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公民無行為能力案件

認定公民無行為能力案件由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式確認被申請人有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件。由被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受案後,可對被申請人進行鑑定,並審查申請人提供的鑑定結論;被申請人健康情況許可的,應傳喚他到庭,必要時,應為被申請人指定代理人並可詢問本人。

經審理,被申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事實和證據屬實的,人民法院即判決認定被申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並為他指定監護人;申請無理的,人民法院應予駁回。如果被認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恢復了民事行為能力,經本人或監護人的申請,人民法院可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以恢復該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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