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事實錯誤

具體事實錯誤,“抽象事實錯誤”的對稱。是指行為人的主觀認識與客觀實際的不一致表現在同一罪條的事實錯誤。事實錯誤的一種。西方刑法學者根據事實錯誤與罪條的關係所劃分的事實錯誤類型。主要特徵是:(1)行為人具有犯罪意圖,因錯誤認識而沒有完全實現。(2)行為人的錯誤認識沒有超出同一罪條規定的構成要件的範圍,只涉及同一罪條的犯罪。通說認為,行為人對構成要件的事實產生錯誤認識而造成危害結果時,對該結果不負故意的責任。行為人存在過失的,負過失的責任。無過失的,屬於意外事件,不負刑事責任。

所謂事實認識錯誤,即行為人所認識、所意欲的事實與實際情況、客觀事實不一致,是指行為人對與自己行為有關的事實情況有不正確理解。這類錯誤是否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作不同的處理:如果屬於對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情況的錯誤認識,就要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如果屬於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事實情況的認識錯誤,則不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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