是犯罪
這種行為性質錯誤屬於假想犯罪。在這種情況下,儘管行為人誤認為自己的行為構成犯罪,但是其行為並不具有犯罪性,因而不負刑事責任。在刑法理論中,有學者認為,假想犯罪屬於刑法中法律錯誤的一種。其實,行為人的這種認識錯誤與犯罪沒有任何關係,因而不屬於刑法錯誤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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